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鞍山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社会组织税务登记和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8-12 生效日期: 2008-08-12
发布部门: 辽宁省鞍山市民政局鞍山市监察局鞍山市财政局鞍山市地税局鞍山市物价局鞍山市政府纠风办
发布文号:
各县(市)区民政局、监察局、财政局、地税局、物价局、纠风办:
  根据《关于社会组织税务登记和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民函[2008]39号),现就我市社会组织税收登记和收费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经各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注册有应税收入的社会组织,应在登记注册后30日内,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到地方税务部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及有关税种的减免审批等有关手续。各级社会组织按照税法规定范围享受税收优惠,并按规定缴纳税款。
  本通知下发前已经各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注册有应税收入的社会组织,应于2008年10月1日前,按前款要求办理有关手续。有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社会组织,应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非税收入征收委托证》。有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属于政府定价及政府指导价收费项目的社会组织,应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
  二、社会团体收取会费,应当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辽宁省社会团体会费专用收据。社会组织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应当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辽宁省接受社会捐赠收据。社会组织按核准章程开展的业务培训、业务咨询、信息服务、技术鉴定、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项目论证、以及举办各种竞赛、组织国际交流、展览展销、提供录音、录相、复印、打字、资料等有偿服务性收费;其他应纳税的经营性服务收费行为,应当按规定使用省地方税务局印制的《辽宁省社会服务业收费统一发票》。
  三、市级社会团体会费收据到市级登记管理机关购领,县(市)区级社会团体会费收据由县(市)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统一到市级登记管理机关购领。辽宁省接受社会捐赠收据到财政部门购领;《辽宁省社会服务业收费统一发票》向地方税务部门申请购领。
  社会组织要严格按以上规定使用财政、税务部门印制的社会组织票据,不得使用其他票据。社会组织开具财政票据或税务发票时,不得变更项目、名称,不得抽底开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档目、联次等如实开具,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收费专用章。不得转借、转让、代开,不得拆本使用财政票据和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用财政票据的使用范围。
  四、社会组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时收取的费用应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设立收费项目应按照财务隶属关系报省级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应按照财务隶属关系报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批准。收费时应按规定到指定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非税收入征收委托证》和购领、使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收费收入按财政部门的规定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支出通过部门预算统筹安排。
  五、社会组织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应依照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4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社会组织收取不具有强制性、垄断性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公开的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和强制收费,不得转包或委托与社会组织负责人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企业、事业单位实施。收费标准应向社会公示。收费所得除用于组织管理、开展业务活动的必要成本及与组织有关的其他合理支出外,必须全部用于章程规定的非营利性事业,盈余不得在社会组织成员间分配。
  六、社会组织应当建立独立的财务制度,严格执行《社会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不得将社会组织经费与业务主管单位及所属单位经费混管,不得将社会组织收入作为业务主管单位行政经费或业务经费开支,不得用于弥补行政经费不足或发放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各项补贴,不得借业务主管单位登记、验证、年检等行政行为搭车收费。
  社会组织不得向其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用。
  七、各级民政、监察、财政、物价、地方税务部门应积极扶持社会组织开展社会公益服务活动,提供优质服务,支持和鼓励社会组织发展第三产业,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对有关党政机关的党员干部在社会组织税务登记和收费管理过程中包庇纵容、弄虚作假、从中谋利的依法予以查处。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严格收费许可证的管理,按规定对持证者资格和收费许可证进行审核。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财政票据的监督管理,组织检查社会组织票据发放和使用情况。各级地方税务部门要加强同民政部门的联系,做好社会组织的税务登记和发票管理工作。登记管理机关要组织社会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有关政策法规,严格按规定使用票据,依法履行纳税义务。要加大对社会组织财务的监管力度,采取措施,指定审计机构,对社会组织财务收支和发票使用情况进行年度审计,对存在问题的社会组织,按照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各级财政、物价、地方税务部门在办理社会组织相关事宜时,应查验社会组织登记证书的合法性,对没有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单位,不予办理。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地税局、市物价局、市政府纠风办等部门。 鞍山市民政局
鞍山市监察局
鞍山市财政局
鞍山市地税局
鞍山市物价局
鞍山市政府纠风办
二○○八年八月十二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14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