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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丽江市人民政府关于丽江市重点企业发展百亿工程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8-21 生效日期: 2008-08-21
发布部门: 云南省丽江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丽政发[2008]3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省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大会精神,结合我市工业发展现状,努力培育一批支撑我市经济、引领产业发展、具有较强竞争力的重点企业,促进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和思路
  (一)发展目标
  紧紧围绕清洁能源基地和生态产业基地建设目标,力争在2012年,前75户重点工业企业销售收入超过78亿元,利税总额超过10亿元;到2017年,前100户重点工业企业销售收入超过200亿元、利税总额超过26亿元,形成一批销售收入分别达到或超过10亿元、5亿元、2亿元、1亿元以上的重点企业集群。
  到2017年,丽江前100户重点工业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重不低于2%;单位产品能耗限额达到市考核目标;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年均增长30%以上,不断增强发展后劲,提升市场竞争力。
  (二)指导思想
  全面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落实省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会议及市委二届五次全会、市政府二届二次全会精神,以解放思想、改革开放为动力,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内涵式发展为核心,深化企业改革,强化体制创新、机制创新和技术创新。进一步加快结构调整,加大企业重组力度,提高产业集中度,延伸产业链,发展精深加工。实施品牌战略,注重节能减排,强化企业管理,提升质量效益,全面增强重点企业核心竞争力。打造一批结构合理、实力雄厚的重点企业集群,带动和支撑全市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三)基本原则
  1.市场化原则。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通过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促进企业做强做大。
  2.政策扶持原则。通过制定政策、优化资源配置、营造发展环境等措施,促进生产要素向列入“百亿工程”的企业倾斜。
  3.动态管理原则。对列入“百亿工程”的企业实行定期考核,优胜劣汰,动态调整。
  4.和谐发展原则。注重发挥重点企业的辐射带动作用,以大带小,带动一批与之配套和为之服务的中小企业发展;以小促大,形成大、中、小企业协调发展的格局。
  二、扶持与奖励政策
  (一)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企业投入。“百亿工程”入选企业申报的项目,各级投资主管部门按照权限优先核准或备案,市发展改革委、经委、生物创新办、科技局等有关部门管理的预算资金,优先给予贷款贴息支持或前期工作补助。“百亿工程”入选企业,各商业银行在开户、结算、贷款等方面提供便捷金融服务;对大额贷款需求,企业可提出申请,由市加快新型工业化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主办银行会同其他银行进行银团贷款。市财政每年安排的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百亿工程”相关企业的项目,具体项目由市加快新型工业化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由市加快新型工业化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召集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研究决定;鼓励企业在国内外证券市场上市直接融资,对进入辅导培育期的企业加大支持力度;支持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短期融资等方式实现自身发展;鼓励企业采取境内外引资的方式,加强与国际、国内战略投资者的合作。
  (二)全面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凡以国家规定的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企业总收入70%的企业,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在西部大开发政策执行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符合规定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所得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三)提高企业用地保障水平。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工业用地储备制度,并优先保障“百亿工程”入选企业项目用地。企业可根据发展需要,每年年初提出年度用地计划,报所在县(区)和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列入年度计划;对“百亿工程”入选企业用地,在规划上予以保障;企业重大项目用地,各县(区)难以保证指标的,可报市加快新型工业化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领导小组协调解决;企业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可以租赁或作价出资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降低一次性投入成本;对企业依法提出的用地申请和土地使用方案,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行政许可相关规定,及时做出审查和审批。
  (四)推进企业技术创新和品牌建设。“百亿工程”入选企业所开展的技术创新及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的研发费用,市经委、发展改革委、科技局等部门在上报项目、资金方面给予优先支持;对新认定的市级以上技术中心,新获得著名商标、驰名商标的企业,由市人民政府进行奖励。
  (五)支持企业兼并重组。列入“百亿工程”企业在收购、兼并、重组过程中涉及存量土地、房产转让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变更权属,涉及的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免交,在办理水、电、气及其他权证时,免收除工本费以外的其他费用。建立合理的地区利益分享机制,鼓励跨区域重组、扩张。
  (六)实行企业上台阶奖励。自2008年起,市人民政府从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中设立“重点企业发展百亿工程专项奖励资金”,对列入“百亿工程”的企业,以其2007年销售收入为基数,每跨越1个1亿元台阶,由市人民政府给予企业领导班子5万元的奖励。对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2亿元、5亿元、10亿元的企业,由市人民政府分别给予企业领导班子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上台阶奖”。
  三、主要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加快新型工业化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指导、部署、协调“百亿工程”实施的各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委,负责日常工作。
  (二)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积极为企业“走出去”搭建平台、营造环境,帮助企业获取发展所需的技术、资源、人才和市场。加大对企业“走出去”的支持扶持力度,简化审批程序,放宽条件。组织“百亿工程”相关企业到发达地区定向招商。
  (三)积极引进战略合作者。采取有效措施,努力搭建平台,加快引进在资金、技术、管理、品牌、市场等方面具有优势企业参与“百亿工程”企业的改造重组,促进企业快速发展。通过引进战略合作者,大力推进企业的股份制改革,引导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进一步创新体制,激活机制。
  (四)支持企业项目建设。“百亿工程”企业的新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有关部门应及时协调解决建设进程中的困难和问题,对符合条件的,要及时予以办理项目核准备案、土地利用、环境评价、电力供应等手续,努力提高工作效率,促进项目早日开工、早日见效。同时,积极向省有关部门推荐、申报企业项目,争取政策和资金支持。
  (五)加大服务企业力度。市级财政每年安排专项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建立“百亿工程”企业动态监测系统;积极组织重点企业开展定向招商;举办发展论坛,建立重点企业发展专家库,组织有关机构为企业提供诊断、制定发展战略和经营管理咨询等服务;开展调查研究,发布相关信息,为企业发展提供全面优质服务。
  (六)强化煤电油运保障。将“百亿工程”企业列为煤电油运重点保障单位,“百亿工程”企业的煤电油运需求可直报市级有关部门,优先予以配置。
  (七)搞好监测分析。由市经委牵头,会同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丽江调查队等部门,抓紧建立“百亿工程企业(集团)动态监测系统”,建立必要的信息报送制度,及时掌握“百亿工程”企业工作进度,以及企业生产经营、项目执行、技术创新、节能减排、改革发展等方面的基本情况,及时发现和帮助企业协调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困难和问题,并适时发布“百亿工程”企业的主要经济指标。
  (八)加大宣传力度。市级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主要新闻媒体要加大对“百亿工程”的舆论宣传,总结推广企业发展的成功经验和主要做法,为实施“百亿工程”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四、入选企业名单确定及考核
  (一)入选企业名单确定。由市经委会同市级有关部门,依据企业2007年主要经济数据,结合企业发展现状和发展潜力,并统筹考虑产业发展实际及各县(区)情况,研究提出“百亿工程”75户入选企业名单和25户备选企业名单,报领导小组审定后公布。
  (二)年度考核。每年3月,由市经委牵头,会同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丽江调查队等有关部门对“百亿工程”企业进行年度考核,主要考核企业的销售收入、利税总额、研发投入、节能降耗、投资额等指标。按照“动态管理、优胜劣汰”的原则,对“百亿工程”企业名单进行调整,报经市加快新型工业化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公布。
  (三)期末考核。2017年期满或“百亿工程”预定目标提前实现,由市经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对“百亿工程”的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对提前或按期完成“百亿工程”预定目标的企业,由市人民政府表彰奖励;对为实现“百亿工程”做出较大贡献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也给予适当表彰奖励。
  本实施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OO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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