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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村级自建供水设施整合工作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8-23 生效日期: 2008-08-23
发布部门: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深府办[2008]88号
罗湖区、宝安区、龙岗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村级自建供水设施整合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八月二十三日
深圳市村级自建供水设施整合工作方案
  为推进我市村级自建供水设施整合工作,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优化供水基础设施配置,保障城市供水安全,使市民都能喝上放心水、享受到优质的供水服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45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05〕89号),制定本方案。
  一、我市村级自建供水设施的现状
  我市现有村级自建小水厂28座,其中罗湖区2座、宝安区8座、龙岗区13座、光明新区5座,日供水能力23.8万吨,服务近30万人。村级自建供水设施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原水保障程度较低。大部分水厂原水水量受季节等外在因素影响较大,枯水期水量难以保证。部分原水水质受到污染,超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水体的现象比较普遍。
  (二)供水水质难以保证。部分水厂水处理工艺简单,缺少必要的水质管理制度和水质检测设备,消毒设施不完备,存在出厂水水质超标现象。
  (三)供水管网漏蚀严重。供水管材质量难以保证,且缺少专业性的管理维护,漏损、锈蚀现象严重,不仅对供水水质造成二次污染,而且也造成水资源的浪费。
  (四)供水管理水平参差不齐。大部分自建供水设施管理服务不规范,对水质突发事故应对能力较差,存在安全隐患。
  (五)供水价格标准不一。水费标准基本由自建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参照周边市政供水企业制定,部分水厂水价偏高,收费比较混乱。
  二、整合工作指导思想和原则
  村级自建供水设施整合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和谐深圳效益深圳和现代化国际化城市为要求,以提高供水保障服务水平、实现区域优质供水为目标,按照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的原则,用2年时间,依据相关规定完成村级自建供水设施的关、停、并、转,优化城市水资源配置,创造良好的城市供水环境,切实保障城市供水安全。整合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一)政府主导,企业实施。辖区人民政府牵头,各街道办及供水企业为责任主体,以行政、经济和技术手段推进村级自建供水设施的整合。市直各有关部门加强协调和指导,配合各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整合工作。
  (二)科学整合,优化配置。各责任单位要在对村级自建供水设施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制定切合实际的整合工作计划,既要讲求供水生产的规模效益,又要考虑本地水资源的充分利用。
  (三)分步实施,稳步推进。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先将村级自建供水设施整体移交给各相关供水企业,再根据供水规划和实际需求,在进一步完善供水基础设施的前提下,依据相关规定逐步关闭和淘汰达不到要求的村级小水厂,由供水企业对用户实施抄表到户。
  (四)平稳过渡,保障供水。妥善处理整合过程中的有关产权、债务问题,妥善安置人员,确保供水设施和供水用户的移交接收工作平稳进行,确保原供水用户的正常用水和社会稳定。
  三、整合工作要求
  根据我市村级自建供水设施建设主体的行政隶属关系及产权形式均较为单一的实际情况,确定辖区人民政府为村级自建供水设施整合工作的牵头单位,各相关街道办事处、供水企业为责任主体。罗湖区人民政府负责大望水厂等2座水厂的整合工作,宝安区人民政府负责燕罗水厂等8座水厂的整合工作,龙岗区人民政府负责坂田水厂等13座水厂的整合工作,市光明新区管委会负责楼村水厂等5座水厂的整合工作。整合工作目标及要求见《深圳市村级自建供水设施整合工作责任一览表》。
  罗湖区、宝安区、龙岗区人民政府和市光明新区管委会要先理顺辖区内村级自建小水厂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的经济关系。特区内按照《深圳市征用土地实施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21号)、特区外按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2004〕102号),对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进行适当补偿,补偿费用需扣除政府投资、补贴部分。补偿费用特区外在转地资金内列支,特区内在征收地拆迁补偿资金中列支。具体补偿事宜按“一厂一策”原则,由辖区人民政府和市光明新区管委会与村级供水设施所有权人谈判确定。
