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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市经贸委等部门《常州市淘汰集中供热范围内分散供热锅炉工作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10-13 生效日期: 2008-10-13
发布部门: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常政办发[2008]93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市经贸委等部门制定的《常州市淘汰集中供热范围内分散供热锅炉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八年十月十三日
常州市淘汰集中供热范围内分散供热锅炉工作方案
  近年来,我市认真贯彻各项热电联产政策,不断优化热源点,热电联产水平稳步提高,对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诸多方面原因,集中供热范围内的分散供热锅炉仍然大量存在,不仅直接影响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更制约着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的完成。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淘汰集中供热范围内小锅炉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8)52号),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明确淘汰对象。我市热电联产企业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原则上供热半径8公里)、供热参数可以满足生产需要的单位的燃煤(油)锅炉,均为淘汰对象。2009年底前,全市基本完成集中供热范围内锅炉关停任务。
  二、加强组织领导。我市成立由市经贸、质监、环保局、财政、规划、建设、供电等部门组成的淘汰集中供热范围内锅炉工作协调小组,负责对全市关停工作的指导协调,并将锅炉关停情况纳入节能减排考核内容。各相关辖市(区)也要建立相应组织体系,落实具体工作措施。
  三、落实配套措施。省有关部门每年下达各市锅炉关停名单,市各有关部门应齐心协力、攻坚克难,确保完成关停任务。市质监部门按照关停时间核定锅炉使用证的检验合格有效期;市环保部门对需关停锅炉下达限期治理任务,对逾期没有完成治理任务的,按相关法律规定予以查处;市财政部门与相关部门研究制定补贴办法,从节能资金和排污费等资金中安排经费给予关停锅炉适当补偿,或者减免关停锅炉使用单位的相关规费;市规划、建设部门应明确具体人员,负责关停工作中管网规划和建设施工的有关事宜,并给予大力支持;热电企业不仅要加大热网建设,扩大供热范围,同时对关停小锅炉的单位提供相关优惠条件,如减免部分管道建设费用、在供汽初期可以减免用热企业部分的用汽款等。
  四、严格监督管理。在集中供热范围内,严格控制新扩建锅炉,对未经批准擅自新扩建锅炉的单位,由环保和节能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对于具备集中供热条件拒不关停锅炉的单位,经贸、质监、环保等部门将依法查处和取缔。对集中供热条件暂时无法满足生产的单位,应首先考虑清洁能源,特殊原因暂不能关停的锅炉,需上报省经贸委等有关部门予以共同确认。市淘汰锅炉工作协调小组将定期对全市锅炉关停情况进行联合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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