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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决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12-14 生效日期: 2008-12-14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呼政发[2008]159号
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驻呼伦贝尔市有关单位:
  现将《呼伦贝尔市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决定〉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决定》的实施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决定》(国发[2008]17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决定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08]70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依法界定和分解行政执法的职权
  (一)依法履行职权。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进一步梳理执法依据,确认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确认、行政强制、行政裁决、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收费等法定职权,规范运行程序,坚决制止和杜绝在履行职责中的不作为和乱作为现象。
  (二)层层分解职权。依法适当下移行政执法重心,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生产直接相关的执法活动,主要由基层执法机关去实施,适当调整市与旗市区两级执法部门的职权,执法重点放在旗市区一级;执法部门把行政执法职权合理配置并分解到具体内部机构,再落实到具体负责人和执法人员,做到各司其责。
  (三)切实加强乡镇苏木行政执法工作。乡镇苏木政府是国家法律和政策在基层的重要实施者,承担着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的重要职责,强化乡镇苏木行政执法工作十分必要。市政府下发《关于加强旗市区乡镇苏木依法行政工作的意见》(呼政字〈2008〉74号)对此做出安排和部署,各旗市区要贯彻落实好文件精神,按照各自的实施方案加强对乡镇苏木执法的组织领导,认真开展好乡镇苏木行政执法试点工作,逐步探索出强化乡镇苏木依法行政的模式和路子,消除乡镇苏木行政执法工作的盲区和死角。
  二、注重民主,完善行政决策机制
  作好决策前后的制度建设。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内政发[2008]70号文件精神,健全和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制度、重大事项公众参与制度、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制度、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三、强化规范性文件的管理
  (一)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定发布程序。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办法》和《呼伦贝尔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程序规范》的要求,严格审查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政策依据及必要性;凡是制定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全局性的规范性文件,要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必要时进行论证和听证;规范性文件未经集体讨论通过不得签发;未经审查或审查未通过的,政府或部门领导不得签发;政府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务必以政发文号签发。
  (二)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与清理工作。认真做好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重点审查地区保护与封锁、行业垄断,超越权限,违法增设许可、处罚、收费、基金、集资、摊派项目,违法擅自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义务的行为,其它违法现象也一并审查。对发现问题的规范性文件,下发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责令纠正或撤销。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每隔两年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做好修改、废止工作。
  四、贯彻法律精神,严格行政执法
  (一)进一步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要深入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关于深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06〉15号)文件精神,健全和完善各项制度,按照推进程度,结合本地区的实际,着重解决推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适时清理和公布行政执法主体,严格禁止无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履行执法职责,坚持持证上岗。重点落实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年度考评制。在检查评查考核中,引入行政执法计分制度,对执法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违反程序规定,乱处罚,不文明执法等行为进行量化计分;引入执法检查记录制度,每次检查活动都要有记录和情况报告;每年组织一次案卷评查活动。对于问题较严重的进行通报批评,下发执法监督通知书,进行整改并追究责任。
  (二)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执法,切实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一是严格区分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依法应当立案调查的,不得擅自当场作出决定;二是要注重行政处罚的各个环节:正当取证,笔录及其它物证要具有全面性和关键性,注重取证的技巧和证据的确凿,达到认定违法事实的目的;三是违法事实要逐项列出,适用的法律条款一定要详细说明,影响相对人权利的,案值较大的较复杂的案件,要实行会审制;四是较复杂的案件要有调查报告;五是陈述、申辨和听证告知内容要全面且履行必要的手续;六是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写清违法事实的内容,适用的法律条款必须准确无误,复议告知和诉权告知要全面具体。要改变目前制作处罚决定书过于简单的形式,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处罚案件其处罚决定书要由填充式逐步过渡到叙述式和论证式。
  实施行政许可必须具备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四个程序,审查要严格,必须符合法定许可条件;必须有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书。单行的行政强制措施或在行政处罚中行使的强制,一定要按有关法律规定和程序行使,必须制作文书,告知要全。
  (三)继续稳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执法试点工作。我市有七个旗市区已进行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和做法。其它六个旗要学习和借鉴他们的经验,创造条件,争取在短期内开展试点工作。推行部门综合执法工作,继续做好农业、林业系统的综合执法试点工作。建有专业执法队伍(执法监察大队或支队)的部门争取在二、三年内,全面开展综合执法工作,整合执法力量,提高执法效能。
