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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宾县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9-24 生效日期: 2008-11-01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黑价格字[2008]262号
宾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宾州镇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请示》(宾政呈[2008]86号)收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4]36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黑政发[2008]27号)等文件精神,充分考虑宾县人民政府意见和宾县经济发展现状以及居民的承受能力,经研究,现对宾县宾州镇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批复如下:
  一、居民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0.70元/立方米。
  二、非居民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1.00元/立方米。
  你县应进一步加强污水处理费的征管工作,提高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率,努力做到足额征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议你县对特困低保户给予直接补贴,并按标准缴纳污水处理费。
  此批复自二○○八年十一月一日起执行,有效期暂定三年。 二○○八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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