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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筹集抗震救灾对口支援专项资金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8-20 生效日期: 2008-08-20
发布部门: 天津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津政发[2008]6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财政局和市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四川汶川特大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对口支援的决策部署和我市与陕西省签订的对口支援灾后恢复重建框架协议,我市从2008年起连续3年,每年按照上年全市地方财政收入的1%安排资金,专项用于支援陕西省宁强县、略阳县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力争用2年时间基本实现3年灾后恢复重建目标。现就筹集对口支援专项资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口支援陕西省灾区是中央部署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要发扬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优良传统,按照市和区县(含市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下同)两级地方财政收入的1%共同筹集解决对口支援专项资金。
  二、今年我市需筹集对口支援专项资金5.4亿元(2007年我市地方财政收入540亿元)。根据国家有关精神,今年我市可用非定向捐赠资金筹集解决3亿元,其余2.4亿元由市和区县财政按照2007年地方财政收入所占比重分别负担。2009年和2010年,市和区县均要按照上年本级地方财政收入的1%予以安排落实。对口支援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根据项目进度统一拨付陕西省财政厅,各区县负担资金通过市与区县财政年终结算专项上解市财政。
  三、各区县要积极调整优化支出结构,通过合理安排预算、压缩机关事业单位经费、控制因公出国、严格管理新建办公用房和购置公务用车等方式,千方百计筹集资金,确保抗震救灾对口支援工作顺利实施。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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