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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在全国范围推广上线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境外投资模块有关事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12-22 生效日期: 2008-12-22
发布部门: 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布文号: 汇发[2008]72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改进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方式,便利境内企业、银行及会计师事务所办理境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业务,完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收支统计监测,国家外汇管理局在前段完成“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外商投资模块(以下简称“FDI模块”)全国推广上线运行的基础上,从2008年10月份起分别在辽宁(含大连)、吉林黑龙江浙江(含宁波)开始境外直接投资模块(以下简称“ODI模块”)的试点运行。
  ODI模块涵盖境外股权投资、境外放款及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等主要业务内容,延续了FDI模块的方式和特点,在外汇局、银行、企业、会计师事务所之间实行联网操作管理和数据交换,采用IC卡外汇登记证替代纸质外汇登记证,实现了管理方式变革的平稳过渡,并确保了管理数据、统计监测和实际业务的准确性和延续性。根据ODI模块在上述试点地区稳定运行的情况,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于2009年1月1日起将ODI模块在全国推广上线。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境内企业、个人从事境外直接投资项下涉及的外汇业务,均需凭IC卡外汇登记证,通过系统ODI模块,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和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办理。其中,对于ODI模块推广上线后新启动的境外投资项目,相关企业、个人应直接向外汇局领取IC卡外汇登记证,外汇局、银行通过ODI模块为其办理相应的审查、登记、核准或备案手续;对于ODI模块推广上线时已在外汇局登记在案的境外投资项目,相关企业和个人应配合所在地外汇局按照《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ODI模块数据补录入操作原则》(见附件1)的要求,先将其以前办理过的审查、登记、核准或备案等业务补录入ODI模块,然后,向外汇局领取IC卡外汇登记证,并凭IC卡外汇登记证通过ODI模块继续办理后续的外汇业务。
  二、2009年1月1日至2月28日为ODI模块在全国上线运行的过渡期。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及辖内银行应当在该过渡期结束前,完成本地区所有既存境外投资项目已办理的审查、登记、核准或备案等业务补录入ODI模块的相关工作。
  三、尚未与国家外汇管理局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建立网络连接的银行,应按照《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网络接入原则》(见附件2)的要求,抓紧建立其办理业务的网点与国家外汇管理局之间的网络连接※,并根据《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对银行设备的要求》(见附件3),相应配备办理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所需的计算机及IC卡读/写设备。
  四、已完成上述网络连接及设备配备的银行应填写《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银行网点信息登记表》(见附件4),按属地原则报所在地外汇局备案。
  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认真审核辖内银行上报的《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银行网点信息登记表》,对其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业务的系统开通、业务员操作技能等准备情况进行验收,并按验收结果在系统中进行“外汇指定银行准入信息登记”操作。
  五、ODI模块推广上线后,各银行应针对ODI模块运行情况,及时制定相应的数据管理和信息反馈制度,于2009年1月底前报所在地外汇局备案。银行在为企业及个人办理境外投资项下外汇收支及汇兑业务时,应首先提醒和督促其及时到所在地外汇局领取或换领IC卡外汇登记证,同时完成填报相关的历史业务信息和数据。
  六、ODI模块推广上线后,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内部管理制度(试行)》及相关业务操作规程的要求,针对ODI模块运行情况及时完善本单位业务操作流程和内控制度,并于2009年2月底前报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和信息中心备案。
  七、保税监管区域企业直接投资项下外汇业务均需通过系统办理。银行应按照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规定,在《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登记证》上记录直接投资项下收付汇、结售汇及外汇账户等情况。
