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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长金融奖励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12-21 生效日期: 2008-12-21
发布部门: 甘肃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甘政发[2008]82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长金融奖励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省长金融奖励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省长金融奖励基金”(以下简称“奖励基金”)的管理,充分发挥奖励基金对我省金融业发展的激励作用,有效落实货币政策,进一步促进全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金融业发展的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奖励对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有突出贡献的金融机构等。
  第三条 奖励对象包括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甘肃银监局、甘肃证监局、甘肃保监局;政策性银行甘肃省分行、国有商业银行甘肃省分行、邮政储蓄银行甘肃省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兰州分行;资产管理公司兰州办事处;保险公司甘肃省分公司甘肃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兰州银行、白银市城市信用社、平凉市城市信用社;甘肃省信托投资公司、西部金融租赁公司,以及其他公司法人注册地在我省的证券、信托投资、期货公司等;新入驻金融机构。
  第四条 奖励基金的使用范围:
  (一)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奖的组织评选和奖励经费。
  (二)新入驻金融机构落户一次性奖励经费。
  (三)支持我省金融业发展的其他奖励性支出。
  第五条 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奖和新入驻金融机构落户奖的组织评选:
  (一)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奖的评选每年一次,由省政府金融办、省发改委、省财政厅、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甘肃银监局、甘肃证监局和甘肃保监局组成评审委员会,提出评选奖励对象和奖励金额的初步意见,由省政府金融办报省政府审定。对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甘肃银监局、甘肃证监局、甘肃保监局的评审,由评审委员会的其他成员单位评定。
  (二)新入驻金融机构落户奖由省政府金融办提出奖励对象和奖励金额的初步意见,报省政府审定。
  (三)评比考核依据。
  1.银行业金融机构评比主要依据:各项贷款余额、核销不良贷款、各项贷款增长率、贷存比、全年累计发放贷款额、不良贷款率六项指标。与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所签协议履行情况、涉农贷款余额、新增机构数、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协作情况、内部风险控制、中间业务发展情况、现代支付体系建设情况、促进信用体系建设情况、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等做为加(减)分因素一并考虑。
  2.保险业金融机构评比主要依据:原保险保费收入、原保险保费收入增长率、赔付支出、赔付支出增长率、新增机构数、新增从业人员六项指标。对重大案件的赔付、“三农”保险开展情况和对全省项目建设支持力度以及是否发生重大风险性事件和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等做为加(减)分因素一并考虑。
  3.证券业金融机构主要考核当年证券交易额、承销企业首次公开发行和再融资的募集资金情况、利润增长率、风险防控以及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4.期货业金融机构主要考核当年期货交易额、风险防控、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以及负债事项。
  5.资产管理公司主要依据不良资产处置与回收现金情况,业务创新,增设机构以及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情况进行奖励。
  6.信托投资公司主要考核受托管理信托资产总额的增长情况、利润增长率、风险防控以及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7.银行业和保险业金融机构各项评比指标以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甘肃银监局和甘肃保监局统计年报数为准。
  8.对发生重大违法违规案件的金融机构、企业,取消当年参评资格。
  (四)分值计算。
  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机构按照权重确定总分100分,各单项指标中最好者为满分,其他与此相比分别计算单项分值,各单项分值相加并充分考虑加(减)分因素后计算最后得分。其他金融机构根据考核内容分别确定得分。
  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甘肃银监局、甘肃证监局、甘肃保监局根据全省银行业、证券期货业、保险业金融机构的相关指标以及与全国平均水平比较的具体情况确定考核分值。
  第六条 新入驻金融机构落户一次性奖励资金申请程序:
  (一)新入驻金融机构向省政府金融办提交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
  (二)省政府金融办提出奖励对象和奖励金额的初步意见上报省政府审批。
  (三)省财政厅根据省政府的审批意见拨付资金。
  第七条 申请落户奖励的新入驻金融机构须向省政府金融办提供以下材料:
  (一)加盖单位公章的申请奖励报告一式三份。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许可证”原件(核后退回)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一式三份。
  (三)工商注册证明原件(核后退回)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一式三份。
  (四)加盖单位公章的申请单位银行开户资料复印件一式三份。
  (五)省国税局、地税局颁发的税务登记证原件(核后退回)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一式三份。
  (六)省质监局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核后退回)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一式三份。
  (七)省政府金融办及有关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金融机构必须提供真实资料。省政府金融办会同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对金融机构提供的资料(包括财务信息)随时进行稽核检查。
  第九条 省政府对获奖金融机构给予通报表彰,抄送金融机构总部,并在政府资源的安排使用上向获奖金融机构倾斜。
  第十条 评审委员会应于次年上半年向省政府专题报告上年度奖励基金的使用情况。奖励基金应严格按照规定范围使用,并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政府金融办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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