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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集美区村居流动人口防疫和妇幼保健网络人员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8-13 生效日期: 2008-08-13
发布部门: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集府办[2008]86号
各镇、街,各管委会,区直各办、局,各有关单位:
  《集美区村居流动人口防疫和妇幼保健网络人员暂行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八月十三日
集美区村居流动人口防疫和妇幼保健网络人员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村居流动人口防疫和妇幼保健工作,提高农村、社区流动人口公共卫生服务水平,保障农村、社区居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及有关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美区行政区域内的村居流动人口防疫和妇幼保健网络人员管理。
  第三条 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居流动人口防疫和妇幼保健网络人员管理,加强农村、社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保障农村、社区居民基本公共卫生需求。
  第四条 村居流动人口防疫和妇幼保健网络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医疗卫生规范,坚持预防为主,全心全意为农村、社区居民做好公共卫生服务。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村居流动人口防疫和妇幼保健网络人员在责任区域内履行下列职责:
  1.负责对责任区内流动儿童的健康状况进行摸底,掌握流动儿童免疫史动态;负责协助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做好儿童免疫规划预防接种宣传动员和相关信息的收集、报告工作。
  2.负责对责任区内疫情、出生及死亡等公共卫生信息进行收集、记录、统计和上报。
  3.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责任区内的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4.负责对责任区内的居民进行健康教育,宣传普及卫生防病知识,促进居民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建立健康的生活方式,提高群众的健康知识知晓率和健康行为形成率。
  5.负责对责任区的孕产妇及儿童进行系统管理,并协助做好妇幼保健工作。
  6.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改善农村、社区卫生环境,促进卫生村居建设。
  7.完成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网络设置
  第六条 村居流动人口防疫和妇幼保健网络的构建,以乡村(社区)医生队伍为主体,适当补充村居妇幼保健、计生管理人员。
  第七条 村居流动人口防疫和妇幼保健网络的构建,由各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具体组织实施,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八条 村居流动人口防疫和妇幼保健网络的构建,应综合考虑流动人口数量、分散程度、服务半径等因素,并做到设置科学、布局合理。
  各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各村(居)的流动人口防疫和妇幼保健网络人员,并从中确定一名同志兼任公共卫生信息员,负责本行政村(居)公共卫生信息的汇总上报工作。
第四章 人员管理
  第九条 村居流动人口防疫和妇幼保健网络人员实行资格证管理制度。村居流动人口防疫和妇幼保健网络人员取得资格证后,方可在责任区域内从事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
  第十条 村居流动人口防疫和妇幼保健网络人员经培训合格后,由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发给《集美区村居流动人口防疫、妇幼保健网络人员资格证》。
  第十一条 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村居流动人口防疫和妇幼保健网络人员培训计划,定期组织培训工作。
  村居流动人口防疫和妇幼保健网络人员至少每2年接受一次培训,更新医学知识,提高业务水平。
  第十二条 各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对辖区的村居流动人口防疫和妇幼保健网络人员进行管理,每月召开一次村居流动人口防疫和妇幼保健网络人员业务例会。
  第十三条 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村居流动人口防疫和妇幼保健网络人员进行考核,具体工作由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参照《集美区村居流动人口防疫和妇幼保健网络人员工作任务及考核评分量化表》(附件)组织实施。
  对村居流动人口防疫和妇幼保健网络人员的考核,每年组织一次。考核总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四个档次:95分以上为优秀,80-94分为合格,60-79分为基本合格,59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五章 补助与奖惩
  第十四条 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年度考核的情况,向村居流动人口防疫和妇幼保健网络人员发放预防保健补助:
  1.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的,按每人每月150元的标准,一次性全额发放预防保健补助。
  2.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的,按比例扣发预防保健补助;
  3.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停发当年预防保健补助。
  第十五条 对年度考核成绩达95分以上的,由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对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由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村居流动人口防疫和妇幼保健网络人员资格。
  第十六条 村居流动人口防疫、妇幼保健工作纳入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村居流动人口防疫和妇幼保健网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作为乡村医生执业情况考核依据。村居流动人口防疫、妇幼保健工作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或者连续5年考核总成绩低于400分的乡村医生,其执业考核结果应确定为不合格。
  乡村医生执业考核不合格的,在6个月之内可以申请进行再次考核。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原注册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将注销其执业注册,并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集美区卫生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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