  八、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及时汇总和分析辖内分支机构、银行以及企业、个人就ODI模块运行反馈的意见和建议,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推广办公室反馈。
  ※2009年1月4日起,全国(含试点地区)外汇局及银行分支机构系统ODI模块与FDI模块运行访问地址统一为://100.1.64.1,端口为:80;系统ODI模块测试和培训环境的访问地址为://100.1.64. 22,端口为:80。同时,试点期间ODI模块运行访问地址(//100.1.64.30)停用。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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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俊伟
010-68402519
王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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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68402254
王国建
010-68402365
魏琨(网络)
010-68402022
  此外,国家外汇管理局通过网上服务平台公布本通知所列各项附件(网址:WWW.SAFESVC.GOV.CN) 。
  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和外汇指定银行。
  特此通知。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附件1  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ODI模块数据补录入操作原则
  一、目标:顺利完成系统ODI模块的上线运行,实现境外直接投资项下所有外汇业务从手工、纸质台账的办理方式向通过系统进行的电子化、信息化管理方式过渡,最终实现外商直接投资及境外直接投资的双向资本跨境流动都通过系统办理。
  二、基本要求:对于新启动的境外投资项目,直接通过系统ODI模块相关业务功能办理相应的审查、登记、核准或备案;对于已存在的境外投资项目,均需先将其以前办理过的审查、登记、核准或备案等业务补录入系统ODI模块之后,才可继续通过系统ODI模块为其办理其他后续的外汇业务。
  三、已存在的境外投资项目数据补录入的操作方法
  (一)境内投资主体向外汇局申请办理新的境外投资外汇业务时,外汇局业务人员应查询该项目所有的相关业务档案,先将境外项目截至申请日的最新状态存量数据视为一个境外投资项目,再把所涉境外投资外汇各个业务环节在系统中办理。例如,某投资主体A于2002年成立境外企业B,投资额100万美元,2005年增资200万美元,2007年又减资80万美元,2008年11月拟在境外成立一家新企业C并向外汇局提出资金来源审查申请。外汇局业务人员受理其此项申请后,应当先根据留存的业务档案将A截至当前投资于B的情况进行汇总整理,按照A投资设立B、投资额为220万美元(100+200-80)的存量结果,在系统中办理相应的资金来源审查、外汇登记、资金汇出核准及银行备案反馈等各项业务。随后才能通过系统为A办理投资C的资金来源审查程序。若留存业务档案不足以准确反映该投资主体截至申请当日的最新状态,外汇局应当要求投资主体补充相应的材料予以说明。通过系统ODI模块办理完A设立C的资金来源审查后,应为A换发IC卡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
  (二)对于因无新发生境外投资业务而未向外汇局提交新的业务申请的境外项目,各分局也应在过渡期结束前,通过查询所留存的业务档案,按照上述操作方法主动将辖内所有已存在的境外投资项目数据补录入系统ODI模块,并主动组织及时向相关投资主体换发IC卡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
  四、已存在的境外投资项目数据补录入的基本要求
  (一)能够如实反映该项目截至录入系统ODI模块之日的最新存量状态。
  (二)已补录入系统ODI模块的数据信息不影响该项目后续新发生业务通过系统的正常办理。
  (三)未能完成相应数据补录入的境外项目,不得为其办理新的境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业务,以保持系统ODI模块所记录信息与实际业务情况的一致性。
  (四)对已完成补录入信息的境外投资项目,其投资主体的后续境外投资外汇业务均需凭IC卡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通过系统ODI模块予以办理。
附件2  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网络接入原则
  一、网络结构
  1.1银行网点通过银行内部网连接到其总行或数据中心。
  1.2银行总行或数据中心从国家外汇管理局设置的一个接入点接入"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
  二、互联协议
  2.1链路层:采用PPP协议,或者HDLC协议。
  2.2网络层:采用TCP/IP协议。
  三、互联编址原则
  3.1银行联接到外汇局"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设备的IP地址及网络互联地址,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编码。
  四、网络可靠性
  4.1银行必须使用可靠的线路及设备接入"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 本系统以专线为主,在适当的时候,提供ISDN或其它线路的备份方式。
  4.2对办理直接投资外汇业务营业网点数目超过50家(暂定)的银行,要求通过两条不同线路接入。在系统建设初期,以一条线路为主,另一条用作备份。银行内部网及接入网须采取可靠的网络备份方案。
  4.3银行负责与电信服务商签订接入"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的线路租用合同,同时负责线路的测试、连通工作,保证线路的服务与质量。
