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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统计局等部门关于《江苏省省级部门经济普查工作职责》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9-17 生效日期: 2008-09-17
发布部门: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苏政办发[2008]9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统计局等部门制定的《江苏省省级部门经济普查工作职责》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分工要求,切实履行职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扎实工作,确保高质量完成我省经济普查工作任务。 二○○八年九月十七日
江苏省省级部门经济普查工作职责
  江苏省第二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是省政府组织领导全省经济普查工作的临时机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职责是:参与全省经济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研究决定经济普查工作重要事项,指导、督促、检查省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及各地的经济普查工作。
  省级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作用,组织指导本系统的经济普查工作,参与普查资料的开发利用,完成经济普查领导小组交办的各项任务。按照领导小组的要求和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共同搞好全省经济普查工作。各部门的具体工作职责分工如下:
  省统计局:
  协同领导小组做好全省经济普查组织实施工作。主要职责是:
  1.选调人员,组成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经济普查的日常工作;
  2.制定普查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3.负责全省经济普查业务培训材料的编写、普查表等资料的印制发放工作;
  4.组织安排省级普查试点,实施对市、县(区)普查人员的业务培训;
  5.提供现有的基本单位名录库资料,与掌握单位名录的部门共同做好单位认定与评估工作;
  6.做好普查工作质量控制和普查数据质量控制,组织质量验收和质量评估;
  7.做好全省普查数据的汇总、上报,建立和维护普查数据库、基本单位名录库;
  8.制定普查资料开发应用研究规划,组织普查资料的开发应用,组织普查数据结果的社会发布,承担普查资料开发任务;
  9.会同省委宣传部及省级新闻媒体共同做好经济普查宣传工作。在省统计局内、外信息网开辟第二次经济普查专栏,及时宣传报道国家、省及各地普查机构的工作进展、工作动态、业务讨论、经验交流等内容;
  10.依据《统计法》、《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组织指导地方各级统计局开展执法检查活动,受理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转办、督办,协助省监察厅对重大违法违纪案件进行直接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总队:
  1.负责派员和责成本系统参与经济普查有关组织、实施工作;
  2.参加全省普查工作质量控制和普查数据质量控制、质量验收和质量评估。
  省委宣传部:
  协同领导小组做好普查宣传工作。具体职责是:
  1.会同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全省普查宣传工作方案,部署宣传工作任务;
  2.组织指导和协调省级新闻媒体,对普查工作进展情况及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等进行宣传报道;
  3.指导各市、县(区)做好普查宣传工作。
  省编办:
  负责协调机关、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具体职责是:
  1.提供省级机关、事业单位等名录基础资料,指导市、县(区)编办向同级普查机构提供相应资料;
  2.参与机关、事业单位清查和清查结果的审核认定工作。
  省发展改革委:
  参与制定普查资料开发研究规划,承担普查资料开发研究综合性任务。
  省经贸委:
  协同领导小组做好全省物流企业单位名录等基本资料的提供、评估与认定等工作。具体职责是:
  1.提供省级物流企业名录等基础资料,责成市、县(区)物流主管部门向同级普查机构提供相应资料;
  2.参与物流企业单位清查和清查结果的审核认定工作;
