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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流通领域农业生产资料和成品油质量监测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8-20 生效日期: 2008-08-20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各市、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垦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强化流通领域农业生产资料和成品油质量监测工作,根据《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流通领域农业生产资料和成品油质量监测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实行农业生产资料和成品油商品质量监测统一归口管理。流通领域农业生产资料和成品油商品质量监测工作实行省工商局统一领导,市场部门归口管理,市、地、县工商局分级实施的原则。省工商局负责组织开展全省范围内的监测工作,采取省工商局直接委托相关质量检测机构监测和授权市、地、县工商局委托质量检测机构监测两种形式实施。
  二、严格审批农业生产资料和成品油商品质量监测计划。各地应按照省工商局统一部署开展农业生产资料和成品油质量监测工作,填写《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计划审批表》,经省工商局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各市、地及省垦区工商局的监测计划应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报省工商局市场与合同监督管理处,逾期不上报的不予安排当季度的监测任务。
  三、严格按照《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工作的通知》要求,及时将本地组织实施的农业生产资料和成品油质量监测的监测结果、后续处理、经费决算上报省工商局市场与合同监督管理处。
  四、严格执行监测工作有关要求,避免重复监测。省工商局组织监测的品种,各地不得重复监测。
  五、要委托依法有权开展质量检测的机构开展检测工作,并注意收集农业生产资料和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对相关质量检验机构的评价意见,慎重选择委托相关检验机构。
  六、各地要制定专人负责农业生产资料和成品油质量监测工作,即使上报相关信息、表格及其他材料,及时反馈在实际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联系人:王本瑞,马建红;联系电话:0451-84651349、84651354。 二○○八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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