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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机制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9-24 生效日期: 2008-09-24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司法厅
发布文号: 黑财行[2008]63号
各行署、市、县财政局、司法局:
  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制定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意见》(财行[2006]273号),省财政厅、省司法厅研究制定了《关于建立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机制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九月二十四日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司法厅关于建立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机制的意见
  为切实做好基层司法行政机关经费保障工作,保证基层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能,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制定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意见》(财行[2006]273号)精神,对建立我省基层司法行政机关经费保障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层司法行政机关的范围
  基层司法行政机关是指县(市)司法局及所属司法所,是国家政权的基层组织,肩负着人民调解、法制宣传、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安置帮教、社区矫正等重要任务,在推进依法治国、维护社会稳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制定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机制的原则
  (一)明确责任,分级负担。按照现行事权划分和“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司法行政经费管理体制,基层司法行政机关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二)收支脱钩,全额保障。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各项收入和行政性收费要按规定上缴财政,履行职责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予以全额保障。
  (三)突出重点,确保基本需要。基层司法行政机关所需公用经费,特别是业务经费要作为重点予以保障;履行职责、开展工作所必需的日常开支要足额给予保障。
  (四)适时调整、合理增长。保障标准要随着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以及司法行政工作任务的增加和本地区财政保障能力的提高,适时进行调整,保持基层司法行政机关经费的合理增长,保证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经费需要。
  三、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收支分类改革方案的通知》(财预[2006]13号)规定和基层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特点,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范围包括行政运行的公用经费和基层司法业务费。
  行政运行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费、电费、交通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招待费、福利费、劳务费、办公设备购置费及其他费用等。
  基层司法业务费包括:基层工作指导管理费、人民调解办公费、安置帮教费、社区矫正费、司法所经费、普法宣传费、律师公证管理费、法律援助费、148法律服务专用电话费及其他业务费等。
  根据我省各县(市)财政保障能力和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实际工作需要,确定我省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最低标准为年人均1.8万元,并根据实际保障能力和司法部门工作需要保持适度增长,逐步提高经费保障水平。
  四、落实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机制的措施及要求
  (一)基层司法行政机关要根据公用经费保障标准,向同级财政部门编报年度经费预算,财政部门要按照不低于省核定的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安排年度预算,不得留有经费需求缺口,以保证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工作正常运转。
  (二)为保证我省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落实,省财政厅、省司法厅对基层司法机关公用经费保障和经费使用效益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分配中央和省级补助专款的重要因素。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基层司法行政机关经费的管理,做好监督检查工作。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财务管理,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要坚持节俭办事的原则,厉行节约,杜绝浪费,合理调整支出结构,保证重点工作经费需要;要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现有设施、装备利用率,切实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本标准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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