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哈尔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全市机动车安检机构开展专项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9-10 生效日期: 2008-09-10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文号: 哈质技监发[2008]157号
各分局、县(市)局,各机动车安检机构:
  为了切实加强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安检机构)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安检机构的检验工作,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检查的通知》(质检监函[2008]32号)和省局《关于做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检查迎检准备工作的紧急通知》(黑质技监函发[2008]217号)的要求,从8月中旬开始,由市局监督处组成执法检查小组,对全市的机动车安检机构进行了专项监督检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这次由市局组织的对机动车安检机构的专项监督检查,主要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家质检总局《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总局第87号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常规检验资质许可技术条件》(国质检监[2006]379号)、《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国质检监[2007]369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的。检查的主要内容是"十查十看":一查营业执照,看是否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二查计量认证,看是否有全项检验能力;三查计量器具,看是否保证量值溯源;四查检验场所,看是否符合标准规定;五查标准、制度,看是否有质保体系;六查检验记录,看是否出具虚假报告;七查检验设备,看是否完好运转;八查检验员资格,看是否持证上岗;九查检验环境,看是否符合要求;十查计算机设备,看是否与有关部门联网。
  这次专项监督检查的特点:一是全面。做到了对全市24家机动车安检机构逐一进行检查,入站检查率达到100%;二是细致。采取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详细核查、逐项对标的办法,做到了对各方面情况的全面了解和掌握;三是深入。即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坚持做到和企业一道共同分析查找原因,研究整改措施,促进了全市机动车安检机构管理水平的迅速提高。
  通过对全市24家机动车安检机构的检查可以看出,目前,全市大部分机动车安检机构总体情况良好,绝大多数能够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开展工作。一是各安检机构均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和计量认证资质;二是多数安检机构能够做到依法检验、诚信经营,检验项目设置和检验方法基本符合标准规定要求;三是多数安检机构的关键检验设备齐全有效,基本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并大部分都在规定的有效检定周期内;四是多数安检机构技术文件完整,技术标准和管理制度健全,基本能够适应检验工作需要;五是多数安检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都达到了规定的不少于12人的要求,并全部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二、存在的问题
  通过检查可以看出,由于对机动车安检机构的监管职能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向质监部门移交的时间较短,很多问题还没有得到完全规范和理顺,目前,全市的机动车安检机构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部分安检机构检验场所不符合标准规定要求。全市24家机动车安检机构中,虽然多数用于机动车检验的检验场所基本达到了水泥或沥青路面的要求,但个别安检机构场地面积狭小,每个工位区域划分不明显,如交通标志、标线、引导牌,有的设置了但不明显,有的根本没有设置。还有一些安检机构试验车道的长度、宽度不够标准,驻车坡道的坡度、尺寸不能满足承检车型的要求;个别安检机构的停车场地、站内道路、业务大厅的建设和设置还存在着与检测能力不相适应的问题。
  (二)个别安检机构存在伪造数据出具虚假检验报告问题。一是检测数据与实际车型不符。如小型捷达车前后轴重应在700㎏左右,但在个别安检机构检查时发现,在其出具的检验报告上,个别小型捷达车前后轴重达到7000㎏,检测数据与实际车型明显不符。二是伪造检测数据。按规定,凡不能上线检测的大型车辆,均应路试检测,但检查中发现,个别安检机构对部分大型车辆既没有上线检测,也没有进行路试检测,但却为其出具了检验合格的报告。三是检测数据雷同。通过比对检验报告,发现哈尔滨市区内一家安检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中,所有被检车辆灯中心高度均为98㎜;还有一家安检机构的4份检验报告显示,4辆被检的不同车型的车辆所有监测数据全部雷同。后经调查企业负责人承认,这些检验报告上雷同的数据都是未经检验随意填写的。
  (三)一些安检机构工作程序不够规范。一是机动车上线检测走过场。执法人员在一家安检机构检测线现场检查时,发现在检测喇叭升级时,被检车辆并没有鸣笛,但执法人员调取该车的检验报告时发现,检测机构却为该车出具了喇叭升级合格的数据。二是检测项目不全。通过检查检验报告可以看出,很多安检机构存在着对被检车辆车速表、侧滑等检验项目漏检的问题,特别是对需要进行地沟检验的检测项目,绝大多数县(市)安检机构都没有进行。三是检验报告审核程序不符合要求。通过检查发现,在一些安检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上,很大一部分"安检机构主任检验员意见"一栏为空白,还有相当一部分单位的检验报告没有按规定加盖公章。这说明上述检验报告中的检测数据没有经授权签字人(省局备案、考核合格的具有机动车专业技术知识的工程师)的审阅,按规定应视为不合格或无效。
  (四)部分安检机构内部管理比较混乱。按规定,机动车安检报告应一式3份,1份交给交警部门存档,1份交被检车车主,另1份由检验机构存档。但检查中发现,一些安检机构、特别是各县(市)的安检机构,对机动车安全性能检验报告管理非常混乱。当执法人员要求审阅检验报告时,一些安检机构称检验报告已交给交警部门和车主,而自己站里却没有一份存档。还有一些安检机构设备管理混乱,有的设备检定周期表填写内容不全,标识不规范,个别安检机构仪器设备档案内容缺失,不能完全达到标准规定的要求。
