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粤价函[2008]563号
省国土资源厅:
你厅《关于广东省地质遗迹使用费有关问题的意见》(粤国土资地环函[2008]195号)悉。根据《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广东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等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地质遗迹使用费按不同地区不同等级地质遗迹门票年收入(不包括地质遗迹景区内独立收取门票且与地质遗迹无关的其他类型旅游景区门票或服务费收入)的比例计征,具体计算公式为:地质遗迹使用费=地质遗迹门票年收入×计算系数×地质遗迹等级系数×地区类别系数。
其中,计算系数为:门票年收入1000万元以下部分5%(含1000万),1000万元以上部分3%,按差额累进计算。等级系数为:国家级1.2、省级1.0、市县级0.8。地区系数为:一类地区1.0(珠三角地区),二类地区0.8(其他地区)。
二、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申(换)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费公示。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八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