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造造函[2008]1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针对我国中幼龄林比例高、低效林面积大的森林资源现状,大力开展中幼龄林抚育和低效林改造,是当前加大森林经营力度、全面推进森林培育工作的重点,对于提高林地生产力、提高森林质量效益、增强林业可持续发展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为摸清现状,有针对性地开展以中幼龄林抚育和低效林改造为重点的森林经营工作,为有关部门决策提供依据,请你单位抓紧组织报送有关数据(表格见附件),于12月23日前以电子邮件形式报送我司。
联系人:蒋三乃 电话:010-84238514
电子邮箱:jiangsannai@126.com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附件1:省(区、市)需要进行抚育的中幼龄林林分面积表(万亩)
省(区、市) |
合计 |
幼龄林 |
中龄林 | ||||||
公益林 |
商品林 |
公益林 |
商品林 | ||||||
防护林 |
特用林 |
用材林 |
薪炭林 |
防护林 |
特用林 |
用材林 |
薪炭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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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需要进行抚育的中幼龄林指郁闭度0.8以上的林分。
附件2:省(区、市)需要进行改造的低效林林分面积表(万亩)
省(区、市) |
合计 |
公益林 |
商品林 | ||
防护林 |
特用林 |
用材林 |
薪炭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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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需要进行改造的低效林林分的确定执行《低效林改造技术规程》(LY/T 1690-2007);
2.需要进行改造的低效林林分不包括上述需要进行抚育的郁闭度0.8以上的中幼龄林林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