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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文书使用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8-15 生效日期: 2008-09-01
发布部门: 辽宁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大地税发[2008]53号
各基层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
  现将《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收执法文书使用办法》及其起草说明一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八月十五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收执法文书使用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统一税收执法文书(电子、纸质)的制作(填写)、送达、保管、归档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简称《税收征管法》,下同)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发〔2005〕179号)规定,结合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信息系统“07版”征管软件运行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连市地方税收征收管理活动使用的税收执法文书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各基层税务机关可以根据税收征收管理工作需要,制定仅供本单位内部使用的税务管理文书。
  第四条 制作税收执法文书应当遵循依法、规范、统一、精简、效率的原则。
  第五条 各基层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行使税收征收管理活动,必须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或市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的统一式样的税收执法文书,不得使用本单位制定的或空白纸书(手)写的税收执法文书。征管信息系统“07版”征管软件设置的自动生成的执法文书与《税务文书使用规范(2008)版》不一致的,以税务文书使用规范为准。
  第六条 各基层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使用税收执法文书,必须严格依据税收执法文书的标准(式样)制作(填写)税收执法文书。
  第七条 两级税务机关征管综合部门负责税收执法文书的印刷、领取、发放、保管、使用、归档和指导工作。
  税收执法文书的归档管理按照《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档案管理办法》(大地税发〔2003〕24号)的规定和要求执行。
第二章 文书标准(规格)
  第八条 文书名称。除法律、行政法规特别规定和部门之间对等原则外,对外税收执法文书文头与现行发文文头保持一致,统一使用“      地方税务局”的名称。税务局和稽查局都使用的文书,文头用“         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的名称。如,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大连市中山区地方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普兰市地方税务局,普兰店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等。
  第九条 文书字号。文书字号统一为“  税  〔  〕  号”,年份应当使用公元全称,去掉“年”字,例如“2008”不得写成“08”,并用六角号“〔  〕”括起;年份和序号一律使用阿拉伯数码;序号前一律不加“第”字和虚位“0”。稽查局使用的文书,应当在字轨中增加“稽”字,以区别于本级税务局。各基层局简称应当使用本局发文时所用的简称,文书顺序号应当按照自然顺序号排列。同种文书多科(处、所)使用的,可按照科(处、所)代码加自然顺序号的方式排序。
  第十条 文书尺寸。除有特别要求的文书外,税收执法文书统一使用A4幅面纸张(210mm×297mm)印制或打印。
  第十一条 字体字号。税务机关名称用2号宋体字;文书名称用1号宋体字;文书的字轨、文号、字号和正文用3号仿宋字;表格内文字用小4号仿宋字。使用说明用3号仿宋字。文书一般每页22行,每行28个字。文书页数在2页或2页以上的,需在页码处标注“共×页第×页”。
第三章 文书制作(填写)
  第十二条 税收执法文书中的纳税人名称、地址等项目要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全称填写,不得填写简称或俗称;企业类型、行业门类、核算形式等项目,要按照税务登记表中列明的标准填写。
  第十三条 执法文书中需要引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条款时,应标明具体的条款,引用原文。
  第十四条 执法文书中有告知事项的,统一将告知事项作为文书的内容,放在文书正文尾部。其中:复议事项应当写明具体的复议税务机关名称;需要先缴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应当在告知事项中予以明确。
  第十五条 执法文书的受理和审批,统一使用经办人、负责人和税务机关(签章)。在实际工作中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使用。例如:《税收征管法》明确为税务局局长批准的,签字的负责人应当为局长。
  第十六条 手工制作(填写)执法文书时,应当用钢笔、签字笔或毛笔书写,不得使用油笔、铅笔或红颜色墨水书写。
第四章 文书送达(接收)
  第十七条 执法文书送达(接收)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关于“税务文书送达”的规定执行。基层税务机关送达税务文书,可采取直接送达、委托(邮寄)送达或公告送达等方式。
  第十八条 执法文书受送达人是公民的,应当由本人直接签收;本人不在的,应当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的财务负责人、负责收件人签收。受送达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
  第十九条 执法文书应当由二名或二名以上的税务人员送达。送达税务文书应当取得送达回证,并由受送达人或其他符合规定的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日期(强制执行类执法文书应注明送达的时、分),签名或盖章,即为送达。
  第二十条 受送达人或其他签收人拒绝签收税收执法文书的,送达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拒收理由和日期,并由送达人和见证人(街道工作人员、公安人员、中介机构人员、其它公职人员)签名或盖章,将税收执法文书留置在受送达人处,亦视为送达。
  第二十一条 直接或者委托送达税收执法文书的,以签收人或见证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或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邮寄送达的,以挂号函件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并视为送达;以公告形式送达的,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第二十二条 征管信息系统“07版”征管软件自动生成的税收执法文书的处理程序:
  (一)文书受理岗处理税收执法文书的程序
  1.直接送达的文书。文书受理岗根据待办任务,双击待办信息,系统自动链接到相关文书打印界面,点击打印界面的“打印、销号”按钮打印,并对不用再送达的文书进行销号处理。
  2.邮寄送达的文书。文书受理岗根据待办任务,双击待办信息,系统自动链接到相关文书打印界面,点击打印界面的“打印”按钮,由系统自动生成《税务文书邮寄送达清单》。
  其他岗位需要邮寄送达税收执法文书的,应当由文书受理岗集中打印,并统一装封、邮寄。
  (二)税源管理岗等其他岗位处理税收执法文书的程序
  1.直接送达的文书。税源管理岗或其他岗位根据待办任务,双击待办信息,系统自动链接到相关文书打印界面,点击打印界面的“打印、销号”按钮,打印税收执法文书,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办公地或生产经营地送达文书;受送达人签收后,通过“文书管理―文书销号”模块进行销号处理。
  对在税务机关直接送达的文书,税源管理岗位或其他岗位可选择“打印并送达”按钮打印,打印后直接交受送达人签收,不需要进行税务文书销号处理。
  2.邮寄送达的文书。税源管理岗或其他岗位根据待办任务,在生成并打印税收执法文书待办任务列表邮寄送达栏内打“√”,系统自动生成邮寄送达待办事宜,发送至文书受理岗处理。
  第二十三条 税务文书的印刷、领用、保管依照《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印刷、保管、领用税务文书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执行。
  第二十四条 基层税务机关应当按季度统计分析税收执法文书使用情况进行统计分析,从中发现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存在的普遍性问题以及税收征管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征管措施,强化税收征管。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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