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收取地质遗迹使用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8-26 生效日期: 2008-08-26
发布部门: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
发布文号: 粤价函[2008]563号
省国土资源厅:
  你厅《关于广东省地质遗迹使用费有关问题的意见》(粤国土资地环函[2008]195号)悉。根据《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广东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等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地质遗迹使用费按不同地区不同等级地质遗迹门票年收入(不包括地质遗迹景区内独立收取门票且与地质遗迹无关的其他类型旅游景区门票或服务费收入)的比例计征,具体计算公式为:地质遗迹使用费=地质遗迹门票年收入×计算系数×地质遗迹等级系数×地区类别系数。
  其中,计算系数为:门票年收入1000万元以下部分5%(含1000万),1000万元以上部分3%,按差额累进计算。等级系数为:国家级1.2、省级1.0、市县级0.8。地区系数为:一类地区1.0(珠三角地区),二类地区0.8(其他地区)。
  二、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申(换)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费公示。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八年八月二十六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20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