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渝价[2000]708号
重庆人民大礼堂管理处:
你处《关于调整停车收费标准的报告》收悉。你处停车库为地下停车库,车位57个,进出口三个,设备齐全,符合停车库条件。根据重庆市物价局印发《重庆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你处停车库(场)实际,经研究,停车库为一级,具体收费,室内停车库按计时收费,室外停车场实行按次收费,收费标准核定如下:
一、室内停车库收费标准:
1、小型车:2小时内每小时5元,2小时以上每小时2元计收,12小时不得超过20元,24小时内不得超过40元。
2、大刑车:2小时内每小时5元,2小时以上每小时3元计收,12小时内不超过25元,24小时内不得超过50元。
3、二轮摩托车:2小时内每小时1元,4小时内3元,12小时内5元,24小时内8元。
4、超出24小时连续停车收费不分车型,一律按每小时2元计收(摩托车除外)。
5、月租车位由双方协商办理。
二、室外停车场收费标准:
1、小型车:每次4元;
2、大型车:每次6元;
3、摩托车:每次1元;
4、每次停车时间为2小时,超过2小时按每小时1元计收。12小时内不得超过10元,24小时内不得超过20元。超过24小时以上连续停车收费不分车型,一律按每小时1元计收(摩托车除外)。
以上收费标准于2000年11月10日起执行。接此通知后,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
二○○○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