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青价费[2008]252号
各区、市物价局、卫生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医疗机构:
根据国家发改委、卫生部、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新增和修订项目(2007年)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193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障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意见的通知》及青岛市物价局、卫生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新增医疗技术新医疗项目新医用材料评审委员会及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审核确定了部分新增、修订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现印发给你们,并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本次新增和修订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是2005年版《青岛市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试行)》的修订补充,现行项目价格若与本通知有不一致的,均以本通知为准。其中,修订的医疗服务项目维持原医疗保险支付标准不变,新增项目或新定价项目试行半年后再确定是否纳入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及支付标准。
二、各医疗机构收到本通知后,应认真组织相关人员及时做好本次新增和修订医疗服务项目试行价格的调整和公示工作。试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上报青岛市物价局、卫生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三、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新增一次性医用耗材价格实行审核备案管理,各医疗机构应按照附件二要求申报备案。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1.青岛市医疗服务新增和修订项目价格(略)
2.青岛市医疗机构使用一次性医用耗材收费审核备案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