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治理异地招生行为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8-19 生效日期: 2008-08-19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教育厅
发布文号: 黑教基[2008]185号
各市(行署)教育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教育局:
  近期,据各地反映,异地招生行为又有所回潮,违反了教育部、省政府和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影响了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各地反应强烈。为加强学籍管理,治理异地招生行为,规范普通高中办学行为,根据教育部《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信息化管理基本信息规范》(教基厅[2007]10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06]67号)要求,现将加强学籍管理、治理异地招生行为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按照省教育厅《关于调整全省普通高中学生统一学籍号的通知》(黑教基办[2007]81号)要求,对今年新高一学生进行全省学籍统一编号,按时上报,做为学籍管理、学业水平考试和高中毕业证发放的依据。未来的高考,必须回户口所在地的学籍所在学校报名,并将学生学籍号做为报名审查内容之一。毕业证必须由学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发放。
  二、各地要以市(地、企)为单位,对户口在本地,但到异地就读并在异地建立学籍的学生信息统计上报,包括学生姓名、户口所在地录入学校、学籍号、异地学籍所在学校等有关信息,经省教育厅核准后,取消异地学籍及各种报考资格,由市(地、企)教育行政部门通知学生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并由学生户口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通知学生和家长。由于违规招生而引起的学生高考无法报名、毕业证无法发放等一切后果,由接收异地学生并给落学籍的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负责。
  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和狭隘的政绩观,严格执行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加大对所辖普通高中异地招生的督导检查力度,对学校异地招收的学生坚决予以退回,不能落学籍、考籍。各普通高中要端正办学态度,克服投机取巧心理,把主要精力用于学校内涵建设,提高教育质量,杜绝以任何形式和名义进行异地招生。民办学校要跨地市发布招生广告,需出具所在地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手续。省教育厅将联合省纪检、监察、纠风办等部门对各地异地招生问题进行检查,凡查实有违规异地招生行为的教育行政部门,将全省通报批评;有违规异地招生行为的省重点中学、省示范性普通高中,一经查实,取消省重点中学、省示范性普通高中的称号。省教育厅将把检查结果通过省级媒体通报全省,并抄报当地党政主要领导。
  四、各地要迅速将此通知转发至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所有普通高中。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九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2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