  五、加大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一)建立以行政首长为重点的行政问责制度,健全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机制。2009年,进一步建立健全政府绩效评估制度、旗市区和部门首长行政职责过错问责制度,科学评估政府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把行政不作为、乱作为,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等行为作为问责内容,把土地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食品卫生、食品药品监督作为重点、依法严肃追究责任,对于失职渎职行为要坚决追究责任。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充分发挥政府法制机构的内部监督职能,加强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层级监督,增强审计、监察专门监督的职能作用,建立政府法制、审计、监察部门的联系会议制度,强化审计及监察工作力度,及时发现问题,对于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进行有效追究。
  (二)切实加强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完善和解、调解、听证、会审机制,有效化解行政纠纷,努力提高复议办案质量。杜绝行政复议不作为现象,做好行政复议决定。健全行政应诉制度,政府发挥好法律顾问的作用,做好政府及其部门的行政和民事诉讼案件,提高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加大对行政复议案件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的监督力度,积极实践行政复议意见书和建议书制度,切实落实责任追究。
  (三)完善举报、投诉制度。行政机关及其执法单位务必建立有效可行的举报、投诉制度,定期发布举报电话、专人负责,认真办理举报投诉案件,做到每件都要有回应。政府法制办及审计、监察、财政等部门,履行职能职责,加大承办投诉案件与追究力度,净化发展环境。
  六、创新便民服务制度和方式,做好优质服务工作
  (一)强化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职能。各级政府要加快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建设,加强组织领导,增强服务职能。加大投入,改善办公条件和设施;配备较高素质的工作人员;充实工作内容,公布公示服务项目;规范办事程序;五要快捷服务,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进一步完善管理体制和机制,加大统一管理力度,全面落实各项制度,逐步推行远程审批,并联审批、网上申报,三级联动和会议联审等行政审批模式。
  (二)做好信息公开和政务公开工作。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编制政务信息项目和分类,能公开的要全部公开(除保密以外),特别是与广大人民群众息息相关的政务信息必须做到公开,确保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部门要全面开展政务公开工作,除公开职能职责外,着重公开法定职权、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执法项目、内容、程度以及服务项目。完善公开公示的方式方法,采取多种公开途径,尤其是要充分借助媒体实施有效公开。办好政府及其部门门户网站,充实公开的内容,寻求政务信息的全面性。信息公开和政务公开的责任单位要加强监督检查,使工作得到有效推进。
  七、今后着重推行和重点落实的行政执法工作项目
  (一)大力推行行政执法裁量基准制度。为规范行政执法活动,做到过罚相当,要推行裁量基准制度。梳理法律依据,对有裁量幅度的条款,量化细化标准,规范裁量。按照《呼伦贝尔市推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实施方案》(呼政字〈2008〉188号)的要求,认真落实。
  (二)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制度。针对当前部分部门在行政处罚中罚缴不分离的现象,要加大工作力度,争取在两三年内杜绝这种现象的存在。各执法单位要理顺入库手续,做到罚没收入全部上缴财政。严禁下达内部罚款指标,坚决制止乱罚款行为;严禁将罚没收入与行政机关的业务经费、福利待遇相挂钩。发现罚缴不分离、“小金库”情况,市政府将严厉查办,追究到底。
  (三)落实依法行政报告制度。严格实行依法行政工作报告制度,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的12月30日前,向同级人大及常委会和上级政府报告本年度依法行政情况。政府各部门应当在每年的12月25日以前,向本级政府报告本年度的依法行政情况。部门重大执法活动或专项整治活动也要向政府提交专项报告,接受监督指导。
  (四)加大责任追究力度。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呼伦贝尔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对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行政行为(即:无法定依据,法定职权,越权、滥用权力,违反程序,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行为不当,不作为行为),对其部门及具体承办人和直接主管负责人,根据过错形式,危害大小,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资格,离岗培训,取消执法资格,调离执法岗位,追偿赔偿费用,给予行政处分,转交司法机关等处理。建立健全政府法制办与监察、人事部门共同追究的联办机制。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加强执法人员法制培训,增强法制意识和工作能力。所有行政执法人员上岗前或资格认证过程中必须通过正规的法律培训和严格考试,取得执法资格;法制机构和执法部门,按照培训制度要求,每年做好培训计划,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整体培训;培训要具有针对性。通过各种方式的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知识,办案技巧,综合素质,执法水平。
  八、相关保障措施要求
  (一)完善行政执法财政保障机制。要建立统一的公共财政体制,逐步实现规范的部门预算。具有执法任务而且工作量大的部门应当设定执法专项经费预算,保障行政执法工作;行政复议经费和国家赔偿金应当单独预算;经编委(办)批准成立的专业执法队伍(事业编制),应当全额拨款列入财政预算,改变其具有公共管理和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差额拨款或自收自支的状况。
  (二)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建设和执法队伍建设。政府法制机构在依法行政工作和履行内部监督中起着组织推进的重要作用。各级党委、政府以及编制部门应对他们的工作予以大力支持和重视。使政府法制机构的设置、人员配备与目前工作任务相适应。依据《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和政府法制办的职能职责要求,按照当前市县法制监督的需要和机构编制管理的有关规定、程序,可成立相应的机构,充实人员,加强政府法制工作。要建设一支法律素质高,法律业务强、严格执法、文明执法的队伍,按照《纲要》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基本要求,一要加强执法业务培训,使之都成为合格的执法人员;二要把好准入关,严格执行执法人员资格制度,今后办理执法证件要把好单位审查、部门审查、法制办审查三关,严肃人员条件审查、考试、发证、抽查、考核等程序;三要进一步整顿执法队伍,整合执法队伍,确认执法主体,在执法队伍中的合同工、临时工,不适合做执法工作的人员一律要清退;四要按照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的要求,做好纪律约束机制和制度建设工作。
  (三)加强领导、狠抓落实、严格责任。各级政府要提高认识,带头依法行政,做到认识、行动、落实统一起来。做好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政府及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担当起第一责任人,主要工作项目落实到政府工作的各个环节,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依法行政的具体工作要提到议事日程,经常研究法制工作,开展法制研究,工作交流,严格落实考核考评制度;健全领导干部学法制度,提高领导干部的法律素养;要推行研究重大事项政府常务会前学习相关法律制度,坚持法律专题讲座制度,坚持法律自学制度,坚持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学习考试制度。
  根据本实施意见,各地、各部门要明确自己承担的工作内容,作出分解,相应的具体措施利用两三年的时间落实到位。市政府将在依法行政工作安排中逐项落实,并进行督促检查,对工作推进不力、问题突出的,要予以通报,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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