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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南州设置扶贫济困病床的具体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8-19 生效日期: 2008-08-19
发布部门: 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州政办发[2008]141号
各县市政府,州直各部门,省驻甘南各单位:
  由州卫生局草拟的《甘南州设置扶贫济困病床的具体实施方案》已经州委、州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00八年八月十九日
甘南州设置扶贫济困病床的具体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根据《甘肃省卫生厅关于设置扶贫济困病房(床)的指导意见(试行)》要求,各医院设置的济困病床不少于核定床位数的10%;扶贫济困床设置必须符合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规定的床单元配置标准,减免标准由2007年住院总费用15%的基础上,再提高5%,即每患者减免标准不低于20%。
  二、实施范围
  济困对象为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由有关部门认定的城市低保人员、残疾人、70岁以上老人和农牧村特困人口。城市低保人员须持有县(市)级民政部门签发的《甘肃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残疾人必须持有残疾人相关证明,70岁以上老人持有户口本和身份证原件,农牧村特困人口须持有县(市)级民政部门签发的《农村五保供养证》、《甘肃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农村特困群众生活救助领取证》。
  三、济困内容
  济困对象用药参照执行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的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和药品目录,原则上禁止使用目录外药品,确因病情需要的,必须先征得患者同意后使用,费用由患者自付。
  以下情形,不属于减免范围:1、在非定点医院就诊的;2、未按规定转院的;3、因交通事故或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4、因违法犯罪、吸毒、酗酒、斗殴、自杀、自残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经费保障
  各医院因扶贫济困病床所减少的收入,由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每年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予以补偿。舟曲、卓尼、临潭三县由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纳入预算4万元,碌曲、玛曲、迭部、夏河、合作市五县(市)由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纳入预算3万元,州级医疗单位的经费由州财政纳入预算每年解决10万元,经费要专项管理,结转使用。
  各县(市)参照本实施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辖区内医疗机构设置济困病床的相应实施放方案,切实落实好医院减免经费的补偿,让贫困患者得到实惠。
  五、责任
  牵头单位:州卫生局
  协助单位:州财政局、州民政局
  实施单位:各县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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