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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高新技术企业2008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12-21 生效日期: 2008-12-21
发布部门: 江苏省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通国税函[2008]274号
各县(市)国家税务局,市区各单位:
   现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2008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函(2008)42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附件: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2008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2008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8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OO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2008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配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及时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减轻企业负担,现就高新技术企业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经认定已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各级税务机关要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的规定,及时按15%的税率办理税款预缴。
  二、经认定已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2008年以来已按25%税率预缴税款的,可以就25%与15%税率差计算的税额,在2008年12月份预缴时抵缴应预缴的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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