  3.负责全省工业主要产品生产能力和部分主要行业生产设备拥有量的把关。
  省监察厅:
  负责协调处理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事项。
  省公安厅:
  负责督促各地公安机关及时受理并查处阻碍普查员实施调查、侵犯普查员人身安全行为。
  省教育厅:
  协同领导小组做好全省教育单位名录等基本资料的提供、评估与认定等工作。具体职责是:
  1.提供国家、省、市、县所属学历教育的学校名录基础资料,责成市、县(区)教育部门向同级普查机构提供相应资料;
  2.提供全省非学历教育的机构数(除技工学校及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外)等常规统计数据,责成市、县(区)教育部门向同级普查机构提供相应资料;
  3.参与整个教育行业单位清查和清查结果的审核认定工作。
  省科技厅:
  1.负责提供年度内科技厅审批的重大项目基本情况和数据;
  2.负责提供科研机构数等基础资料。
  省民政厅:
  协同领导小组做好全省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名录等基本资料的提供、评估与认定等工作。具体职责是:
  1.提供省级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名录基础资料,责成市、县(区)民政部门向同级普查机构提供相应资料;
  2.提供民政部门所属的婚姻、殡葬服务和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名录基础资料,责成市、县(区)民政部门向同级普查机构提供相应资料;
  3.参与单位清查和清查结果的审核认定工作;
  4.为保持普查区的稳定,负责于2008年8月至2009年1月暂停县级以下行政区划变更的审理。
  省司法厅:
  协同领导小组做好全省法律服务单位名录等基本资料的提供、评估与认定等工作。具体职责是:
  1.提供全省法律服务单位等名录基础资料;
  2.提供法律服务相关业务数据。
  省财政厅:
  1.协同领导小组做好省级普查经费预算的审核、落实到位和使用监督,保障普查工作的需要;
  2.督促市、县(区)落实普查经费。
  省劳动保障厅:
  负责提供劳动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等基础资料。
  省建设厅:
  1.配合实施房地产和建筑业普查工作;
  2.提供房地产企业和资质等级以上的全部建筑企业的名录、基础资料和相关财务指标;
  3.提供所管辖的城市交通运输企业的相关资料;
  4.共同核对企业名录及参与普查数据的评定工作。
  省交通厅:
  1.提供道路、水运交通企业和所管辖的城市交通运输企业的相关资料;
  2.责成市、县交通部门向同级普查机构提供相应资料;
  3.参与单位清查和清查数据结果的审核与认定。
  省信息产业厅:
  负责提供计算机服务业、软件业企业个数等常规统计数据。
  省文化厅:
  协同领导小组做好全省文化艺术单位名录等基本资料的提供、评估与认定等工作。具体职责是:
  1.提供省级文化艺术单位等名录基础资料,责成市、县(区)文化部门向同级普查机构提供相应资料;
  2.参与单位清查和清查结果的审核认定工作。
  省卫生厅:
  协同领导小组做好卫生机构名录等基本资料的提供、评估与认定等工作。具体职责是:
  1.负责提供卫生医疗机构名录基础资料。责成市、县(区)卫生行业管理部门提供本区域各类卫生医疗机构的名录资料;
  2.参与单位清查和清查结果的审核认定工作。
  省国资委:
  负责督促省属企业履行普查义务,如实填报普查报表。
  省宗教局:
  协同领导小组做好全省宗教单位名录等基本资料的提供、评估与认定等工作。具体职责是:
  1.提供全省宗教组织(寺庙、清真寺、教堂等)名录基础资料;
  2.责成市、县(区)宗教部门向同级普查机构提供相应资料;
  3.参与宗教组织的单位清查和清查结果的审核认定工作。
  省国税局:
  协同领导小组做好企业和工商个体户名录等基础资料的提供等工作。具体职责是:
  1.统一提供全省纳税单位(正常户、非正常户)和个体工商户名录及纳税情况资料;
  2.参与单位清查和清查结果的审核认定工作;
  3.提供第二、第三产业分行业的税收综合资料。
  省地税局:
  协同领导小组做好企业和工商个体户名录等基础资料的提供等工作。具体职责是:
  1.责成全省地税系统提供本区域内纳税单位(正常户、非正常户)和个体工商户名录及纳税情况资料;
  2.参与单位清查和清查结果的审核认定工作;
  3.提供第二、第三产业分行业的税收综合资料。
  省广电局:
  1.参与经济普查的宣传活动。通过广播电视开展全方位、多种形式的经济普查社会动员,营造政府重视、社会支持、各方面积极参与的良好氛围,宣传普查工作中涌现的先进事迹和好人好事;
  2.负责提供常规统计数据。
  省工商局:
  协同领导小组做好企业和工商个体户名录等基本资料的提供、评估与认定等工作。具体职责是:
  1.提供各类企业名录等基本资料;
  2.提供全省个体户的名单及其基本情况;
  3.参与单位清查和清查结果的审核认定工作。
  省质监局:
  协同领导小组做好组织机构代码方面的基本资料的提供、评估与认定等工作。具体职责是:
