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混凝土梁、板钢筋保护层厚度控制的指导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8-11 生效日期: 2008-08-11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文号: 黑建监字[2008]29号
各市(行署)工程质量监督站、省农垦、森工总局工程质量监督站、专业监督站:
  混凝土结构中受力钢筋的位置准确与否,直接影响到混凝土结构的承载力和耐久性。针对2008年全省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中发现钢筋保护层厚度抽检合格率仅为23%的实际,吸取几起因钢筋保护层厚度不符合要求,影响结构承载能力和耐久性,导致阳台板折断事故教训,省总站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等规范标准及各地成功的控制经验,就加强梁、板钢筋保护层厚度控制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施工管理控制措施
  1.施工单位施工组织设计中,要详细制定控制钢筋保护层厚度的有效措施,并履行施工单位内部审核和监理审批程序。
  2.监理单位在监理规划或细则中,要明确钢筋保护层厚度控制措施,特别是重要部位的控制,旁站方案中要提出具体要求。
  3.施工、监理单位质量管理人员要做好技术交底、成品保护、隐蔽工程检查验收等工作,严格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二、施工技术控制措施
  (一)现浇混凝土梁板结构钢筋保护层厚度控制措施
  1.施工前必须制备足量且符合相应设计厚度要求的钢筋保护层垫块,垫块材料应优先选用自制水泥砂浆垫块,其强度不得小于结构构件混凝土的设计要求。垫块必须在钢筋绑扎施工前,由施工单位工程项目的技术、质检人员会同建设监理单位的监理工程师进行验收,并办理签证。
  2.对于梁类构件,钢筋保护层垫块的施工安装间距不应大于1.5m;对于板类构件不应大于1.2m。垫块的安装规格及牢固性,必须符合设计和施工规范规定,未经检查验收合格不得进行混凝土的浇筑施工。
  (二)现浇混凝土楼板负弯矩钢筋(悬挑构件上排筋)钢筋保护层厚度控制措施
  1.施工前必须认真、足量地制作用于保证负弯矩钢筋(上排钢筋)位置的钢筋马凳或钢筋撑脚。当板厚小于300mm时,钢筋马凳或钢筋撑脚可选用直径为Φ6-Φ10的钢筋制作,钢筋马凳或钢筋撑脚的规格及数量必须经报验合格。
  2.进行负弯矩钢筋(上排钢筋)绑扎施工时,钢筋马凳或钢筋撑脚应按双向不超过1m的间距,固定在上部负弯矩钢筋之下和下部受力钢筋之上;悬挑阳台板钢筋马凳要垂直受力主筋通长布置,间距不超过1m。钢筋马凳或钢筋撑脚安放应由施工企业现场质检人员会同工程建设监理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凡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验收和施工下道工序。
  3.进行楼面混凝土浇捣施工前,必须设置与负弯矩筋(上排钢筋)相分离的施工通道和操作平台以避免压踏负弯矩钢筋(上排钢筋),导致钢筋位移和保护层厚度不符合要求。
  4.钢筋安装位置验收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见表2.2.4
  钢筋安装位置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表2.2.4项目允许偏差检验方法
  受力钢筋保护层厚度梁±5mm钢尺检查板±3mm钢尺检查
  三、施工质量检验措施
  1.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是为真实反映受力钢筋位置,确保结构安全,在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验收前进行的验证性检查,其检测结果应作为分部工程验收的依据。
  2.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应在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见证下,由施工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实施。也可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受委托的检测单位进行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时,应按规范规定的抽样数量、检验方法、合格判定标准进行检验并出具报告。检测报告(记录)要附有构件钢筋保护层厚度实测位置示意图及检测原始数据,以备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查验。省总站提倡由建设单位委托具备主体结构检测资质的检测单位对钢筋保护层厚度进行检测。
  3.当构件钢筋保护层厚度检测结果不符合规范规定时,建设(监理)单位应将检测结果报设计单位进行复核,复核合格的,可予以验收;复核结果不合格的,由建设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该类构件进行全数检测,根据检测结果制定处理方案,并经设计单位认可后实施处理。设计单位复核意见和处理方案应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四、监督检测及管理
  1.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按照《黑龙江省单位工程质量监督程序及质量监督档案管理标准》要求,在监督工作方案中明确钢筋保护层厚度监督检测的数量和方式。
  2.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对施工、监理单位钢筋保护层厚度施工、监理控制措施的监督检查,促进控制措施有效实施。在日常监督和抽查、巡查中按监督方案要求进行监督抽查。
  3.加强对检测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质量行为的监督管理。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监督抽查以及省总站组织的执法检查和专项检查中检查出检测单位出具虚假报告的,将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处罚。 二○○八年八月十一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7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