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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材价格监管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8-15 生效日期: 2008-08-15
发布部门: 四川省成都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成价工[2008]158号
各区(市)县物价局:
  当前,我市抗震救灾工作已进入重建因灾损毁的农房阶段,灾区重建建材价格监管任务日渐重要。为切实做好我市灾后重建建材供应保障中保供限价工作,进一步落实好前期对建材价格的监管措施,根据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加强我省建材价格监管的意见》(川价发[2008]13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强化建材价格监管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务请抓好落实。
  一、市场运作的建材价格干预措施
  1.继续抓好我局《关于灾后重建时期加强建材价格临时监管的通知》(成价工[2008]111号)的执行落实。对各类建材的限价和差率监管的具体水平仍以2008年5月31日为时限,并以当地各生产、经营企业该时限的出厂价或差率为监管标准,即为各类建材的最高限价和控制差率。
  2.地产的钢材、水泥出厂价实行最高限价控制。如企业生产所需原燃材料价格有较大普遍上涨,应按我局对地产水泥出厂价加价前的规定程序逐级上报,由省物价局确定是否实行加价。除钢材、水泥外的砂石、砖瓦、木材、玻璃等其他地产建材出厂价如遇上述情形,由产地物价部门严格成本监审,要按照维持简单再生产的原则,从严控制并决定是否采取加价措施,其中玻璃出厂价要加价,需报市物价局备案。
  3.对经销环节的建材销售价格实行差率控制和最高限价相结合的办法监管。对于不同建材品种各区(市)县物价局可在2008年5月31日的价格水平上或差率水平上做出规定。各经销企业和经营者未经当地物价部门审核批准,不得突破。各区(市)县物价局要做好控制差率和限价前的基础工作,确保监管措施的执行到位。
  4.各区(市)县物价局要对重点监管的建材规格和品种建立成本价格监管台帐,对地产钢材、水泥、玻璃、砂石、砖瓦、木材等的主要规格品种的出厂价(现行限价)实行动态报告制度。首期报告于8月22日前报送我局(工业交通价格管理处)。此后价格如有变动,应于调整次日上报我局,并附调整原由说明。
  二、灾区农房重建特供建材价格监管办法
  1.各区(市)县生产企业在向政府主导属特供范围的企业提供地产钢材、水泥时,其出厂价按低于市场运作干预措施规定的最高限价控制。
  2.砂石、砖瓦、玻璃、木材等其他建材的特供出厂价和销售价实行属地负责制,特供的价格要低于市场运作的最高限价,其价格水平、作价办法由产地物价局制定。
  3.外地产钢材、水泥及其他建材的特供销售价格由销区的区(市)县物价局按照进货价顺加差率的原则制定,核定差率时要按照零利润、只计算一次中转费用、扣除政府对特供建材中转环节的优惠和补贴的原则操作。
  三、加强应急建材价格监测和建材价格的监督检查、成本监审工作
  1.加强应急建材价格监测。对于部分前期因灾情较重暂未开展应急建材价格监测工作的区(市)县要在近日内安排尽快启动,非灾区特别是毗邻灾区的区(市)县物价局也要加强对建材价格的监测,以利于全面掌握灾区建材价格情况。全市价格监测人员要保持高度的责任心,严格按规定设置采价点和品种规格,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2.加强建材价格监督检查。
  (1)各区(市)县物价监督检查机构,特别是灾区物价监督检查机构今年下半年要将工作重心转到对建材价格的监督检查上,要及时制定好价格监督检查预案,做到发现情况及时处理,避免价格波动形成连锁反应,影响灾区的重建。
  (2)随着活动板房建设的完成,驻点价格联络员、价格监督员的工作要向建材生产、经销和特供企业延伸。要加强与企业的实时信息沟通,督促其遵守价格政策,帮助厂家及经销商反映、解决生产、经营中存在的实际问题,促进建材的正常生产、销售和流通。
  (3)对建材价格检查过程中查出的价格违法行为,要从重从快顶格处罚,形成震慑力。同时,要加强与发改委、经委、公安、工商等部门的相互联系与协作,必要时可实行联合检查,重点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的行为。对情节恶劣的典型违法案件给予曝光,并通知有关部门取消对企业的优惠政策。
  3.加强对建材价格的成本监审工作。成本监审要本着既实事求是,又严谨规范的原则,严格剔除其中的不合理因素和非正常因素,分析个别成本和普遍成本的差别,以利于控制价格的合理水平。同时应将企业在建材生产中因包括煤价、成品油价格和电价等主要原燃材料成本上升的情况做好量化分析,及时上报我局。
  上述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我局已发的价格干预措施与本通知不相违背的可继续执行。 二○○八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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