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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集中开展主城区机动车非法营运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8-18 生效日期: 2008-08-18
发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渝办发[2008]251号
主城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关于集中开展主城区机动车非法营运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八月十八日
关于集中开展主城区机动车非法营运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领导指示和全市畅通工程建设动员部署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大对主城区机动车非法营运尤其是“克隆”出租汽车、“黑车”的打击力度,规范主城区客运市场的营运秩序,维护我市出租汽车行业的稳定,促进和谐发展,营造良好的客运经营环境,确保市经委、市公安局、市交委、市商委、市质监局《关于缓解营运车辆加气难的公告》顺利实施,切实缓解主城区营运车辆加气难的问题,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当前客运市场治安秩序和经营秩序状况,特制订主城区集中开展机动车非法营运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抓获一批涉及非法营运的刑事、治安违法犯罪分子,依法处罚一批从事非法营运的人员,依法销毁一批非法营运的车辆,基本消除主城区机动车非法营运现象,进一步规范客运行业营运秩序,确保客运行业和社会稳定。
  二、整治范围
  此次专项整治活动主要在主城区(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北部新区)范围内开展,重点是火车站、汽车站、机场、码头、加气(油)站、主城商圈及其周边区域以及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集中整治非法从事载客营运的违法行为。重点整治“克隆”出租车、“黑的”。
  三、组织领导及职责
  (一)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决定成立重庆市主城区机动车非法营运专项整治协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专项整治协调组),由市公安局副局长高晓东任组长,市交委副主任陈孝来任副组长,市信访办、市经委、市财政局、市信息产业局(市无管办)、市商委、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政府法制办、市物价局等部门分管负责人为成员。市专项整治协调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协调办),市协调办设在市公安局出管办,联系电话:62890766。市协调办主任由出管办政委裴国琪兼任,负责日常工作,分阶段、分区域组织实施重点部位非法营运整治,指导、督查主城各区和北部新区非法营运整治工作。市协调办工作人员由市公安局出管办、反扒总队、交警总队、特警总队和市交委行政执法总队及市运管局等各派一人组成。
  主城各区人民政府和北部新区管委会要参照市里的做法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工作方案,明确职责任务,落实工作责任,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切实把专项整治工作抓紧抓好,抓出实效。
  (二)工作职责
  专项整治工作由市公安局牵头,市交委配合,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协调配合。
  市公安局:牵头负责此次专项整治工作;制订工作方案和落实市协调办日常工作;落实警力、警车(含拖车)参加执法;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执法工作。
  市交委: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日常宣传教育和执法管理;落实执法人员、执法车辆参加执法;提供有关法律文书;协助公安机关督促出租车企业严格执行下线强制报废的规定。
  市信访办:参与突发事件的处理;负责协调处理打击非法营运的有关信访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市经委:负责指导、检查、督促能源企业和各加气(油)站落实市政府保证燃气供给的有关规定。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经费保障;落实有关专项整治工作宣传、办公、执法、评估等所需经费。
  市商委:负责依法做好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监督管理工作。
  市工商局:负责汽车租赁企业的宣传教育和管理;停止登记新的汽车租赁企业;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汽车租赁企业从事非法载客营运行为;加强其他涉及非法营运企业的管理。
  市质监局:负责出租汽车计价器周期检查和监督管理;负责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机构的检查和管理。
  市政府法制办: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法律咨询;加强对主城各区和北部新区、各执法队的执法监督,确保严格执法、依法行政。
  市物价局:负责评估收缴的非法营运车辆和摄像取证。
  市信息产业局(市无管办):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依法取缔出租车私自安装的电台。
  主城各区人民政府和北部新区管委会: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工作方案,组织执法队伍,大力开展机动车非法营运专项整治;确定专门停车场,用于停放扣留的非法营运车辆等有关工作。
  四、工作措施
  根据主城各区和北部新区机动车非法营运和“克隆”出租车、“黑的”情况,适时开展集中整治工作,原则上今后每年专项整治工作不少于2次。
  (一)联合执法。采用联合执法模式、适时开展有针对性集中整治的办法进行。每次联合执法由市协调办统一指挥调度,统一安排,各参加单位各司其职,集中优势力量,重点对火车站、汽车站、机场、码头、加气(油)站、主城商圈及群众反映强烈的重点区域,实施集中整治、重点打击。主城各区人民政府和北部新区管委会要根据市协调办统一安排,结合本地实际,组织相应的联合执法队,主动对本行政区域的非法营运进行专项整治。
  (二)严查重处。专项整治期间,市区两级联合执法队要深入机动车非法营运的重点区域、重点路段,严厉查处非法营运行为。凡涉嫌非法营运的,可以依法暂扣车辆,暂扣的车辆统一停放到指定的停车场。
  在专项整治期间,凡经查实属非法营运的,由市区两级联合执法队和专项整治成员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处罚标准进行处罚。
  (三)集中销毁。专项整治期间,对查扣的非法营运车辆,要进行集中登记,完善有关手续和程序;凡符合销毁条件的,分期分批进行集中销毁,营造强大的整治声势。
  (四)确保稳定。专项整治期间,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对社会面的动态掌控,强化情报信息的收集、研判,及时掌握不良苗头,严防引发群体性事件、上访事件或其他社会矛盾。凡发现不良苗头的,要组织精干力量迅速有效、有力处置,妥善化解矛盾,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五)完善长效机制。在市协调办的统一领导下,进一步完善公安、交通、工商、质监等有关部门共同整治非法营运的长效机制,督促主城各区和北部新区整治非法营运工作日常化,切实维护出租汽车行业的治安秩序。
  (六)强化科学监管。公安、交通等部门要充分运用GPS等科技手段,加强对在册出租汽车的监控管理。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此次集中专项整治工作,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城市管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缓解当前主城区加气难的一项重要工作。市政府有关部门、主城各区人民政府和北部新区管委会要高度重视,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具体负责,认真扎实抓好非法营运专项整治工作。
  (二)密切配合,严格执法。此次集中专项整治以联合执法、集中展开、重点打击的方式进行。公安、交通等部门要加强配合,紧密协作,严格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整治非法营运的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非法营运车辆进行打击。财政、工商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涉及专项整治工作的,要积极配合,为整治非法营运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支持和保障。市协调办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工作例会,针对专项整治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研究对策措施,推动专项整治工作深入开展。监察机关要对涉嫌参与非法营运的公务人员依法严肃处理,决不姑息迁就。要严格执行《出租汽车治安管理办法》关于出租汽车强制下线报废的规定,坚决制止出租汽车企业投机行为,从源头防止下线车辆流入市场。
  (三)及时报告,畅通信息。主城各区人民政府、北部新区管委会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在专项整治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市专项整治协调组报告,不得擅自处置或随意向社会、当事人表态。专项整治工作的对外宣传口径由市政府新闻办、市协调办统一把关。在整治期间,主城各区和北部新区管委会每周要将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及时报送市协调办。市协调办要明确专人负责收集汇总,及时将有关整治工作情况报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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