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08年注册安全工程师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11-13 生效日期: 2008-11-13
发布部门: 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辽安监人事[2008]145号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直各部门,省属及中央在辽企业,局直属单位:
  根据《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1号),现在开始对2006年取得注册证书并将到期的注册安全工程师办理延续注册手续。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延续注册前继续教育培训工作
  通过初始注册取得注册证书的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参加继续教育,完成规定课时的继续教育后,向省局提出延续注册申请。
  2008年延续注册继续教育培训由省局宣传教育中心(国家二级安全培训资质)组织实施。具体事宜由省局宣传教育中心另行通知。
  二、注册安全工程师延续注册工作
  (一)注册安全工程师参加延续注册继续教育培训时须提供如下材料:
  1.《延续注册申请表》;
  2.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证;
  3.注册安全工程师与聘用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复印件);
  4.聘用单位出具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期间履职情况证明材料;
  5.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证书;
  6.近期免冠正面二寸照片3张。
  以上资料均需用A4纸,按照前后顺序装订成册。《延续注册申请表》需要A4纸打印并有单位盖章和法人代表签字。上述材料是注册安全工程师延续注册的必备资料,缺一不可。
  (二)其他事项
  1.按照注册工作程序要求,省局负责对申请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并对资料进行汇总后上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终审并将拟延续注册申请人进行公示后,颁发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证书。
  3.有关注册安全工程师方面的政策及相关信息,省局将在网站上公布。网址:www.lnsafety.gov.cn
  4.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刘芳、刘岩。
  联系电话:024-86892975(带传真) 附件:辽宁省延续注册申请表(略)
二○○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1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