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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发布2008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8-25 生效日期: 2008-08-25
发布部门: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济政字[2008]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08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鲁政字〔2008〕15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2008年全市企业工资指导线的基准线,原则上以2007年我市法人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2766元为基数,职工平均工资增长15%,上线(预警线)为职工平均工资增长22%,下线为职工平均工资增长7%。
  二、企业可根据本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按照工资指导线的要求安排工资增长。企业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一般,2007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低于22766元的,可统筹兼顾企业的承受能力、发展后劲及调动职工积极性等因素,以本企业2007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合理确定职工工资增长水平,但职工工资增长水平不应低于基准线。企业年度职工工资未合理增长的,经营者工资不得增长,企业以及经营者不得参加评先评优;实行年薪制的企业,有关部门不得审核兑现经营者年薪。
  三、建立企业经济效益与职工工资最低增长比例挂钩制度。2008年,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企业实现利润每增长1%,职工工资增长不应低于0.4%;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达到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倍及以上、3倍以下的,企业实现利润每增长1%,职工工资增长不应低于0.3%;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达到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倍及以上的,企业实现利润每增长1%,职工工资增长不应低于0.2%。
  四、企业应根据《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省政府令第188号)的要求,在工资指导线发布30日内,通过集体协商方式制定落实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济南市人民政府
二OO八年八月二十五日
附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08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党的十七大“提高劳动报酬占初次分配的比重”的精神和省九次党代会富民强省的目标要求,为建立健全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指导企业在生产发展、经济效益提高的基础上,合理安排工资增长,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核,现发布2008年全省企业工资指导线,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8年企业工资指导线方案
  根据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以及国家收入分配政策,以2007年全省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1236元为基数,确定2008年全省企业工资指导线为:
  (一)基准线:职工平均工资增长15%。
  (二)上线(预警线):职工平均工资增长22%。
  (三)下线:职工平均工资增长7%。
  二、落实企业工资指导线的基本要求
  (一)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要确保职工工资随经济效益提高适度增长。
  1.基准线是对企业工资增长的基本要求。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均应围绕基准线安排职工平均工资增长。
  2.生产经营较正常、经济效益一般的企业,可在基准线和下线之间安排工资增长。生产经营较困难、上年亏损且当年可能出现亏损的企业,可暂不增加工资。各类企业对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省政府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3.企业应依据本企业实现利润、资本收益率、资产保值增值率等经济指标,综合分析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劳动生产率、工资利税率、人工成本状况等主要经济指标在行业和地区的位次和水平,统筹兼顾企业的承受能力、发展后劲及调动职工积极性等因素,合理确定职工工资增长水平。
  (二)对不同类型企业实行分类调控。
  1.竞争性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相对控股企业,下同),当年实发人均工资增长不得突破上线(预警线)。职工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全省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1236元)的,在效益允许的前提下,可按上线增加职工工资。
  2.垄断企业及国家财政补贴的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得突破基准线。上年工资水平高于全省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必须在基准线以下安排;上年工资水平高于全省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倍且经济效益下降幅度较大或亏损的,职工工资增长不得突破下线。
  3.工资水平相对偏低的企业,或近几年经济效益持续增长但职工工资增幅较小的企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职工平均工资增长不应低于基准线。
  (1)2006年、2007年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当年全省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2)2006年、2007年实现利润增长且赢利,预计2008年经济效益有一定增长;
  (3)人工成本水平处于同行业偏低水平。
  4.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安排职工工资增长,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宏观调控政策,合理确定经营管理人员与企业其他职工工资增长的比例关系。在安排年度工资增长时,职工平均工资不增长的,企业负责人工资亦不能增长;企业工资增长达不到工资指导线要求的,要同比例扣减企业负责人收入;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低于本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企业负责人收入增幅不得高于本企业职工工资增幅;一线职工(除企业中层及中层以上职工)年度工资增长幅度不得低于本企业平均工资增长幅度。
  三、全面落实工资指导线制度,促进职工工资适度正常增长
  工资指导线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调控企业工资分配、促进职工工资适度增长的重要措施,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
  (一)按照《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省政府令第188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企业工资宏观调控健全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的意见》(鲁政发〔2007〕52号)的要求,各类企业应当在工资指导线发布后30日内,通过集体协商方式制定贯彻落实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实施方案由企业向全体职工公示后实施。企业按照经备案、审核后的实施方案实际发放的合理的工资(薪金)可据实在成本中列支,税务部门在征收企业所得税时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二)各市在发布企业工资指导线方案时,可按照企业效益每增长1%,职工工资增长0.2-0.5%的比例,确定并发布本地区企业工资随经济效益增长的最低增长比例或系数。对当年经济效益有增长但职工工资未达到最低增长比例或系数的企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向其发出警示信息并严格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切实转变职能,督促企业认真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引导企业工资随经济效益提高适度增长。对近两年职工工资水平过高、增长过快和不按规定执行工资指导线政策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列入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的重点检查范围。
  各市应根据本通知要求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山东省人民政府
二OO八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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