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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市区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11-21 生效日期: 2008-11-21
发布部门: 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盐政发[2008]20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房地产业是国民经济重要的龙头产业和支柱产业,去年下半年以来,我市市区房地产市场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和改善房地产市场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持续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积极鼓励住房消费
  (一)全面落实国家新近出台的扩大住房消费的一系列优惠政策。合理确定二手住房交易税收征收时点和纳税基准价,加强“卖旧买新”税收抵扣政策的执行力度,降低居民购买和转让房屋过程中的税收负担。
  (二)积极拓展住房消费信贷业务,全力保障个人购买自住住房的贷款需求。对首套住房人均建筑面积未达26平方米的购房者购买第二套住房时,购房贷款比例和利率按首套自住房贷款政策执行。
  (三)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计算方式,提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购建住房最高总价款的计算建筑面积由90平方米调整为144平方米。购买二手住房、建修住房的贷款最高比例由房价的60%调整为70%。取消对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限制。
  (四)凡2008年11月21日至2009年6月30日期间,除政策性保障类住房外,购买商品住房(不含二手房)的,由属地地方财政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多层商品房补贴房款总额的1%;高层、小高层商品房补贴房款总额的3%。补贴在办理房屋产权证后发放。
  二、切实支持房地产企业投资发展
  (五)加大对房地产业的金融扶持力度。各金融部门要积极落实国家新近出台的各项信贷政策,加大房地产在建项目贷款的有效投放力度和贷款规模。积极探索开展银团贷款、融资租赁、集合信托、在建工程抵押等业务,推进房地产信贷产品创新和担保方式创新。重点支持普通商品住房和政策性保障住房开发建设,支持经营管理和信誉好的开发企业发展壮大。
  (六)在2009年6月30日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涉及的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建设规费,从批准之日起缓缴半年;从2008年11月21日至2009年6月30日新摘牌地块的开发项目经批准,人防易地建设费可缓缴半年。
  (七)优化土地供应条件。从2008年11月21日至2009年6月30日,对成交后两个月内缴清全部土地出让金的开发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出让金达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下的奖励1%;5000万-1亿元(含1亿元)的奖励2%;1-2亿元(含2亿元)的奖励3%;2-3亿元(含3亿元)的奖励4%;3亿元以上奖励5%。
  适当降低土地出让金首付比例。对有特殊原因需分期交地的,开发企业可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对符合规划和便于地块分割的,可分期发证,相应顺延开、竣工时间。
  (八)实行按季预缴、按年清算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收入所得税。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未出售房产的建筑面积比例缴纳土地使用税,将房屋交付使用之日作为次月调减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使用税依据。
  三、着力提高房地产业服务水平
  (九)进一步优化土地管理手段。根据市场行情,科学合理地确定土地推出的节奏、数量、结构和价格。适当调整出让土地规模,不断优化土地出让条件。
  (十)进一步调整商品房供应结构。在供应节奏上,适度控制上市量;在区域结构上,从严控制存量房较为集中地区的商品房建设;在房源结构上,适度控制商业用房和办公用房建设;在户型结构上,新批住宅项目应以中低价位、中小户型的普通商品房为主。
  (十一)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监管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价格管理秩序,规范开发企业定价行为。加强房地产市场销售监管,保障商品房预售和二手房交易资金安全。加强房地产市场诚信体系建设,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严肃查处少数开发企业虚假广告等行为,防止不正当竞争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
  (十二)进一步改善房地产开发环境。细化配套措施,优化服务手段,严格执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查制度。简化房地产开发领域的审批环节,实行集中收费,提高办事效率。积极帮助开发企业协调解决开发建设中拆迁和水、电、气配套等矛盾问题。
  本政策适用于市区范围,各县(市)可参照执行。实施时间除上述已明确的外,从2008年11月21日至2009年12月31日。 盐城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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