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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工业园区工业项目开建初审和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11-21 生效日期: 2008-11-21
发布部门: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赣市府办发[2008]10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有关单位:
  《赣州市工业园区工业项目开建初审和验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赣州市工业园区工业项目开建初审和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服务水平,优化发展环境,规范工业园区(中小企业创业基地)工业项目开建初审和验收工作,加快推进承接产业转移,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承接产业转移工作的决定》(赣市发〔2008〕15号)精神,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工业园区(中小企业创业基地)工业项目(设区市审批权限项目)开建的初审和验收。经初审认可的工业项目,企业即可开工建设,同时必须按法定程序向相关部门报批。
  第三条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各县(市、区)工业园区(中小企业创业基地)管委会牵头组织各涉企部门对工业园区工业项目开建进行并联初审。各地要成立工业园区工业项目开建初审(验收)工作领导小组(或者指定原有的工业园区建设协调机构负责),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工业园区管委会,根据工作需要每月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并联初审和验收会议。
  第四条 各县(市、区)所有涉企部门必须参加初审会议。单位法人不能参加的,可授权他人代会。不参加初审会议的,视为同意工业园区工业项目开建初审工作领导小组的意见,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 申请办理工业项目开建初审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须在工业园区管委会办理申请手续,并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备查,复印件留存):
  (一)申请单位与当地政府或工业园区管委会签订的投资合同,申请单位准许入园的审批材料;
  (二)项目可行性报告(项目建议书);
  (三)拟定法定代表人证件(身份证等);
  (四)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规划和勘察设计单位设计的符合园区规划和安全生产、消防、环保要求的工程勘察报告、总平面规划图、建筑方案、建筑单体施工图等建筑设计文件;
  (五)已预缴土地出让金的证明文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
  (六)项目开建需要的其它报批资料,包括经图审机构审查合格的建筑施工图等。
  第六条 工业园区管委会在收到申请后的2个工作日内按受理要求查验申报材料。对申报材料齐全的,及时受理,给予申办人受理通知书。对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填写不予受理通知单,通知申办人补正资料后,再行受理。
  第七条 工业园区管委会在受理初审申请后,根据领导小组安排,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单位(部门)负责同志参加初审会议。
  第八条 初审会议由分管工业园区工作的县(市、区)领导主持,并形成会议纪要,所有初审事项在受理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办结(法律有规定的按最低时限办结)。初审通过后,将审核结果抄告各相关单位,各涉企部门将开建涉及的有关要求和注意事项书面告知申请单位,质检部门要提前介入。
  第九条 申请单位通过初审备案后,如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等有变更的,必须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第十条项目建设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监理单位进行施工和监理。
  第十一条 项目建成后,申请单位向工业园区管委会提交验收申请并提供有关部门批准的设计文件和竣工验收图,工业园区管委会受理申请后,根据领导小组安排,通知相关部门参加由申请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工作,竣工验收必须按法定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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