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哈政办发[2008]1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领导重要公务活动管理细则》和《市政府各委办局和区县(市)政府主要负责人离哈请假事宜有关规定》业经2008年8月7日第3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八年八月十六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领导重要公务活动管理细则
市政府领导重要公务活动安排,要坚持精简、务实、效能的原则,让市政府领导从不必要的事务性活动中解脱出来,深入基层调查研究,集中精力处理解决重大问题。
一、安排原则
(一)市政府领导原则上出席下列重要公务活动:
1.国家组织的活动;
2.省委、省政府组织的活动;
3.市委、市政府组织的活动;
4.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组织的、确需市政府领导出席的活动;
5.市政协组织的、确需市政府领导出席的重要活动;
6.各民主党派、群众团体和哈警备区等组织的、确需市政府领导出席的重要活动;
7.与外地市政府交往的重要活动;
8.重要的涉外、涉港澳台活动;
9.其他重要活动。
(二)市政府领导原则上不出席各部门、单位和区县(市)政府组织的论坛、庆典、剪彩、奠基、挂牌、揭幕、颁奖、演出、首发首映、地方节日、周年纪念等活动,不为各部门、单位和区县(市)政府组织的活动发贺信、贺电、题词和撰文。
(三)各部门、单位和区县(市)政府组织的具有重大政治、经济和社会影响的下列活动,视情况可安排市政府领导出席。
1.涉及对外交往的重大活动;
2.涉及军地关系的重大活动;
3.具有重大影响的工程项目活动;
4.国家或省、市知名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企事业单位举办的具有重大影响的活动;
5.其他具有重大政治、经济和社会影响的活动。
(四)对来访的重要外宾、海外华人华侨和知名人士、港澳台政要及其他各界政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外事工作的有关规定,安排市政府领导出席会见。对重要来宾视情况可安排会谈、宴请或出席有关活动。
(五)对来我市视察的国务院及国家各部门领导、省委和省政府领导等,根据接待方案和要求,安排市政府领导参加有关活动。
(六)对来我市学习考察的外地市政府领导,本着热情、精简和对等的原则,根据接待方案和要求,安排市政府领导出席有关活动。
二、安排程序
(一)邀请市长出席的重要活动,由市政府办公厅提出建议,经秘书长审核后,呈报市长审定。
(二)邀请有关副市长出席的重要活动,由市政府办公厅按照市政府领导工作分工安排分管副市长出席。如分管副市长因故不能出席,按已实行的“AB角”制度,协调同组副市长出席,如同组副市长因故也不能出席、确需协调其他副市长出席的,由市政府办公厅提出建议,经秘书长审核后,呈报常务副市长或市长审定。
(三)同时邀请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领导出席的重要活动,由市政府办公厅根据市委办公厅意见,按照市政府领导工作分工,安排有关领导出席。
(四)邀请市政府领导在市内出席的重要涉外、涉港澳台活动,由主办部门分别报市外侨办、台办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市政府办公厅协调安排。
(五)各省、市来函邀请市政府领导出席的活动,有明确邀请对象的,由市政府办公厅提出建议,经秘书长审核后,呈报有关市政府领导审定;未指明邀请对象的,由相关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市政府办公厅协调安排。
(六)同一活动原则上只安排一位副市长出席,确需两位副市长以上出席的,根据活动规模和规格,由市政府办公厅提出建议,呈报秘书长和有关市政府领导审定。
(七)各部门、单位和区县(市)政府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个人呈送邀请出席活动的公文。未经市政府办公厅协调安排的活动,市政府领导原则上不出席。
三、工作分工
(一)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做好以下工作:
1.市政府领导出席重要公务活动的总体协调安排工作;
2.按有关规定负责重要公务活动的承办工作;
3.每周拟制《市政府领导一周政务活动预安排表》,呈报秘书长和市长审定,同意后在市政府电子政务网上发布。
(二)市外侨办、台办负责市政府领导出席的重要涉外、涉港澳台活动的审核、安排及外国政要的接待工作。属于一般商务活动的,按照“谁邀请、谁负责”的原则,由邀请部门自行安排,市外侨办、台办予以配合;没有明确邀请单位的,由市政府办公厅协调对口部门接待。
(三)市接待办负责市政府领导接待国内重要来宾的工作。属于一般商务活动的,按照“谁邀请、谁负责”的原则,由邀请部门自行安排,市接待办予以配合;没有明确邀请单位的,由市政府办公厅协调对口部门接待。
(四)市新闻办负责市政府领导重要公务活动的新闻报道工作。根据要求组织新闻单位记者参加相关活动,确定宣传范围,组织报道材料,审核或起草新闻稿件。
(五)市公安局负责做好市政府领导出席活动的安全保卫和交通疏导工作,确保出席活动领导的安全和现场交通秩序顺畅。
(六)活动主办部门要提前向市政府办公厅提交活动方案和背景材料。如需市政府领导讲话,应代拟讲话参考提纲等有关材料。上述材料经市政府办公厅或市政府研究室审核后,呈报出席活动的市政府领导审定。
本细则由市政府办公厅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附件1:市政府各委办局和区县(市)政府主要负责人离哈请假事宜有关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干部管理工作,确保政府机关工作正常运转,现就市政府各委办局和各区县(市)政府主要负责人离哈请假事宜规定如下:
一、市政府各委办局和各区县(市)政府主要负责人离哈,要填写《市政府各委办局和各区县(市)政府主要负责人离哈请假单》(以下简称《请假单》),经分管副市长同意后,由市政府办公厅一处报市长审批。经市长批准后,由一处将《请假单》返回提报部门,同时告知分管副市长工作处、市长会议秘书室和秘书处。
二、市政府各委办局和各区县(市)政府主要负责人出国(境),按照市外侨办的外事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三、市政府各委办局和各区县(市)政府主要负责人请假返哈后,要及时向分管副市长工作处和一处销假,并由分管副市长工作处告知市长会议秘书室和秘书处。
四、市政府各委办局和各区县(市)政府主要负责人应认真遵守并严格执行本《规定》,市政府办公厅将对执行情况随时进行检查。对违反本《规定》者,视情况在全市范围内通报。
五、本规定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附件2:市政府各委办局和各区县(市)政府主要负责人离哈请假单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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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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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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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哈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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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回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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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 天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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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 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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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为主持 工作同志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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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 哈 事 由 |
本人签字: 年 月 日 | ||||||
领 导 审 批 意 见 |
分管副市长审批意见: 年 月 日 | ||||||
市长审批意见: 年 月 日 |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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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表可在市政府政务信息资源网网站上下载,具体地址(//192.1.4.2 →市政府→政务信息→会议资料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