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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工业企业夺星创优争百强活动考核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8-20 生效日期: 2008-08-20
发布部门: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淄政发[2008]4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工作需要,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淄博市工业企业夺星创优争百强活动考核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4年9月12日市政府以淄政发〔2004〕200号文件印发的原《淄博市工业企业夺星创优争百强活动考核办法》同时废止。
淄博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八月二十日
淄博市工业企业夺星创优争百强活动考核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引导和鼓励企业加大结构调整力度,狠抓节能降耗,继续组织开展好工业企业夺星创优争百强活动,制订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范围
  全市限额以上工业企业。
  二、考核指标
  (一)规模、效益、贡献和发展指标:销售收入、利税(实现利税、实缴税金)、固定资产投资、百项重点项目。
  (二)节能降耗指标:主导产品单位能耗。
  (三)职工权益指标:年职工工资收入(年工资总收入、年职工人均收入)、实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四)技术创新指标:技术创新重点项目、863计划和973计划项目、技术中心、高新技术企业。
  (五)品牌荣誉指标:全国500强企业、省重点企业集团、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山东名牌、山东省著名商标、市诚信企业。
  (六)淘汰落后产能指标:限制类、淘汰类工艺或主要生产设备,淘汰类产品。
  (七)约束性指标:社会保障、节能降耗、淘汰落后产能、安全、环保、土地等相关指标。
  三、考核指标认定
  (一)销售收入、实现利税、固定资产投资、年职工工资收入等指标数据由统计部门审核认定。
  (二)实际缴纳税金指标数据由税务部门审核认定。
  (三)实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指标数据由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认定。
  (四)节能降耗指标由节能部门审核认定。
  (五)技术创新、品牌荣誉、淘汰落后产能指标由市发改委、市经贸委、市科技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审核认定。
  四、考核办法
  (一)规模、效益、贡献和发展指标计分办法:
  规模指标中,销售收入按绝对值和增幅高低排名计分,其中绝对值占70%,增幅占30%;第1名得1000分,依次每排后1名减5分,最低为0分。销售收入5亿元以上(含5亿元)企业每增加2000万元加1分;增幅每高于全市年度工作目标1个百分点加3分,最高加分不超过300分。
  效益与贡献指标中,实现利税、实际缴纳税金分别占计分权重的30%和70%。(1)实现利税按绝对值和增幅高低排名计分,其中,绝对值占70%,增幅占30%;第1名得1000分,依次每排后1名减5分,最低为0分;实现利税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企业每增加300万元加1分;增幅每高于全市年度工作目标1个百分点加3分,最高加分不超过300分。(2)实际缴纳税金按绝对值高低排名计分,第1名得1000分,依次每排后1名减5分,最低为0分。实际缴纳税金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企业每增加100万元加1分。
  发展指标中,(1)固定资产投资按绝对值高低排名计分,第1名得1000分,依次每排后1名减5分,最低为0分。固定资产投资总额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企业每增加300万元加1分,最高加分不超过500分。(2)当年列入市百项重点项目并已经实施的企业每项加20分,续建项目不再加分。
  (二)节能降耗指标计分办法:以企业主导产品单位能耗比上年同期降低5%为基准,每多降低1个百分点加1分,每少降低1个百分点减2分,最高加减分不超过100分。
  (三)职工权益指标计分办法:(1)实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按绝对值高低排名计分,第1名得1000分,依次每排后1名减5分,最低为0分。(2)年职工工资收入指标中,年工资总收入、年职工人均收入分别占计分权重的30%和70%。年工资总收入、年职工人均收入按绝对值高低排名计分,第1名得1000分,依次每排后1名减5分,最低为0分。企业年职工人均收入比当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每低1%减4分,最高减分不超过200分;企业年职工人均收入同比提高1%加2分,每降低1%减4分,最高加减分不超过100分。
  (四)创新指标计分办法:(1)年度内列入省级技术创新重点项目、省重大科技专项并已经实施的企业每项加20分,列入国家863计划、973计划和国家重大科技支撑计划项目并已经实施的企业每项加40分,续建项目不再加分。(2)被认定为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或设立世界500强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加100分;被认定为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的企业加30分;被认定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企业加10分。当年企业研发机构被黄牌警告的不再加分,并适当扣减分数。(3)被认定为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的加50分,被认定为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的加10分。技术中心、高新技术企业加分包括当年和以前年度获评企业。
  (五)品牌荣誉指标计分办法:(1)列入全国500强的企业加10分,列入省重点企业集团的企业加5分。年度内被评为市建设诚信企业先进单位的加10分。(2)获得中国名牌或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加50分,获得山东名牌或山东省著名商标的企业加10分,品牌加分包括当年和以前年度获评企业,同一产品品牌或商标按最高荣誉加分。
  (六)淘汰落后产能指标计分办法:在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淄博市重点行业结构调整优化升级导向目录中,企业主要生产设备或工艺列入限制类的扣50分;主要生产设备或工艺列入淘汰类的扣100分,企业不能评为明星企业。企业主导产品有一项列入淘汰类的扣100分。
  (七)约束性指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评选资格:
  1.年度出现亏损的企业(政策性亏损除外)。
  2.企业职工没有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3.当年度被实施节能“一票否决”的企业。
  4.列入国家、省、市本年度关停和淘汰落后产能名单,未按期完成关停任务的企业;主导产品全部列入淘汰类的企业。
  5.年度内有违法用地行为,被土地主管部门查处的企业。
  6.年度内违反环保有关规定,被省及省以上环保部门通报批评的企业,或出现重大以上污染事故的企业。
  7.年度内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企业。
  (八)综合考核计分办法:
  考核得分=∑ (各项指标得分×权数)/总权数+其他指标总得分
  销售收入、利税(实缴税金)、固定资产投资三项指标的权数分别为20、40和20,年职工工资收入、实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两项指标的权数均为10。
  (九)其他说明
  1.对主导产品技术含量高、具有核心竞争力、在全国同行业居领先地位,且经济效益良好的企业,经有关部门及市夺星创优争百强考核领导小组确认,可适当加分。
  2.以企业集团参与评选的认定条件:企业集团所包含企业应为集团的独资或控股企业。
  五、奖励办法
  (一)考核得分排名前30位的企业为明星企业,颁发明星企业奖牌,奖励其法定代表人价值2万元的金质奖章一枚;考核得分排名在31-60名的企业为优秀企业,颁发优秀企业奖牌,奖励其法定代表人价值1万元的金质奖章一枚;考核得分排名在61-100名的企业为先进企业,颁发先进企业奖牌,奖励其法定代表人价值5000元的金质奖章一枚。
  (二)市委、市政府召开表彰会议授予荣誉并颁发奖牌奖章,同时作为全市各类评比表彰的重要依据。奖励所需资金由市财政拨付。
  六、组织领导
  市夺星创优争百强考核领导小组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王顶岐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王新平、市经贸委主任高晓峰任副组长,成员由市发改委、市经贸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统计局、市安监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政府节能办等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贸委,负责年度考核和日常工作。
  为全面掌握全市重点企业的运行状况,市夺星创优争百强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百强企业经济运行情况加强调度、统计和分析,百强企业要按照要求及时上报有关材料和数据,及时完成领导小组部署的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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