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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转发国家质检总局《关于报送对生产和非法使用三聚氰胺企业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总结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11-18 生效日期: 2008-11-18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文号:
各市(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农垦总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现将国家质检总局《关于报送对生产和非法使用三聚氰胺企业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总结的通知》(质检执函[2008]46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各地迅速贯彻落实。
  一、各地要对此项工作高度重视,指派专人负责并严格按照总局文件要求做好总结工作。
  二、各地要严格按照省局上报时间要求按时上报,将总结情况以电子版形式于11月20日17时前分别上报省局监督处、食品处。其中,三聚氰胺生产企业检查情况报监督处;检查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及食品小作坊数和简要情况报食品处。
  电子邮箱:监督处:cpzlhspaq@163.com
  食品处:hljspc@163.com联系人:监督处:赵磊陶慧民食品处:李湘江米允昊
  联系电话:监督处:0451-87979107
  食品处:0451-87979196 二○○八年十一月十八日
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报送对生产和非法使用三聚氰胺企业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总结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
  总局《关于对生产和非法使用三聚氰胺企业开展专项执法检查的紧急通知》(国质检明发[2008]52号)下发后,各地立即对生产三聚氰胺和非法使用三聚氰胺企业开展了专项执法检查,对震慑违法使用三聚氰胺的行为和协助处理奶粉事件发挥了积极作用,达到了预期目的。为做好专项执法检查零报告措施结束后,全面掌握各地生产、销售和使用三聚氰胺的情况,现对开展专项执法检查情况进行阶段性总结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地对生产和非法使用三聚氰胺企业开展专项执法检查的情况进行工作总结,并于11月24日前报总局执法督查司,包括:本地区三聚氰胺生产企业数,检查的三聚氰胺生产企业数,检查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以及食品小作坊数及简要情况。
  二、集中开展对生产三聚氰胺和非法使用三聚氰胺企业执法检查工作结束后,若发现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使用三聚氰胺的情况立即进行查处并报总局执法督查司。
  联系人:赵佐岩、余政
  电话:(010)82262131、82262112;传真:(010)82260205
  电子邮箱:badcc@aqsiq.gov.cn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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