  1.提供由省组织机构代码中心直接受理的各类单位组织机构代码等名录基础资料,责成市、县(区)质监部门向同级普查机构提供相应资料;
  2.参与单位清查和清查结果的审核认定工作。
  省旅游局:
  协同领导小组做好旅游等方面基本资料的提供、评估与认定等工作。具体职责是:
  1.提供全省星级饭店、旅行社、A级景区的名单情况;
  2.参与单位清查和清查结果的审核认定工作。
  省通信管理局:
  1.提供经济普查所需的相关资料和数据;
  2.组织本行业企业参加各级经济普查机构组织的各项调查工作;
  3.协助各级普查机构做好数据的审核评估。
  省邮政管理局:
  1.督促所监管的邮政企业提供经济普查所需要的相关资料和数据;
  2.督促所监管的邮政企业参加各级经济普查机构组织的各项调查工作。
  人行南京分行:
  1.责成市、县(区)机构向当地经济普查机构提供本系统所负责组织普查范围的银行、金融信托与管理、金融租赁、财务公司邮政储蓄及其他金融业(不包括典当业)的全部法人单位(含视同法人)、分支机构和营业网点的名录资料;
  2.参与单位清查和清查结果的审核认定工作;
  3.负责对银行、金融信托与管理、金融租赁、财务公司邮政储蓄及其他金融业(不包括典当业)的法人单位及其产业活动单位的财务状况进行普查;
  4.负责将《银行业及相关金融业负债和损益表》汇总数据和分解到省辖市的数据报送省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协助省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省辖市以下银行业财务数据的分解工作。
  江苏保监局:
  1.负责提供全省本系统所负责组织普查范围内的全部法人单位(含视同法人)、分支机构和营业网点的名录,并按市、县做好分类;
  2.协助做好单位清查和清查结果的审核认定工作;
  3.负责按照《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的要求,对从事保险业的法人单位及视同法人单位进行财务状况普查;
  4.负责将辖区内的《保险业资产负债和利润表》、《保险机构费用明细表》和《保险中介机构财务状况表》的汇总数据和分解到省辖市的数据报送省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协助省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省辖市以下保险业财务数据的分解工作。
  江苏证监局:
  1.负责提供全省从事证券期货业的法人单位(含视同法人)、分支机构、营业部和服务部的名录,并按市、县做好分类;
  2.协助做好单位清查和清查结果的审核认定工作;
  3.负责按照《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的要求,对从事证券期货业的法人单位及外省法人在我省的分支机构、营业部和服务部进行财务状况普查;
  4.负责将辖区内的证券、期货业的汇总数据和分解到省辖市的数据报送省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协助省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省辖市以下证券、期货业财务数据的分解工作。
  江苏省军区:
  1.按照《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的要求,负责对本系统向社会提供服务和产品的队列单位、事业单位的经济普查;
  2.负责协助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经济普查机构,对军队系统所属从事装备修理的企业和租赁军队房地产的地方企业的经济普查工作。
  省武警总队:
  1.按照《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的要求,负责对本系统(不含边防、消防、警卫部队)对外提供有偿服务的队列单位的经济普查;
  2.负责协助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经济普查机构,对武警系统的水电指挥部、交通指挥部所属的生产性企业和租赁武警房地产的地方企业的经济普查工作。
  民航江苏安监办:
  1.提供经济普查所需的相关资料和数据;
  2.组织本行业的企业参加各级经济普查机构组织的各项调查工作。
  省农垦集团有限公司
  负责组织指导系统所属企业参加所在地的经济普查工作。
  其他省级部门:
  根据各自职责指导本系统做好经济普查的参与配合工作。
  上述职责中凡涉及提供企业(单位)、个体经营户基本情况的部门,应于2008年9月30日前提供本部门2008年8月底的行政记录资料,具体指标如下: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单位详细地址、联系电话。未注明提供资料内容的部门,由省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商定提供的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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