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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为农综合信息服务平台管理办法(试行)》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12-22 生效日期: 2009-01-01
发布部门: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发布文号: 沪农委[2008]428号
各区(县)农委:
  《上海市为农综合信息服务平台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08年12月4日第36次委主任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2008年12月22日
上海市为农综合信息服务平台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为农综合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为农信息平台”)管理,提高信息服务质量,进一步满足农民生产、生活方面的信息需求,根据《关于推进“为农综合信息服务千村通工程”的实施意见》(沪农委[2006]347号),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范围内建设、使用、维护为农信息平台及管理相关信息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为农信息平台,是指“为农综合信息服务千村通工程”建立的、集中为农民提供综合信息服务的信息系统,主要包括前台应用系统、后台管理系统及相关硬件设备。
  第四条  前台应用系统实现农民快速、便捷地获得所需信息,“农民一点通”智能终端是前台应用系统的载体,主要功能模块包括:
  (一)上屏自动播放系统;
  (二)农科视频热线;
  (三)病虫害预警;
  (四)气象播报;
  (五)市场供求信息查询;
  (六)公共信息查询;
  (七)本村(区、镇)信息展示和查询。
  第五条  后台管理系统实现对前台应用系统的数据支持和集中管理,实现信息的发布和内部传递,主要功能模块包括:
  (一)工作视窗;
  (二)信息管理;
  (三)权限管理;
  (四)栏目管理;
  (五)统计考核。
  第六条  为农信息平台分市、区(县)两级管理,市级管理由市农委负责,由市农委信息中心实施,区(县)级管理由区(县)农委负责,区(县)农委信息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二、为农信息平台建设
  第七条  为农信息平台的硬件建设由区(县)农委制定建设计划,并列入本部门当年预算。市农委根据各区(县)上报情况制定全市建设计划,并列入市农委当年预算。
  第八条  为农信息平台的前台应用系统、后台管理系统由市农委组织有关单位统一开发,各区(县)农委可以根据本区域内实际情况可以增加功能模块。
  第九条  为农信息平台的网络带宽建设由市农委与电信部门协商一致,享受电信部门的优惠资费政策,链接村级终端的网速不低于1M bps。
  三、为农信息平台使用
  第十条  使用前台应用系统应当在本村信息员的指导下操作,不得利用信息平台从事游戏等与为农服务信息无关的活动,不得使用硬物点击触摸屏或拍打、摇晃机器。
  第十一条  村委会可以要求上屏播放与生产、生活相关的科教片,并告知系统维护人员,系统维护人员应当在七天之内准备好播放片源。
  第十二条  村委会可以要求农科视频热线对农民进行远程交互式培训,系统维护人员应当在七天之内联系好市农科热线专家,并协助村信息员做好会场准备工作。
  第十三条  本市各级涉农服务机构可以使用后台管理系统向基层农村传递植保、动物疾病控制和防疫、农民权益保护等信息,也可以使用后台管理系统收集基层农村的各类信息。
  第十四条  各单位对后台管理系统的各功能模块具有不同的使用权限,本市各级涉农服务机构具有第五条的(一)、(二)项使用权限,市农委具有(一)至(五)项使用权限,区(县)农委具有(一)、(二)、(五)项使用权限。
  四、为农信息平台维护
  第十五条  为农信息平台的硬件设备、系统软件及应用软件在保修期内由有关厂商负责维护,保修逾期由市农委、区(县)农委委托有资质的厂商维护,维护费用列入市农委、区(县)农委当年预算。
  第十六条  前台应用系统的信息内容分市、区(县)、镇(乡)、村四级维护,各级负责收集、更新本区域范围内的信息,市农委组织有关机构维护第四条的(一)至(六)项信息,区(县)、镇(乡)级农业部门维护(三)至(七)项信息内容,村级维护第(七)项信息内容。
  第十七条  信息维护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信息维护人能够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相关责任人的义务;
  (二)信息发布应遵循安全性、及时性、准确性原则,并遵守《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互联网保密管理规定》及相关保密规定;
  (三)信息发布应当经本部门主管领导审核通过;
  (四)上一级信息员应当及时删除下一级信息员发布的不当信息,并告知下一级信息员。
  五、为农信息员管理
  第十八条  为农信息员可分为市、区(县)、镇(乡)、村四级,信息员需经过市农委组织的统一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第十九条  市农委应当为本级信息员分配后台管理操作权限,区(县)农委应当为本区域内各级信息员分配操作权限,并报备市农委。
  第二十条  各级信息员的基本工作职责为:
  (一)收集、整理和发布本级涉农服务信息;
  (二)审核、统计下一级发布信息情况;
  (三)监控、维护和管理信息平台情况;
  (四)管理、指导下一级信息员。
  第二十一条  市级信息员由市农委信息中心组织培训和进行工作考核,区(县)、镇(乡)、村三级信息员由各区(县)农委信息主管部门组织培训和进行工作考核。
  第二十二条  信息员每年考核一次,根据考核结果予以表彰,考核分四个方面:
  (一)发布信息的数量和质量;
  (二)完成上一级工作布置情况;
  (三)信息平台使用、管理情况;
  (四)管理下一级信息员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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