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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中国航天工业总公司直属企业部分工作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5-17 生效日期: 1996-05-17
发布部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原劳动部)
发布文号: 劳部发〔1996〕171号
中国航天工业总公司: 
  你总公司《关于航天总公司部分岗位职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请示》(天人〔1996〕0370)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为了保证航天工业企业部分岗位职工的合法休息、休假权利和促进航天工业企业的生产发展,根据《劳动法》第 三十九条的规定和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针对航天工业企业的生产特点,原则同意你总公司上述来文中对所属企业部分岗位的职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具体意见。即: 
  (一)承担军品型号研制生产任务的部分一线生产工人,部分辅助生产工人,承担技术保障、动力保障、生产保障的部分工人和受季节、自然条件限制的建筑公司中的部分生产工人及与之配套的部分辅助人员,可以分别实行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二)部分管理人员、供销人员、外勤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为生产及管理服务的司机、治安、消防人员等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二、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取适当的工作、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三、你总公司可根据以上原则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请将具体实施办法抄送我部和全国总工会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一九九六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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