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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转发卫生部关于修订《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8-21 生效日期: 2008-08-21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卫生厅
发布文号: 黑卫医发[2008]447号
各市、行署卫生局,省农垦、森工总局卫生局:
  现将《卫生部关于修订〈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的通知》(卫医发[2008]3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卫生部关于修订《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根据医师资格考试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对《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卫生部令第4号)第三十四条修改如下: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本单元考试成绩无效:
  (一)进入考场时,未按要求将所携带的规定以外物品放在指定位置,并经告诫不改的;
  (二)开考后,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场或者医师资格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经告诫不改的;
  (五)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座位或考场的;
  (六)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的,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试题答案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含答题卡,下同)上标记信息的。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考试成绩无效:
  (一)携带记载有与考试内容相关文字的纸质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三)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四)故意损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考试成绩无效,2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
  (一)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二)由他人冒名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三)在规定时间内不在答卷上填写本人信息或者填写他人身份信息的;
  (四)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的;
  (五)将试卷、答卷或者涉及试题、答案内容的材料带出考场的;
  (六)通过伪造证件、证明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七)同一类别同一考场实践技能考试主观题答卷答案雷同的;
  (八)开考后,被查出携带通讯工具或电子作弊设备的;
  (九)故意扰乱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或威胁、侮辱、殴打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的;
  (十)其他严重违规行为的。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考试成绩无效,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
  (一)考生在考试区域利用通讯工具或者电子设备发送试题答案或试卷内容的;
  (二)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当年本单元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由考点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决定,当年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由考点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决定,当年考试成绩无效并2年内或者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处理由考区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决定。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二○○八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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