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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重庆市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部分内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8-11 生效日期: 2008-10-01
发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渝府[2008]129号
有关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提高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服务水平,降低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负担,现对《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3〕87 号)作如下修改,请遵照执行。
  一、将第五条“缴费标准”修改为:医疗保险费按上上年度本市经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 5%缴纳。
  二、将第八条“缴费方式”修改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本办法规定,向参保人员公布次年医疗保险月缴费额度,参保人员按月向参保所在区的地方税务机关缴纳医疗保险费,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社会保险专用缴款书。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可按当月缴费额度一次性缴纳剩余年限的医疗保险费。参保人员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永久性纳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统一管理、统筹使用。
  三、将第十条“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条件”修改为:
  (一)按本办法规定连续缴纳医疗保险费满 12 个月(原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并按规定在 3 个月内接续医疗保险关系的除外),从第 13 个月起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
  (二)未按本办法规定连续缴纳医疗保险费的,中断缴费的次月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三)中断缴费 3 个月内补缴费的,欠费期间的医疗保险待遇按本办法支付;中断缴费超过 3 个月后再次缴费的,不补缴医疗保险费,从再次缴费之月的第 13 个月起,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原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继续计算(含本通知印发前中断缴费的实际缴费年限)。
  本通知从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八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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