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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研究课题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8-13 生效日期: 2008-08-13
发布部门: 浙江省杭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文号: 杭发改规划[2008]223号
各有关单位、委机关各处室:
  为建立和完善市发改委委托研究课题管理制度体系,合理有效使用市发改委研究课题经费,规范研究项目操作,加强重大战略规划编制和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的研究,进一步发挥市发改委在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的参谋作用,参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课题管理规定和财政管理规定,结合本委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研究课题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市发改委委托研究课题管理制度体系,合理有效使用市发改委研究课题经费,规范研究项目操作,加强重大战略规划编制和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的研究,进一步发挥市发改委在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的的参谋作用,参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课题管理规定和财政管理规定,结合本委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为市发改委履行职能、编制杭州市重大战略规划和研究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由市发改委委托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及其他研究单位开展的研究课题。
  第三条 市发改委发展规划处是市发改委管理委托研究课题的职能处室。
第二章 课题的立项
  第四条 市发改委委托研究课题分为编制重大战略规划和经济社会重大战略问题研究两类。
  第五条 重大战略规划课题设立。根据《杭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专项规划管理暂行办法》(杭政办发(2008) 号,市级专项规划(含区域规划)一般由其主管部门和区、县(市)发改部门向市发改委提出专项规划立项申请;其中重点专项规划由市发改委会同主管部门研究提出。市发改委组织编制的专项规划,由委内相关处室研究提出,由规划处综合平衡后,报委办公会议审定。
  市发改委综合平衡各规划立项申请后,编制年度规划编制计划,报经市政府同意后下达。
  专项规划立项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规划编制的必要性和作用;
  (二)规划名称、编制依据、规划范围、规划对象和主要内容;
  (三)规划组织单位、编制单位和负责人以及编制成员的基本情况;
  (四)规划编制经费预算和来源;
  (五)规划编制进度计划和完成时限。
  第六条 市级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专项规划编制经费,原则上由各单位自行筹措解决,不列入委托研究课题管理范围。市发改委组织编制的专项规划或申请使用市发改委规划研究经费编制的专项规划,按照本办法管理。
  第七条 经济社会发展重大战略研究课题的设立。
  (一)课题申请。经济社会发展重大战略研究课题由委内各相关处室根据市委、市政府总体工作部署及处室工作需要提出课题申请,编制《课题申报书》(工作方案),报发展规划处。发展规划处也可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市委市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和委领导的要求,提出课题申请建议。
  《课题申报书》的内容应包括:
  (1)课题名称;
  (2)研究目的、意义及研究目标;
  (3)主要研究内容;
  (4)主要研究方法;
  (5)研究起止时间、主要任务分阶段进度;
  (6)主持和协作单位、课题负责人、主要研究人员及能力介绍;
  (7)研究经费预算;
  (二)组织专家论证。发展规划处根据各处室上报的《课题申请书》,组织省市有关专家对课题研究的必要性、实践意义、同类课题研究情况,课题经费预算的合理性等进行论证后,提出年度课题研究计划建议方案,报委领导审核。
  (三)发展规划处提出年度课题研究计划建议方案,经委办公会议研究后,下达课题研究计划。
第三章 约标与招标
  第八条 委托开展课题研究原则上采用约标和招标两种形式。接受课题委托研究机构必须是具有相应资质的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和其他具备研究力量的行政事业单位,不得委托企业和个人开展课题研究。
  第九条 约标课题由提出课题申请的相关处室根据委下达的课题研究计划,提出委托研究单位和课题负责人,商定课题主要研究内容、研究方法、研究起止时间与分阶段进度、成果提供形式、成果应用预期目标及其他事项。并由课题申报处室组织委托课题研究单位填报《杭州市发展改革委员会规划研究项目合同书》,与市发改委签订委托课题研究协议。
  第十条 招标课题由发展规划处根据委下达的课题计划,在杭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上和其他媒体上发布课题招标公告,明确课题名称、研究目的及预期达到目标,主要研究内容,竞标期限等。竞标单位根据设定的课题目标及课题研究预期目标要求,参与竞标。在竞标期截止日10天内,市发改委组织有关专家对课题标书进行评审,按照公平、公开的原则,选择委托课题研究机构,并由课题中标单位填报《杭州市发展改革委员会规划研究项目合同书》,与市发改委签订委托课题研究协议。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一条 委托研究课题实行承包责任制。市发改委按课题合同确定的研究经费数额向委托研究单位方提供研究经费,签约后按分期拨款计划拨付。接受课题委托研究单位按照财政管理有关规定,全权负责研究课题的组织实施和研究经费的专项使用,并接受市发改委财务监督和延伸审计。
  第十二条 按照委托研究课题的重要程度、预期目标要求与工作量大小,委托研究课题分为一般性课题、重点课题、一般专项规划和重点专项规划四类:
  1.一般性研究课题,经费安排控制在6-10万元;
  2.重点研究课题,经费安排控制在10-15万元;
  3.一般性专项规划,经费安排控制在10-15万元;
  4.重点专项规划,经费安排控制在15-20万元。
  少数前期调研工作任务重、完成质量要求高的重点研究课题和重点专项规划编制,确需超过以上经费控制标准的,需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委主要领导审批。
第五章 执行
  第十三条 委托课题主持单位在课题研究承担协议(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提出《课题研究提纲》给发展规划处备案。《课题研究提纲》内容应包括:详细工作任务及分工,研究内容细化、研究方法和质量要求等。由规划处及时组织专家对课题研究提纲进行论证,形成开题报告,提高课题研究质量。
  第十四条 委托研究单位完成研究任务后,应向市发改委提交全套研究材料和资料,以及提供领导参阅的研究报告摘要本和申请验收的书面报告,经市发改委组织评议验收认可后,项目才算完成。委托研究单位未按合同规定进度开展工作,逾期3个月仍未完成研究任务,市发改委可视情况,终止项目进行。项目终止后,即终止拨款;对已拨付的部分,除追回所余资金外,支出部分视开支具体情况,由市发改委决定部分或全部偿还。委托研究单位如有伪造数据、资料等情况或由此造成损失者,市发改委有权中止合同,并将视情节轻重,损失大小,提请有关部门严肃处理,同时,在两年内取消其申报研究课题的资格。
  第十五条 委托研究单位课题完成后,由发展规划处组织委内外有关领导、专家和实际工作者审查验收,对完成研究目标,达到质量要求,研究成果得到有效应用(规划编制通过市政府或市发改委审批发布;课题研究报告或摘要稿刊登于市委、市政府决策咨询、情况通报等刊物;或被市委、市政府政策性文件采用)的,通过审查后,出具《委托课题验收报告》。同时,按合同约定,支付研究费用余额。
  第十六条 委托研究课题通过专家评审,但成果没有达到预期应用效果,(规划未通过市政府或市发改委审批发布、课题研究报告未刊登市委、市政府决策咨询、情况通报等刊物),按合同金额的80%支付。
  第十七条 课题成果应用取得良好经济社会效益的,市发改委给予奖励:
  1.委托编制的专项规划获得省级以上优秀规划、研究课题获得省发改委系统优秀调研成果奖或市党政系统优秀调研成果奖的,按不超过合同金额的20%给予奖励。
  2.委托研究课题成果得到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批示并纳入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政策中的,按不超过合同金额的10%给予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发改委发展规划处负责解释。
二00八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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