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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治理无证无照经营工作》和《创建证照管理示范街(路)考核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10-20 生效日期: 2008-10-20
发布部门: 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
发布文号: 苏府办[2008]217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治理无证无照经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订的《苏州市治理无证无照经营工作考核办法》和《苏州市创建证照管理示范街(路)考核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月二十日
苏州市治理无证无照经营工作考核办法
  为深入推进无证无照经营治理工作,根据《苏州市治理无证无照经营的工作意见》(苏府(2006)100号)和《苏州市2007年治理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目标责任书》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市治理无证无照经营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二、考核方法
  市治理无证无照经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全年工作计划,依据《苏州市2007年治理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目标责任书》,采用"听、查、看、问"等方式考核各成员单位的治理工作绩效。
  三、考核内容
  组织领导和岗位责任制、工作落实、工作实效、履职评价等。具体内容详见《苏州市治理无证无照经营工作验收考核评分表》(附件1)
  四、考核奖惩
  市政府将治理无证无照经营工作列入对各成员单位年度工作目标和主要领导岗位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对先进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彰;对考核总分低于80分或无证无照率高于《三级监管区域抽样调查考核实施意见》所规定比例的市、区,督促其整改。
附件:苏州市创建证照管理示范街(路)考核办法
  为确保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的创建证照管理示范街(路)活动有序推进,巩固提升治理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成果,特制订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牢固树立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证照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长效化,推进治理无证无照经营工作向纵深发展,努力营造公平、有序、规范的市场经济秩序。
  二、考核对象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
  三、考核内容
  各地每两年创建1条证照管理示范街(路),并以点带面、逐步推广。具体内容详见《苏州市创建证照管理示范街(路)考核评分细则》(附件2)。
  四、考核方法
  (一)各地选报1条"证照管理示范街(路)",由市治理无证无照经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考核,抽查该街(路)及周边地区20米内的证照管理情况。检查结果予以通报,并作为年终考核评比的依据。
  (二)根据《苏州市创建证照管理示范街(路)考核评分细则》(附件2)标准,考核采取百分制。考核成绩在95分以上(含95分)的,授予"苏州市证照管理示范街(路)"称号;考核成绩在98分以上(含98分)的,授予"苏州市证照管理示范街(路)"称号并加授一星级称号。
  (三)苏州市证照管理示范街(路)每两年评定一次,考核合格后挂牌。连续两次评定在98分以上(含98分)的,再加授一级星级称号,但最高为三星级。苏州市证照管理示范街(路)挂牌后第二年进行复检,对复检不达标的给予三个月的整改期,期满后进行复检,复检达标的继续持有相应称号,不达标的取消相应称号。取得星级称号的苏州市证照管理示范街(路),连续两年复检不达标,则予以降低或取消星级称号。
  (四)苏州市证照管理示范街(路)因发生顾客投诉至有关媒体而造成重大影响或经销的食品、商品导致消费者受到严重伤害,取消其示范称号及星级称号。
  五、考核奖惩
  根据本办法规定的考核内容和评定标准,考核成绩在95分以上(含95分)的,予以通报表彰,考核成绩在95分以下的,限期整改。
附件:1.《苏州市治理无证无照经营工作验收考核评分表》(略)
2.《苏州市创建证照管理示范街(路)考核评分细则》(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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