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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原城镇集体职工和返城知青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11-07 生效日期: 2008-11-07
发布部门: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凉府办函[2008]275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
  经州政府同意,现将《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原城镇集体职工和返城知青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函(2008)185号)转发你们,并结合实际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参保范围
  (一)参保范围为具有我州城镇户籍,2008年12月31日前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原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和返城知青(以下简称“超龄人员”)。不含乡镇企业职工。
  原城镇集体企业职工身份,由原所在企业或现代管企业初审后,报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并公示确认。
  二、参保方式
  超龄人员可以个体劳动者身份,按原企业隶属关系向所属社保经办机构或户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自愿书面申请办理参保手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按照办理参保手续时当年城镇个体劳动者的缴费基数的60%或100%,以20%比例一次性缴纳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待遇计发
  超龄人员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参保的待遇调整、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严格按川劳社发(2006)18号文件规定执行。
  超龄人员待遇计算,若有视同缴费年限情形的,按“中人”计发办法计算待遇;若无视同缴费年限情形的,则按“新人”计发办法计算待遇。
  超龄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在领取养老金后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四、工作要求
  解决部分原城镇集体职工和返城知青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问题,政策性强、工作量大、涉及时间跨度长、情况复杂。州上成立了由州政府常务副州长牵头,劳动保障、财政、民政、国资、经委、公安、工商、监察、信访、维稳、档案等部门组成的协调领导机构,负责超龄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各县市人民政府也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以保证此项工作的积极稳妥推进。
  各县市在开展此项工作中应统一口径、规范操作、避免相互攀比。遇到问题,请及时与州劳动保障局、州财政局联系,由州劳动保障局、州财政局汇总后报州政府。
  本通知如与省劳动社会保障厅随后下发的贯彻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发文为准。 二00八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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