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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8-24 生效日期: 2008-08-24
发布部门: 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安府办发[2008]86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顺市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0八年八月二十四日
安顺市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社会保险基金是否安全完整,关系参保人员切身利益,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近年来,各级各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安排部署,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基金安全程度明显提高。但是,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不规范的问题还比较普遍,挤占、挪用和其他违纪违法案件仍时有发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社会保险制度的健康运行。为切实解决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强化对社保基金的监管,进一步促进我市社会保险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08〕81号)要求,结合安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党的十七大和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08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发办〔2008〕13号)和省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2008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黔纠办〔2008〕2号)要求,以保证基金安全、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的,以纠正和查处违规违纪问题,完善基金管理监督政策、规范基础管理、健全监督机制为重点,切实解决工作中的突出问题,更好地维护基金安全,确保社会保障功能真正惠及广大参保人员。
  通过专项治理,促进社会保险基金经办管理部门更好地履行职责,严格依法办事,进一步强化基金征缴,实现应收尽收;方便群众领取,防止欺诈骗保;规范内部管理,严禁挤占挪用;加大定期存款和购买国债数额;尽力实现保值增值;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基金安全。
  二、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的主要内容
  围绕规范基金征缴、支付和管理进行,重点解决好以下问题:
  (一)不依法申报、审核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不按时足额缴纳(划拨)和征收社会保险费,以及不及时纠正少报、少核社会保险费的问题。
  (二)不按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及有关规定开设银行账户、传递票据、为个人账户计算利息、划转资金和进行会计核算,造成个人账户不能及时记录,影响经办管理的问题。
  (三)不按规定将结余基金及时转存定期和购买国债,致使基金长期大量活期存储,影响保值增值造成基金隐性损失,以及历史遗留的挤占挪用基金一直得不到解决的问题。
  (四)不按规定开设社会保险基金银行专户,致使社会保险基金不能及时归集,以及劳动保障部门与财政部门财政专户没有建立定期对账制度和开展相应工作的问题。
  (五)社会保险不按基金支付政策,擅自扩大使用范围和支付项目,医疗、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采取欺诈手法,套取、骗取基金的问题。
  (六)未按贵州省2000年机构改革“三定”方案移交农保工作,不按规定开设农保基金银行账户管理基金,违规挤占、挪用、出借、贪污农保基金方面的问题。
  (七)不按要求建立基金监督机构和配备监督人员,致使基金监督工作无法开展,内控制度缺失、管理措施不力、发生截留社会保险费和挤占、挪用、贪污社会保险基金的问题。
  三、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的工作步骤
  全省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于2008年7月起部署实施,至2009年10月底结束,我市与全省基本同步,具体分为四个阶段:
  (一)部署阶段(2008年8月)。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监察局(市政府纠风办)、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审计局、市卫生局、人行分行、市药监局等部门参加,组成市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具体研究制定《安顺市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实施方案》,安排部署和督促检查全市专项治理工作。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按照省、市的统一部署,及时成立社会保险专项治理领导工作小组,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实施专项治理工作。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结束后,领导小组自行撤消(安顺市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
  (二)自查自纠阶段(2008年9月―2009年3月)。市和县区两级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领导小组,按照专项治理内容分解任务,统一安排组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自查工作。一是要对原检查、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分类梳理,根据发生时间、性质和责任提出处理意见,采取经济、行政、法律手段,坚决予以纠正。对于历史遗留并已经造成损失确实无法回收的资金,属于政府及有关部门挤占挪用的,由同级政府偿还;同级政府偿还确实有困难的,报省政府请求作核销处理,同时应依纪依法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二是认真排查新的问题,能立即纠正的要立即纠正,不能立即纠正的要制定计划,限期整改纠正。对贪污、截留、挤占、挪用、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严重违纪违法案件,要坚决依法查处,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三是针对以前和现在审计发现的各种社会保险基金违规问题,积极完善现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监督措施,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并分级备案。
  (三)检查验收阶段(2009年4月―7月)。4月至5月为市专项治理领导小组组织对所属部分县区政府(管委会)自查自纠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其检查面不少于50%。分别由市专项治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监察局(市政府纠风办)、市财政局负责人领导带队进行检查验收,检查中既要肯定成绩,总结经验,又要指出问题,督促整改。
  (四)总结报告阶段(2009年8月―10月)。各县区政府(管委会)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对专项治理进行总结,包括安排部署、自查自纠、检查验收阶段的做法和经验,重在检查发现的问题、治理的措施和整改的落实效果,以及今后工作打算等,于2009年8月20日前报送市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专项治理领导小组汇总情况,将于2009年9月15日前报送省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市专项治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充分认识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的重要性和开展专项治理的必要性,把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和督办事项,切实加强领导,解决实际问题,并为专项治理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保证专项治理工作顺利开展。
  (二)认真部署,狠抓落实。市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优势,按照分工,组织协调、督促指导本系统抓好部署、自查和整改工作,部门之间要加强沟通协商,相互支持配合,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共同做好专项治理。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对落实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支付、管理和银行账户开设、票据传递、资金划转、会计核算、个人账户记录以及社保基金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各地做好社保基金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工作。同时,督促有关地区做好农保基金的清理和违规违纪的回收归位工作。
  市监察局(市政府纠风办):指导协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做好专项治理的组织协调工作,并对开展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以及查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的违规违纪案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民政局:负责对仍由民政部门管理的农保基金进行清理和违规违纪基金的回收归位工作,在清理回收基金的基础上,将农保工作和农保基金移交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实行统一管理。
  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执行财务会计制度和财政专户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审计局:负责对社会保险基金进行专项审计监督,跟踪督促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市卫生局:负责对医疗机构加强行业监管,规范医疗机构服务行为,提高医疗服务水平。
  市药监局:配合相关部门查处医疗机构、定点药店违规违纪问题。
  人行安顺分行:负责对社会保险基金开户的商业银行办理社会保险基金业务、账户设立和利率政策执行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市社会保险事业局:根据全市社保基金专项治理内容,结合工作实际,提出市本级和各县、区(管委会)社保经办机构通过专项治理重点解决的问题,并督促检查落实。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专项治理领导小组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明确工作责任,精心部署实施,使专项治理真正取得实效。
  (三)交流信息,推广经验。建立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月报制度,由各县区政府(管委会)专项治理领导小组按月报送,重要情况可随时报告,市专项治理领导小组要及时了解掌握各地工作情况,并通过编发《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简报》等形式交流信息,推广经验,通报情况,反映问题,指导和推动各地开展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
附件:安顺市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王廷恺 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李 猛 市政府副秘书长
  钱永龙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汪世桥 市监察局副局长
  成 员:赵汝怀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调研员
  王 勇 市监察局副局长
  黄 猛 市民政局副局长
  郑玉和 市财政局副局长
  甘宗祥 市审计局副局长
  胡克江 市卫生局纪检组长
  朱士刚 市食药监管局副局长
  孙 谦 人行安顺分行副分长
  郭 青 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钱永龙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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