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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河西金融集聚区发展专项扶持政策的实施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8-14 生效日期: 2008-07-01
发布部门: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实施南京加快发展服务业行动纲要的若干意见》(宁政发〔2005〕132号)和市政府《关于加快南京金融业发展的意见》,加快推进河西金融集聚区建设,积极推动全市金融业发展,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新入驻河西CBD的金融企业,包括:金融机构法人总部,指由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注册地在江苏省或南京市的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地区总部或一级分支机构,指由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在江苏或南京的分行(分公司);准金融机构,指由国家相关部委批准设立、注册地在江苏省或南京市的担保公司、创业投资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拍卖行、典当行等从事金融活动或专业性金融服务的企业;金融后台,指直接隶属于金融机构并单独设立的数据中心、清算中心、研发中心、呼叫中心、灾备中心等。
  第三条 到2010年,全市继续每年统筹安排5000万元,建立河西金融集聚区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资金来源构成:
  (一)市财政预算安排700万元/年;
  (二)市河西新区建设指挥部4000万元/年;
  (三)建邺区政府300万元/年。
  专项资金实行集中管理,由市财政设立专户,市发改委督促各部门于每年年初将资金归集专户。专项资金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滚动积累、合理使用。
  第四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一)一次性补助在河西金融集聚区设立的金融机构;
  (二)补贴金融机构在河西购置或租赁自用办公用房;
  (三)对设在河西金融集聚区的金融机构总部副职以上、地区总部正职给予租房补贴;
  第五条 对2010年底前入驻的金融机构法人总部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注册资本10亿元(含)以上的补助1000万元;注册资本10亿元以下、5亿元(含)以上的补助800万元;注册资本5亿元以下1亿元(含)以上的,补助500万元。
  第六条 对2010年底前入驻的金融机构地区总部或一级分支机构、金融后台、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的准金融机构在正常营业后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200万元。
  第七条 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在河西金融集聚区建设本部自用办公用房,予以市权范围内的规费优惠。对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金融机构,在实际缴纳税收的前提下,对其自用办公用房给予每平方米1000元购房补贴,分3年拨付,每年拨付购房款的三分之一。对租用办公用房3年以上的,予以实际租金补贴,但补贴标准每月每平方米不超过50元人民币。
  此项条款与第五条、第六条条款不同时享受,执行最高补助或补贴标准。享受自用办公用房补贴的金融机构,5年内不得将房屋产权出让,享受租房补贴的,应租用不少于3年,且均不能改变办公房用途,否则将追回已发放的补贴。新入驻金融机构购租其他已兑现房屋补贴企业办公用房的,不再享受购租房政策。
  第八条 对河西金融集聚区的金融机构总部副职待遇以上、地区总部正职待遇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在河西新区租房居住的,按每个职位每月15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被河西金融集聚区金融企业连续聘用2年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河西新区购买商品房的,按其上一年度所缴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80%予以补助。
  第九条 申请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补助的金融机构或准金融机构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法人许可证、营业许可证或业务许可证的复印件;准金融机构和金融后台中心需提供工商注册登记许可证;
  (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
  第十条 申请本办法第七条补贴的金融机构除提交第十条规定的材料外,还须提交如下材料:
  新购置办公用房的,提供购房合同、发票和房地产权证等证明材料;租赁办公用房的,提供三年以上房屋租赁协议和租金发票复印件。
  第十一条 申请本办法第八条给予住房补贴的人员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的职务任命或聘用文件复印件;
  (二)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复印件;
  (三)高管人员租房的应提供租房证明和租金发票;
  (四)高管人员在河西新区购买商品房的,应提供上一年度所缴个人所得税证明。
  第十二条 市发改委负责受理金融机构及个人补贴申报、拟订专项资金的使用计划,并会同市财政局、市河西指挥部、建邺区政府进行会审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申请经批准后,原则上集中在每季度末办理一次拨款手续,由市财政局按有关规定办理拨款手续。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河西指挥部、建邺区解释,并负责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和监督检查。对有骗取、挪用、截留专项资金等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0年12月31日。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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