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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就阜新市清河门区河西镇第八煤矿发生“9?4”重大瓦斯爆炸事故对阜新市政府提出批评的通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12-19 生效日期: 2008-12-19
发布部门: 辽宁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辽政发[2008]45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2008年9月4日,阜新市清河门区河西镇第八煤矿发生一起重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27人死亡、2人重伤、4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887.4万元。经省政府事故调查组认定,河西镇第八煤矿二平巷掘进工作面与一平巷的六上山采空区煤柱小于最小爆破抵抗线,六上山采空区瓦斯积聚的浓度达到爆炸界限,掘进工作面爆破引起采空区瓦斯爆炸,这是一起重大责任事故。
  这起事故的发生,反映出事故单位在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着严重的违规违章甚至违法问题。河西镇第八煤矿无视政府监管,违法组织生产,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井下安全管理混乱。对于这起事故的发生,阜新市政府负有安全监管主体责任不落实的责任。为认真吸取这起事故的教训,严肃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省政府决定给予阜新市政府通报批评。省政府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切实落实安全监管责任,坚决防范和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为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二○○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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