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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物价局转发省物价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进一步做好价格公共服务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12-12 生效日期: 2008-12-12
发布部门: 山东省青岛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青价检[2008]283号
各区、市物价局:
    现将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 进一步做好价格公共服务工作的通知》(鲁价检发[2008]19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提高思想认识,将价格公共服务工作常态化。价格公共服务工作贯彻了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顺应了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符合建设服务型政府的方向。价格监管与价格服务工作是价格主管部门的两项基本职能,各区、市在工作中,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克服价格公共服务是“应景之作”的错误观念,把监管与服务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在监管中体现服务,以服务促进监管,把公共服务的理念真正融入到价格日常工作之中,使价格公共服务工作固定化、常态化。
  二、认真查缺补漏,将价格公共服务工作均衡化。各区、市要认真对照价格服务进万家的各项工作要求,按照价格公共服务的六项基本内容,认真查缺补漏,克服在价格公共服务工作中出现的以偏概全问题、停滞不前问题、“以点代面”问题以及地区之间工作开展的不平衡问题,认真按照上级工作部署和要求,把价格公共服务各项工作做好。
  三、不断改进完善,提高价格公共服务工作效能。价格公共服务的出发点是公众和企业需求,最终目的是满足公众和企业需要。在工作中,各区、市要正确认识出发点和目的地之间的关系,在工作中,认真调查了解,真正摸清服务需求,避免盲目服务。同时,也要正确认识工作形式与内容的关系,价格公共服务工作需要一定的形式和载体来承载,但形式和载体是为内容服务的。这要求各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在工作中不要追求形式的统一,在工作中充分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因地制宜采取适当形式和恰当载体,真正把服务内容送到有需要的服务对象中去,不断提高价格公共服务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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