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贵州省铜仁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铜仁地区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8-14 生效日期: 2008-08-14
发布部门: 贵州省铜仁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发布文号: 铜署办发[2008]146号
各县、自治县、市、特区人民政府,大龙开发区管委会,行署各工作部门:
  《铜仁地区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行署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八月十四日
铜仁地区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社会保险基金是否安全完整,关系广大参保人员切身利益,影响地方经济持续发展和社会稳定。近几年来,各县(市、特区)人民政府和地直有关部门认真按照党中央和国务院,省委和省政府、地委和行署的要求,切实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基金安全程度得到了明显提高。但是,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不规范的问题仍然存在,挤占、挪用等违规违纪现象仍时有发生,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保险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十部委《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55号)和全省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区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有效解决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规范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和使用,进一步推进我区社会保险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必须认真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08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3号)、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十部委《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55号)以及全省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省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2008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黔纠办发〔2008〕2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08〕81号)要求,以规范基金监管和使用、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为目的,强化基金征缴,完善基金监督管理机制,严厉打击挤占、挪用、贪污等违纪违规行为,切实解决工作中的突出问题,更好地维护基金安全,确保社会保障功能真正惠及广大职工群众和参保人员。
  二、专项治理内容
  全区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要围绕规范基金征缴、支付和管理,做到“必须以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内部控制制度为前提,必须在财务管理环节坚持与银行和财政专户对帐,必须真正落实内部管理机构、岗位和人员,做到各施其职、各负其责,必须确保基金存储保值增值”。对此,重点解决好以下问题:
  (一)不依法申报、审核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不按时足额缴纳(划拨)和征收社会保险费,以及不及时纠正少报、少核社会保险费的问题。
  (二)不按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及有关规定开设银行帐户,传递票据,为个人帐户计算利息,划转资金和进行会计核算,造成个人帐户不能及时记录,影响经办管理的问题。
  (三)不按规定开设社会保险基金银行专户,致使社会保险基金不能及时归集,以及劳动保障部门与财政部门的财政专户没有建立定期对帐制度和开展相应工作的问题。
  (四)不按规定将结余基金及时转成定期和购买国债,致使社保基金长期大量活期存储,影响保值增值,造成基金隐性损失、以及历史遗留的挤占、挪用基金一直得不到解决的问题。
  (五)不按规定及时、足额征缴(划拨)医疗、养老等保险费,造成部分社会保险基金短缺,致使不能及时做实参保人员个人帐户,广大参保人员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问题。
  (六)社会保险不按基金支付的政策和规定,擅自扩大使用范围和支付项目,医疗、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采取欺诈手法,套取、骗取基金的问题。
  (七)不严格按照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行办法》认真实施内控制度管理,致使各运营环节不能互相监督制约,征缴、支付运作流程不能有序实施的问题。
  (八)不按要求建立基金监督机构和配备监督人员,致使基金监督工作无法开展、监督缺失、管理措施不力,发生截留社会保险费和挤占、挪用、贪污社会保险基金的问题。
  (九)未按贵州省2000年机构改革“三定”方案移交农村养老保险工作,不按规定开设农保基金银行帐户管理基金、违规挤占、挪用、出借、贪污农保基金方面的问题。
  三、工作方法和步骤
  全区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于2008年7月起实施部署,至2009年9月中旬前结束。具体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部署阶段(2008年7月25日―9月10日)
  成立地区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地区专项治理领导小组”),由地区行署分管领导任组长,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察局(纠风办)、财政局、审计局、民政局、卫生局、药监局、中国人民银行铜仁地区中心支行、社保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负责安排部署、督促检查、运作实施全区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由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成员从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行署纠风办、社保局抽调,具体负责办理日常工作。
  各县(市、特区)人民政府也要按照地区统一部署,组建相应领导机构,并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好专项治理工作。
  (二)自查自纠阶段(2008年9月11日―2009年2月15日)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任务,落实责任,认真开展自查工作。一要认真对以前检查、审计发现的问题进行分类梳理,根据问题发生时间、性质和责任提出处理意见,采取经济、行政、法律手段,坚决予以纠正。对于历史遗留造成损失确实无法收回的基金(资金),属于政府及有关部门造成的,由同级政府偿还;同级政府偿还确有困难时,逐级报上级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审核后由省人民政府批准作核销处理。二要认真排查新的问题,能立即纠正的要坚决纠正处理,不能立即纠正的要制定计划,限期整改纠正。对截留、挤占、挪用、贪污、骗取社保基金等违纪违法案件,必须坚决依法查处,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三要针对以往和现在审计发现的问题,建立健全长效监督管理机制,社会保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要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并分级备案。
  (三)检查验收阶段(2009年2月16日―6月15日)
  地区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将于2009年4月至5月期间,组成三个检查组,分别由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地区监察局(行署纠风办)、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分管领导带队,对各县(市、特区)自查自纠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验收。
  (四)总结报告阶段(2009年6月16日―9月15日)
  各县(市、特区)人民政府要认真结合实际,做好专项治理工作情况总结。要认真总结包括安排部署、自查自纠、检查验收阶段的做法和经验,侧重体现检查发现的问题、治理的措施、整改的落实效果以及今后工作打算等,并于2009年9月5日 前报送地区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地区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09年9月10日前汇总各县(市、特区)情况报地区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并经审定同意后,于2009年9月15日前 将专项治理工作总结上报省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工作要求
  各县(市、特区)要严格按照行署的统一部署,扎实做好每一阶段的工作,按期完成专项治理目标任务,确保社会
  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并取得实效。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县(市、特区)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切实把这项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和督办事项,掌握进展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并为专项治理提供必要条件,保证工作顺利开展。
  (二)明确职责,加强协作。各职能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和要求,落实责任,分解任务,并强化协调配合,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形成合力,取得实效。地区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认真履行综合协调、督促、检查和指导职责,全面负责专项治理工作。劳动保障部门要发挥好牵头作用,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险费用征缴、支付使用、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纪检监察及纠风部门要强化对社保基金的有效监督,加大违纪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严厉查处违纪违规行为;财政、金融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审批、拨付等环节的监督管理,要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规范、准确的资金(基金)使用要求的前提下,做好财政专户管理,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的按时足额拨付;审计部门要结合这次专项治理工作的开展,进一步加强对社保基金的审计监督;民政部门要加强对过去所管理的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清理,并于年底前移交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卫生、药监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监督管理机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依法履行职责,进一步强化基金征缴,切实做到应收尽收,要通过专项治理,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险基金内控制度,有效加强基金监管,严禁挤占、挪用等行为发生,要规范操作,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的按时足额支付。
  (三)加强督查,狠抓落实。地区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按照分工,加强组织协调、督促、检查、指导本系统抓好各阶段工作。各县(市、特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措施,精心部署实施,使专项治理真正取得实效。专项治理期间,要建立专项治理工作月报制度,重要问题随时报告,以便地区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及时了解和掌握各地情况。
  (四)交流信息,推广经验。地区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通过编发工作简报等形式交流信息,推广经验,指导和推动各县(市、特区)工作开展。各县(市、特区)要按时报送专项治理工作开展情况。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通过专项治理工作的开展,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和完整以及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的按时足额支付。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7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