  对村办小水厂供水范围内由股份公司投资建设的供水主干管网,采取按固定资产净值给予适当补偿的原则,由各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核定该部分管网的固定资产净值(需扣除政府投资补贴部分),供水企业予以补偿。
  完成补偿后的村办小水厂供水范围内的供水管网产权(不含所占用土地产权及政府投资补贴形成的管网)归供水企业所有。完成补偿后的小水厂厂房、设备设施等产权归市政府所有,各区人民政府将产权移交市政府,依法对其进行资产评估后,由市国资委统一委托供水企业管理。供水企业在接收村级小水厂的管理后,执行本供水企业的现行水价,在保障供水的同时,要加快供水管网和水厂的更新改造,并按照相关规定和《深圳市村级自建供水设施整合工作责任一览表》的要求,尽快淘汰不合格的小水厂。
  按本方案需保留小水厂的用地,由规划部门划定用地红线,国土部门完善用地手续。需淘汰的小水厂关闭后,由辖区人民政府牵头组织移交土地,规划、国土部门负责处置,可建设用地原则上仍保留为市政基础设施用地,纳入国有储备土地管理。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村级自建供水设施整合,保障区域优质供水,是坚持以人为本的具体体现,是建设和谐深圳效益深圳和现代化国际化城市的重要内容,是维护市民权益的基本要求。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以及相关供水企业、各村级供水设施管理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此项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做到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深圳市村级自建供水设施整合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水务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罗湖区、宝安区、龙岗区人民政府,市光明新区管委会,市国土房产局、规划局、水务局、卫生局、工商局、城管执法局和市水务集团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水务局。罗湖区、宝安区、龙岗区人民政府和市光明新区管委会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协调推进本辖区村级自建供水设施的整合工作。
  (二)落实工作责任。罗湖区、宝安区、龙岗区人民政府和市光明新区管委会要认真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制定整合工作计划和保障措施,妥善解决整合工作中的人员安置、社会稳定等问题。各相关街道办事处作为本行政区域内村级供水设施整合的责任单位,要按照整合工作的目标要求,认真制定并实施本街道的整合工作计划,做好村级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及拟接收供水企业的沟通和联系工作,保证整合工作按时完成,确保原村级供水设施服务用户的正常用水需求。有关供水企业要进一步增强社会责任意识,积极开展接收工作,同时加大对供水基础设施的改造和更新力度,通过先进的管理理念、管理技术和管理方式,保障市民享受到优质的供水服务。各村级自建供水设施管理单位要提高认识,服从大局,做好供水设施及用户资料的移交工作。
  罗湖区、宝安区、龙岗区人民政府和市光明新区管委会请于2008年9月30日前将本辖区村级自建供水设施整合工作领导小组、联络人员名单及工作计划、保障措施等报送市水务局。
  (三)强化协调配合。村级自建供水设施整合工作牵涉面广、难度大,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协调、指导。市水务局要加大对拟接收村级供水设施供水企业的指导和督促力度,对于拟关、停的村级自建供水设施,按照整合工作方案规定的时间依法停止对其供应原水。市卫生局要加大对村级供水设施的卫生防疫力度,确保市民饮水卫生安全。市工商局要将无证无照进行供水经营活动的村级供水设施纳入我市的“清无”工作,加大对村级自建供水设施供水乱收费行为的检查力度,并会同市城管执法局做好执法工作。市国土房产局要妥善处理拟关、停村级自建小水厂土地的管理。市规划局、水务局要采取有效措施,杜绝村级小水厂新建项目。
  (四)加大监督力度。为及时掌握村级自建供水设施整合工作动态,罗湖区、宝安区、龙岗区人民政府和市光明新区管委会相关工作机构要每2个月向深圳市村级自建供水设施整合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一次工作进展情况。深圳市村级自建供水设施整合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监督检查,及时通报工作情况。
  (五)广泛宣传发动。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引导的作用,广泛宣传整合工作的目的和意义,使原村级自建供水设施所服务的市民和用户切实感受到整合工作在水质、水压、水价、供水服务等多方面所带来的好处,取得用户的理解和支持,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附件:深圳市村级自建供水设施整合工作责任一览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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