  三、下步工作意见
  对机动车安检机构实施有效监管,是法律法规赋予质监部门的重要职能。在今后的工作中,各分局、县(市)局要加强领导,强化措施,落实责任,努力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一)明确责任,切实把加强安检机构的监管工作纳入重要日程
  一是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切实加强对机动车安检机构的监督管理,是提高机动车道路运行安全技术性能、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加强道路交通安全"从源头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各有关单位和部门的领导,要深刻认识抓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从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建设和谐道路交通环境、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目标出发,切实把这项工作纳入日程,抓在手上,尽快明确主管领导和具体监管部门,为监管工作的开展提供组织保证。
  二是要明确任务,落实责任。按照辖区监管责任制的要求,各分局、县(市)局对本辖区内的机动车安检机构负有日常监管的责任,要依据《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国质检监[2007]369号)"定期监督检查一般每年不少于一次"的规定,采取查阅原始记录及检验报告、组织专家不定期对其执行标准、检验水平、人员资格、网络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能力验证等方法,每年至少对辖区内的机动车安检机构进行一次日常监督检查。对不能依法开展安全技术检验工作、弄虚作假、违法、违纪、违规开展检验工作的,依法追究其法律或行政责任。
  三是要工作问效,失职问责。从2009年开始,市局将把加强对机动车安检机构的监管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的内容,详细确定工作内容和考核标准,每年组织人员对各区、县(市)机动车安检机构依法开展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发现问题,除要对安检机构依法严肃处理外,还要追究当地质监部门监管不到位的责任。同时,将检查结果与评选先进集体挂钩,通过检查发现在监管中存在严重问题的,取消当地质监部门评选年度监督工作先进集体资格。
  (二)强化措施,全面履行对机动车安检机构的监管职责
  一是要加强教育培训。此次专项监督检查结束后,市局将根据检查的情况,集中对安检机构的负责人和有关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帮助安检机构树立诚实守信的经营理念,完善制度措施,严格依法经营。各分局、县(市)也要根据实际需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向辖区内的安检机构做好国家总局87号令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工作,确保安检机构能够更加科学有序地发展。
  二是要注重工作创新。由于近几年对安检机构的监管处于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向质监部门移交的过渡时期,对质监部门来说,如何对其实施有效监管没有现成的经验可以借鉴。各地、各部门在工作中,要注意从实际出发,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并做到及时总结推广实践中探索和积累的好经验、好做法,推动和促进整体工作上层次、上水平。
  三是要抓好措施落实。采取完善程序、健全网络、强化监督等综合性措施,切实把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真正落到实处,防止出现监管空白、检查不到位、工作不落实的问题,努力形成对安检机构全方位的有效监管,为广大群众创造一个安全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
  (三)完善制度,努力形成对安检机构加强监管的长效机制
  一是要完善企业自律机制。安检机构是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重要技术保障,其自身的公正性、科学性、准确性、统一性是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结果的重要保证。机动车安检机构是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通过定期开展自检自查、公开向社会承诺等措施,健全完善企业的自律机制,保证企业依法经营,保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结果的公正性、科学性、准确性、统一性。
  二是要完善群众监督机制。加强群众监督是强化对安检机构监管的重要环节。为方便群众监督和投诉举报,各安检机构应在业务大厅的明显位置张贴承诺书,公开向广大车主进行质量承诺并公布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投诉举报电话号码。各分局、县(市)局在开展日常监管工作中,要采取问卷调查、组织座谈等形式,把车主对安全检验工作的评价作为衡量安检机构好坏的重要标准。同时,要做好投诉举报的接待处理工作,以保证群众监督机制的有效落实。
  三是要完善问题处理机制。从2009年开始,市局监督处将对问题安检机构实行"黑名单"管理,对一年内连续2次或3年内出现3次因存在问题被执法部门查处、被新闻媒体曝光、被群众投诉举报并经查属实的安检机构,列入问题企业"黑名单",定期在网上公布或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告,责令限期整改,并列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监管的重点;拒不改正或在规定期限内仍达不到整改规定要求的,责令停止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建议上级质监部门吊销检验资质。对群众反映较大、存在的问题足以影响检验结果公正的,以及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问题,发现一次即可列入"黑名单"管理。要加强情况沟通和信息反馈工作,各分局、县(市)要在每年的10月20日前将对本辖区内机动车安检机构实施监督管理的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市局监督处,重要情况随时上报(联系人:刘瑞,联系电话:83021298)。要通过建立长效监管机制,促进质监部门对机动车安检机构监管水平的不断提高。
  特此通报。 二○○八年九月十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8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