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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福建省监察厅、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开展全省民办学校收费检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12-25 生效日期: 2008-12-25
发布部门: 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福建省监察厅福建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闽教监[2008]16号
各设区市教育局,各民办高校,有关公办高校:
  为贯彻落实省领导的批示精神,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收费行为,经研究,定于2009年2月中旬组织对全省民办学校进行收费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
  2009年2月16日至2月20日
  二、检查时限
  2008年春季开学以来收费情况(特殊情况可追溯到往年)
  三、检查内容
  1.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的收费项目、标准是否经过批准,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的收费项目、标准是否经过备案。
  2.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收取学费、住宿费是否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申请《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并凭《收费许可证》向财政主管部门申领专门收费票据。
  3.是否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除公示的收费外,对入学后的学生不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不得收取明令禁止的教育收费项目。招生简章中是否明示学校性质、办学条件、收费项目和标准及对贫困生的减免、救助办法。
  4.代办费是否坚持学生自愿原则,对代办项目收费是否单独立帐,并按学期进行结算,学生毕业离校前予以结清。
  5.收费是否严格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规定,收费是否按学年或学期收取,不跨学年预收。
  6.学生注册缴费后,因故终止学业,是否按规定进行相应退费。
  四、检查方式
  主要采取查看有关账册、票据、资料等,查询收费公示,暗访学生及其家长等方式。
  五、组织形式
  此次检查按照民办学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进行。2所民办本科高校、8所普通本科高校举办的独立学院和21所民办高职高专学校,由省教育厅、省政府纠风办、省监察厅、省物价局牵头,抽调有关高校纪检、审计、财务人员负责检查。在2008年教育收费专项检查中已检查过的学校不再重复检查。民办中小学校(含民办中职学校)由各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职责范围开展收费检查。
  六、省检查组具体分工
  第一检查组由省政府纠风办牵头,福州大学、福建中医学院组成,负责检查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福建农林大学东方学院、福州黎明职业技术学院、福州科技职业技术学院、福建华南女子职业学院。
  第二检查组由省物价局牵头,福建师范大学、福建医科大学组成,负责检查福州大学阳光学院、福州大学致诚学院、福建农林大学金山学院、福州英华职业学院、福州外语外贸职业技术学院。
  第三检查组由省教育厅牵头,集美大学、厦门海洋职业技术学院组成,负责检查厦门兴才职业技术学院、厦门华天涉外职业技术学院、厦门南洋职业学院、厦门东海职业技术学院。
  第四检查组由省教育厅牵头,厦门理工学院、厦门城市职业学院组成,负责检查集美大学诚毅学院、厦门华厦职业学院、厦门演艺职业学院、厦门软件职业技术学院。
  第五检查组由省教育厅牵头,华侨大学、泉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组成,负责检查仰恩大学、福建师范大学闽南科技学院、泉州理工职业学院、泉州华光摄影艺术职业学院。
  第六检查组由省教育厅牵头,泉州师范学院、泉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组成,负责检查闽南理工学院、泉州纺织服装职业学院、泉州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第七检查组由省教育厅牵头,漳州师范学院、漳州职业技术学院、武夷学院组成,负责检查漳州天福茶职业技术学院、漳州吉马印刷职业技术学院、武夷山职业学院。
  七、其他事项
  1.牵头单位应选派处级干部带队,负责组织领导和联系协调工作;参加检查组的相关公办高校应选派1位熟悉业务的人员参加省检查组。请各参检单位将参加检查组人员名单、性别、职务、联系办法等于2009年1月7日前报省教育厅监察室。传真电话:0591-87853491,联系人:石少龙,林华。
  2.根据2008年12月《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开展义务教育收费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闽教监[2008]15号),各设区市教育局要在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普查的基础上,抽调纪检监察、财务、职教、基教等部门人员,纠风、物价部门予以配合,组成若干检查组,对民办中小学校(含民办中职学校)进行普查。全省民办学校检查面要达到100%。检查人员要以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深入民办学校了解有关情况,善于查找问题,敢于提出意见,督促民办学校抓好整改工作;要讲究方式方法,提高工作效率;要严格要求自己,遵守工作纪律,廉洁自律。
  3.省检查组和各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将此次检查情况于2009年2月25日前书面报教育厅监察室。对于构成违纪违规的行为应在书面报告中提出处理意见。 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政府纠风办
福建省监察厅
福建省物价局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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