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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工业性项目等用地出让金核算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10-06 生效日期: 2008-10-06
发布部门: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锡政办发[2008]281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工业性项目等用地出让金核算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月六日
关于加强工业性项目等用地出让金核算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金规范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和《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土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转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综(2007)2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对工业性项目等用地出让金核算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根据《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工业性项目等用地市场化运作的意见的通知》(锡政办发(2007)4号)规定,工业性项目等用地包括:生产性工业用地、非国有资本投资的科研设计用地、工业区配套设施用地、非国有资本投资的外来人口集中居住用地、工业性物流项目用地、金融保险项目用地、营利性公用设施用地、营利性教育用地、营利性医疗卫生用地等。
  二、工业性项目等用地出让收入,应严格按照《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层转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锡政办发(2007)229号)的规定进行核算管理,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全面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崇安区(不包括广益新城片区)、南长区(不包括古运河片区)、北塘区(不包括凤翔新城片区)和滨湖区(不包括河埒片区、蠡园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浮山水城旅游度假区、马山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太湖新城科教产业园及华庄镇、胡埭镇、南泉镇)的工业性项目等用地出让收入全额缴入市财政土地出让收入“汇缴结算专户”,并按旬缴入市级金库后,由市财政局根据出让金收支预算安排相关支出:
  (一)合同出让收入的10%由市集中,专项用于市重点项目支出。
  (二)省、市级规费和按政策集中资金由市财政局统一代扣代缴,并设立专帐统一核算管理,按政策规定用途和市政府相关规定安排支出。
  (三)涉及无锡市征地处签订《土地征收补偿协议书》的,其征地补偿资金的支付,由市财政局根据市国土资源局的审核意见将征地补偿资金通过市国土资源局支付至无锡市征地处,再由无锡市征地处按协议支付至土地所在镇(街道)。
  (四)其余部分由市财政局拨付各区财政,由区财政按规定安排支出。
  四、崇安广益新城片区、南长古运河片区、北塘凤翔新城片区、锡山区、惠山区、新区和滨湖河埒片区、蠡园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浮山水城旅游度假区、马山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太湖新城科教产业园及华庄镇、胡埭镇、南泉镇的工业性项目等用地出让收入全额缴入市财政土地出让收入“汇缴结算专户”,由市财政局代扣代缴省、市级规费和按政策集中资金后,其余部分缴入区级金库,由各区财政局按规定核算各项成本支出。
  五、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强化对工业性项目等用地出让收支的监督管理,确保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支出严格按照财政预算管理规定执行。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要加强工业性项目等用地成本支出审核管理,对工业性项目等用地的征地补偿支出的核定和使用要严格把关,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六、对擅自减免、截留、挤占、挪用土地资金的,要严格按照《审计法》、《土地管理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意见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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