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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失业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8-20 生效日期: 2008-08-20
发布部门: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大政发 [2008] 65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辽宁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现行失业保险待遇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8年6月1日起,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10年的,户籍在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金州区、长海县、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长兴岛临港工业区的,每人每月490元,户籍在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花园口经济区的,每人每月420元;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0年及以上的,户籍在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金州区、长海县、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长兴岛临港工业区的,每人每月560元,户籍在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花园口经济区的,每人每月480元。
  二、从2008年6月1日起,失业人员门诊医疗补助金由每人每月30元调整到40元。
  三、建立失业保险金标准随最低工资标准按规定比例同步调整机制,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10年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0年及以上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今后,除国家、省另有规定外,不再对失业保险金标准单独进行调整。
  四、失业人员门诊费标准将逐步进行适时、适当调整。
二00八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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