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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市属国有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若干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8-19 生效日期: 2008-08-19
发布部门: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厦国资统[2008]258号
各市属国有企业:
  为指导和规范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有企业(包括市直管国有企业、委托主管部门和管委会管理的国有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完善企业薪酬福利制度和社会保障体系,正确处理国有资产出资人、企业、职工三者的利益关系,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20号)和《关于中央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国资委国资发分配[2005]135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试行企业年金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意义
  企业年金是在国家政策指导下,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既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提高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水平,又有利于改善企业薪酬福利结构,增强薪酬的长期激励作用,提高企业凝聚力和竞争力,是一项关系到企业长远发展和职工切身利益的制度建设。各企业要充分认识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重要意义,规范企业年金制度的建立和年金基金的管理运行。
  二、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原则
  (一)保障性和激励性相结合的原则。
  试行企业年金制度应统筹考虑企业职工未来基本生活保障的需要与即期激励作用的发挥,将完善企业薪酬福利制度与构建社会保障体系有机地结合起来,增强企业凝聚力,完善激励机制。
  (二)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
  试行企业年金制度既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覆盖企业试用期满的在岗职工;又要与职工个人的贡献挂钩,促进企业经济效益持续增长。
  (三)兼顾出资人、企业和职工利益原则。
  试行企业年金制度应充分考虑企业的承受能力,量力而行,不能互相攀比,不能损害企业的长远发展。
  三、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基本条件
  (一)企业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已履行缴费义务。
  (二)企业上年度和当年盈利,并具有持续的盈利能力,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亏损以及未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企业,在扭亏及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之前不得试行企业年金制度;但盈利并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子企业,可以试行企业年金制度。
  (三)企业人工成本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净利润)增长幅度,人均人工成本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
  (四)企业主业明确,发展战略清晰,具有持续的年金支付能力。
  (五)企业基础管理规范、民主制度健全。企业年金方案应当采取民主协商的方式确定,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并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四、科学设计和实施企业年金方案
  企业年金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参加人员的范围、权利、义务,资金筹集方式和缴费办法,个人帐户管理,基金管理,计发办法和支付方式,中止缴费的处理,组织管理和监督方式等。应重点设计和解决以下问题:
  (一)科学设计薪酬福利结构。
  企业应根据人力资源发展战略、内部分配制度改革的需要,统筹考虑建立企业年金与调整薪酬福利结构的关系,不断完善企业薪酬福利体系。
  (二)合理确定年金缴费水平
  企业年金缴费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年金制度试行初期,职工个人缴纳部分应不低于企业为其缴费部分的四分之一,并在三年内逐步提高到与企业缴费相匹配。企业出现亏损的年度应停止企业缴费,企业人工成本负担过重时,应及时调整企业缴费水平,企业内部各子企业之间应根据企业发展阶段与经济效益状况,合理确定缴费水平,避免互相攀比。
  (三)兼顾公平与激励
  企业年金基金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企业缴费划入个人账户进行分配时应综合考虑职工对企业的贡献大小、岗位责任、能力水平、在本企业工作年限、年龄等因素确定,适当向关键岗位和优秀人才倾斜,但分配的最高额与最低额之比不得超过 5 倍。对已划入个人帐户的部分,应根据职工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决定归属个人的比例,并随着工作年限的增加相应增加归属比例,在3-5年内逐步归属职工个人。
  (四)规范年金资金列支渠道
  根据《企业财务通则》及财政部财企〔2008〕34号文件规定,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总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成本(费用)中列支;超出规定比例的部分,不得由企业负担。个人缴费由企业从其个人税后工资中代扣代缴。
  (五)规范历史遗留问题
  本意见下发之前,企业以各种名义为职工购买的商业养老保险,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本意见下发之后,企业不得另为职工购买商业养老保险。对试行企业年金制度后离退休的职工,企业不应在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年金之外再支付任何补充养老性质的福利项目。
  (六)统筹规划设计年金方案
  试行企业年金制度,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意见的要求,在对企业整体经济状况、人工成本承受能力进行精心测算和对未来经营业绩科学预测的基础上拟订企业年金方案。各企业应统筹规划设计集团总体年金方案,并针对企业内部各子企业实际情况分步实施,不能一刀切;多元化的大型企业集团,其子企业可结合行业特点制订独具特色的企业年金方案。
  五、规范企业年金的市场化管理运营
  (一)建立企业年金管理运营机构公开选择和考核评估机制。
  为加强年金基金监管和规范运营,保障企业年金的安全性,各企业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用市场化方式,择优选择经国家有关监管部门认定的机构管理运营企业年金,并将选择的管理运营机构在签订委托合同前报市国资委备案。同时,各企业应通过受托人建立动态的考核评价机制,对管理运营机构的业绩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调整管理运营机构。
  (二)规范与各管理服务机构的法律关系。
  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企业要严格按照《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要求,明确与企业年金基金各管理运营主体的职责及运作规则。由企业按规定确定企业年金受托人,由企业年金受托人按规定委托具有资格的企业年金帐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企业与受托人建立信托关系并签订书面合同,受托人与帐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之间应确定委托合同关系并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三)建立报告和信息披露制度。
  企业年金受托人、帐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等管理运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委托人及有关部门或机构报告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情况,并对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各委托人应将上述报告汇总后报市国资委备案。各管理运营机构应接受企业年金委托人、受益人查询,定期向委托人、受益人、市国资委和有关监管部门提供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报告。发生重大事件时,应及时向委托人、受益人、市国资委及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企业年金理事会或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人应定期向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企业年金管理、运营情况,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职工监督企业年金的管理和运行。
  六、加强企业年金的组织管理
  (一)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年金制度的市直管国有企业、委托主管部门和管委会管理的国有企业应成立由相关部门和职工代表组成的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制定集团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总体方案,加强对所投资的全资和控股子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管理和指导,促进企业年金制度稳步健康发展。
  (二)建立审核、备案制度。
  建立年金制度的企业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和本意见的要求制订年金方案,在履行企业内部有关民主程序和决策程序前与市国资委进行沟通,然后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履行以下申报、审批或备案程序:
  1.市直管国有企业的年金方案(包括集团总体方案和本部方案)应报市国资委审核批准。
  2.委托主管部门管理的国有企业的年金方案(包括集团总体方案和本部方案)应报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市国资委批准。
  3.委托管委会管理的国有企业的年金方案(包括集团总体方案和本部方案)应报管委会审核批准,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4.各级全资和控股子企业的年金方案应符合集团的总体方案,并报集团审核批准。
  5.企业年金方案经审批、备案后,按有关规定报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实施年金制度过程中,年金方案经集体协商需作出调整的,企业应将拟调整变更的年金方案,按上述管理程序进行申报、审批、备案。
  实施年金制度的企业应于每年的5月31日之前,将上年度企业年金执行情况(包括经中介机构审计的年度企业年金基金财务报表)统一报市国资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市国资委将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会同有关监管部门共同对企业年金的运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企业在建立和实施企业年金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告、反馈。
  七、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八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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