  4.4银行有义务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合作,共同保证接入网的正常运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有权对与外汇局直接相连的网络设备进行监测。
  五、网络安全性原则
  5.1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外汇局端的网络与系统的安全。
  5.2银行负责银行内部网络、系统以及相关设备的安全。
  5.3安全性是一个长期的目标,要逐步进行实施。各银行需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实施网络安全的要求,增加并配置符合外汇局安全规划的相关产品和措施。
  六、相关联网设备配置及要求
  6.1银行与外汇局的联网设备应尽可能一致,便于网络连接及管理。
  6.2银行联网设备配置:
    外汇局向银行提供"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完成一笔交易的数据流量:最大页面40K字节,平均页面20K字节,最高点击次数6次,平均点击次数4次。
  银行根据自己每天/每小时/每秒的交易量,参考以上提供的每笔交易流量合理配置代理服务器、路由器、申请专线带宽以及相关的联网设备。
  七、实施及维护要求
  7.1银行在正式申请联网前,须根据上述原则制定自己的"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网络详细接入方案并报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中心。
  7.2银行应建立日常监控和维护制度,确保接入外汇局网络线路和设备的稳定、可靠和安全。
附件3: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对银行设备的要求
   一、对计算机设备的要求
  "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采用Web模式,银行通过IE浏览器进行业务操作。要求业务用机必须专机专用(或与其他外汇业务系统共用),保证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机器配置要能支持1024×768的显示分辨率,浏览器采用Microsoft Internet Explorer6.0或以上版本。
  二、对IC卡读/写设备的要求
  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采用IC卡联网操作。外汇局对每家外商投资企业和境外投资主体发放IC卡,企业持IC卡在外汇局、银行、会计师事物所办理相关业务。银行端需通过IC卡读/写器读取IC卡内企业信息,才能办理相关业务。要求办理直接投资外汇业务的银行网点需配备相应指标参数的IC卡读/写器,以保证业务正常开展。
  1.外汇局发放IC卡技术参数:
  ● M1卡;
  ● 容量为8K位EEPROM;
  ● 每个扇区有独立的一组密码及访问控制;
  ● 每张卡有唯一序列号;
  ● 具有防冲突机制,支持多卡操作;
  ● 无电源,自带天线,内含加密控制逻辑和通讯逻辑电路;
  ● 数据保存期为10年,可改写10万次,读无限次;
  ● 工作温度:-20℃~50℃(湿度为90%);
  ● 工作频率:13.56MHZ;
  ● 通信速率: 106KBPS;
  ● 读写距离: 10mm以内(与读写器有关);
  2.IC卡读/写器技术参数:
  2.1.特性及功能特点
  ?系统支持:WINDOWS98/Me/NT/2000/XP、UNIX、Linux;
  ?通过USB接口与PC机连接;
  ?支持单机/联网使用;
  ?可读写符合ISO14443标准的各种射频MEMORY卡和CPU卡;
  ?有完善、可靠的接口函数,支持访问射频卡的全部功能;
  ?读写器和射频卡之间的数据传输采用加密算法,同时卡和设备双向验证,通信错误自动侦测;
  ?防冲突,可同时处理多张射频卡;
  ?带有蜂鸣器、指示灯、LED显示;
  ?静电放电、辐射、浪涌、传导、电快速瞬变脉冲群等抗扰度符合国家标准。
  2.2.技术规格
  技术指标 规格参数
  平均读写卡距离 〉30MM
  读写卡类型 TYPE A/B、ISO14443标准
  计算机接口 USB
  通讯速率 9600~115200bit/s
  外壳 塑料外壳
  工作频率 13.56MHz
  工作电压 DC5V±5%
  卡和读写器通讯速度 106Kbit/s
  重量 <500克
  2.3.软件要求
  ?包括:演示程序,函数库,应用范例,驱动程序。
  ? 演示程序:提供Windows环境下的演示程序;
  ?接口函数库:提供C、VB3.0/5.0、 DELPHI3.0、 VFP、PB5.UNIX、LINUX等环境下的接口函数库,带Windows16. 32位动态链接库;
  ?应用范例:提供各种开发平台的应用范例,包括VB3.0/5.0、 DELPHI3.0、 VFP、PB5.UNIX、LINUX等;
  ?驱动程序:免费提供WINDOWS98/Me/NT/2000/XP、UNIX、Linux平台下的驱动程序。
附件4: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银行网点信息登记表
  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时间:
  网点代码 网点名称 业务权限
  管理员姓名 是否满足准入的条件
  (网络接入条件和设备要求) 业务员是否具有
  熟练操作系统的技能 备注
  联系人(签字):                                联系电话:
  注:1.本表格由试点地区分支行汇总辖内网点信息后填写,报所在地外汇局备案。
  2.网点代码是指由国家外汇管理局为各银行网点所赋的十二位代码(六位地区代码+四位银行类别码+两位顺序码)。
  3.业务权限管理员负责本银行网点的用户管理。各级外汇分支局在进行业务准入时需输入业务权限管理员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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