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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开展2008年职业卫生服务机构年检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8-18 生效日期: 2008-08-18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卫生厅
发布文号: 黑卫监督发[2008]441号
各市(行署)卫生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2008年国家公共卫生重点监督检查工作黑龙江省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卫监督发[2008]161号)、《黑龙江省职业健康检查及职业病诊断机构资质审定条件和工作程序》(黑卫监督发[2008]633号)和《黑龙江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资质及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资质单位审定条件和工作程序》(黑卫监督发[2008]63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省职业卫生服务机构服务行为,不断提高职业卫生服务机构依法执业意识和技术水平工作。我厅决定对全省职业卫生服务机构(包括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健康监护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2008年年检工作,现就有关事宜提出如下要求。
  一、2008年职业卫生服务机构年检范围
  2005年至2007年底经省卫生厅批准,未到有效期的职业卫生服务机构。
  二、年检时间
  2008年8月中旬至11月(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三、年检内容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辖区内的职业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监督管理情况。
  (二)2007年下半年至2008年上半年,职业卫生服务机构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职业性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情况(2007年取得省卫生厅批准的机构为2007年至2008年上半年)。
  1.机构变动情况。法人资格、名称、法人代表变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情况(职业性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机构),名称、地址、法人代表变更、有效期等(查看证书,核对相应证件)。
  2.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人员是否持证上岗(人员经过培训,持有省以上发放的证书);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人员是否具有执业医师资格证明和在本单位注册;尘肺、放射诊断人员是否具有资质。
  3.服务机构规范开展工作情况(核对省卫生厅批准的文件和实际开展工作项目)。
  4.出具的报告是否规范。
  5.仪器设备是否满足要求。
  6.有关档案是否健全(人员、仪器设备、评价报告等)。
  7.质量管理体系是否有效运行。
  四、年检数量
  对职业卫生服务机构检测报告和职业性健康检查档案资料抽查(职业健康检查档案资料需要到用人单位进行抽检)10%;对评价报告10个以下的全部抽检,10个以上的抽检50%;对职业病诊断病历全部抽检。
  五、人员组成
  由省卫生厅、省卫生监督所等单位有关人员组成监督检查组。
  六、监督检查程序
  (一)听取汇报
  听取地市卫生行政部门对服务机构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取职业卫生服务机构开展的工作总结。
  (二)查阅资料
  抽查评价报告、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和体检资料、职业病诊断档案和相关资料、质量体系文件。
  (三)现场检查
  检查仪器设备,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填写监督检查表和检查笔录。
  七、工作要求
  (一)以法律法规为依据,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针对主要方面从严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以职业卫生执法文书的形式书写笔录和有关文书,要认真听取被检查单位的意见、建议,详细记录,并写出检查报告。
  (二)针对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要责令其整改,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要给予行政处罚,视问题的严重程度,给予暂停其技术服务工作、撤消其资质等处理,并向全省通报。
  (三)检查组要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轻车简从,廉俭务实,严格要求,不违纪违规。 附件:黑龙江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查提纲(略)
附件:黑龙江省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机构检查提纲(略)
附件:黑龙江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年检申请开展工作情况(略)
附件:黑龙江省职业健康监护和职业病诊断机构年检申请开展工作情况(略)
二○○八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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