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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电煤保障工作的紧急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8-18 生效日期: 2008-08-18
发布部门: 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安府办发[2008]81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电煤保障工作,认真贯彻落实2008年8月11日省政府省长办公会关于全省煤矿生产与电煤供应问题会议精神,严格控制煤炭无序外流和有效遏制煤炭市场的恶性竞争,确保完成省政府下达我市的电煤保障计划,经市政府市长办公会决定,特将电煤保障工作方案通知如下。
  一、落实责任制
  1.各县区政府是电煤保障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是电煤保障第一责任人。要层层签订电煤供应责任书,确保责任落实到位,落实到人。 
  2.对连续两个月完不成安顺电厂电煤保障计划的县区,对主要领导进行减免谈话,并黄牌警告。
  3.市直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加强信息沟通,形成齐抓电煤保障工作格局。
  二、工作措施
  1.进一步加大调控力度。继续落实按月下达指令性电煤保障计划,各相关县区必须及时按市政府月指令性电煤保障计划下达到具体煤矿和煤炭企业。市的指令性计划由市经贸委和市煤炭局经市政府审定后下达。
  2.进一步加强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和电煤保证金征收工作。从8月15日起,凡供应安顺电厂外的煤炭必须严格征收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和电煤保证金。对按计划供应市外有电煤供应任务的煤矿和煤炭企业,统一按计划量退还保证金和价格调节基金,对未完成安顺电厂电煤供应计划,对省内其他电厂按计划供煤超过计划部分一律不予退还。煤炭价格调节由市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牵头征收。对按计划供应安顺电厂的煤矿和煤炭企业,采取即征即返的方式退还电煤保证金。电煤保证金征收及监管工作意见,由市经贸委牵头起草报市政府审定后执行。
  3.加强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由市交通局牵头,市经贸、公安、煤炭、物价等部门参与拟定方案,以县区政府为主体于8月20日前组织实施。对未完成安顺电厂电煤保障计划的煤矿和煤炭企业的煤炭一律不准外运。
  4.安顺电厂要积极主动外出采购电煤,要按省政府下达的电煤任务,与市内外国有大矿签定电煤购销合同,并保证每天购煤量不低于4000吨,供销购煤计划由安顺电厂自行拟定,并报市政府。同时,要积极创造条件,提供优质高效便捷服务,主动与煤矿企业搞好关系;多渠道筹集资金,及时兑现煤款。
  5.由市经贸委牵头,切实加大对火工产品的协调调度,确保煤矿和煤炭企业生产需要。对不按市政府要求供应电煤的煤矿和煤炭企业,停止供应火工产品。
  6.由市煤炭局牵头,对保留一套生产系统的煤矿生产的电煤指定供应安顺电厂,六证齐全的煤矿生产的电煤按计划供应安顺电厂,具体煤矿名单由市煤炭局与各县区落实,对不按要求执行的吊销其相关证照。
  7.安顺电厂和永煤集团要加快与省监狱系统的谈判,尽快完成相关谈判手续,争取轿子山煤矿和安顺煤矿于2008年9月出煤。
  8.必要时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采取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对于在安顺市区域内采取高价收购,囤居积奇,扰乱煤炭市场的行为坚决予以打击。
  9.落实“煤电挂钩”措施,对完不成电煤保障任务的县区和企业进行限电。由市经贸委牵头,市煤炭局、安顺供电局等部门参与,提出方案报市政府审定后执行。
  10.由市质监局牵头,工商、经贸、煤炭、物价、公安等相关部门参与,组织开展电煤打假专项行动,严厉打击电煤供应中掺假使假行为。
  三、加强督促检查
  1.市政府组成电煤保障专项督查组,按安府办发〔2008〕64号通知要求,抓好督促检查指导工作。
  2.建立合理的激励机制。采取省和市、县多方筹集资金的办法,对供应安顺电厂的煤矿和煤炭企业,根据电煤供应情况进行奖励。具体工作由市电煤督查组负责组织实施。
  各产煤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大力协调和监督煤炭生产企业做好电煤供应工作,既要完成任务,又要科学安排,在完成好安顺电厂供煤任务的同时,积极支持跨地区电煤调运,确保省下达电煤供应任务的全面完成,并力争超额完成。
  以上方案从2008年8月18日起执行。
二OO八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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